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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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8〕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
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函告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南岸区南坪南兴路58号;邮政编码:400060)。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造价管理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同望用户名:meigerui
重庆市交通局文件
渝交局[1996]102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万、涪、黔交通局(委),有关区(市)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请执行。
附件:重庆市交通局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部颁96)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执行交通部颁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部颁96)的补充规定
根据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96编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重庆市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别采用附表一规定的费率编制概、预算。
附表上未作规定的费率,发生此项费用时其费率按部颁费率计列。
二、在施工企业尚未确定,编制概、预算时,可采用与公路技术等级相匹配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费率标准,一般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二级公路采用二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工程等,采用三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四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低等级路面工程等,采用四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人工工资单价:
1.基本工资:按部颁《96编制办法》中表3-2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补充五类地区月工资为225元)。
2.工资性津贴:重庆市为35.20元/月,其余地区为30元/月,交通补贴重庆市区为15.93元/月,其作地区为6元/月。
跨不同工资类区的路线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采取各不同类区所占里程比重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各区、市、地、县的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二。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四、养路大中修工程和非交通系统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设字[1996]126号通知精神,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1.凡在1996年7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部颁《92编制办法》及原补充规定,不再进行调整。
2.凡在1996年7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7月1日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颁《96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3.凡在本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执行,不再进行调整。
注:原川交基(1993)21号文发布的《有关费率补充规定》及川交工定(92)048号文发布的《我省各地人工工资单价》和(96)川交函建字第224号发布的《调整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重庆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
有关费率补充规定
附表一
重庆市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