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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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有关预案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3.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一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天津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事故,还应同时按照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5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市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供水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市专项应急预案,即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区县供水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办公室、水资源管理处、水源调度处和市供水管理处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调水、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收集、上报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演练;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滨海新区、两区三县开展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各区县、各供水单位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出的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做好相关供水应急物资的组织生产、储备和调拨工作;加强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负责引黄济津、城市应急开采地下水、维修自备井等城市应急输水、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现场救援应急物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

市商务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商业场所等部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等的调拨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市民政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的,参照《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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