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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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 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 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 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 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 保持畅通。(暗斜井)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 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主要绞车道的运输繁忙,如果绞车道上有人 行走或作业,容易发生跑车事故伤人。造成跑 车事故的原因很多,如矿车联接件(插销、链 环、接头及矿车底盘槽钢)不合格、钢丝绳断 裂、矿车碰头插销孔磨损严重、绞车闸制动力 不足、轨道铺设质量不标准,又未按规定时间 检测,或由于把钩工、绞车司机误操作;插销 未全部插进去,或没有插销防脱装置;绞车司

单轨吊车——在悬吊 的单轨上运行,由驱 动车或牵引车、制动 车、承载车等组成的 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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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 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 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 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 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机不带电下放矿车,或运输途中物料从车上掉下来 等等原因,都会造成跑车事故。因此,必须遵守主 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做到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不作业。
1976年9月13日,某矿四斜井,工人上下班在绞 车道行走时进行"对绳",由于使用一个绳卡和旧绳 套挂2辆矿车,其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够,引起矿 车下滑,拉断绳套,发生跑车,而绞车道上又没有 跑车防护装置,造成6人死亡、4人重伤、22人轻伤 的严重事故。
掘进巷道一旦意外接近或接触含水老空区,
就能在短时间内突然溃出大量积水,造成人 身伤亡事故。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先探后掘,必须根据具体 情况,接近老空区时预留煤岩柱。另外,老 空区往往积存有害气体,盲目供电、排水或 人员进入,可能导致人员窒息,或者因电器 产生的火花引发瓦斯爆炸,所以,应当制定 防止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
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 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 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采区设计——采区内准备巷道布置、采煤方
法的方案设计和采区施工图设计。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某煤矿331采 区在无采区设计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 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穿整个采区, 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 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 进3316风道,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 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发生特别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 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 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8m。 由于轨道或路基铺设质量不合标准、巷道底鼓、 车厢变形失修、弯道处运行时车辆外伸内缩等原因, 使在双轨巷道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又称安全间隙)过小,会导致对开列车相刮或相 撞事故的发生,而酿成伤亡事故。因此,本条对此 安全间隙和人行道作了明确规定。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 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 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 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 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 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 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业。
1990年10月25日,某矿卧牛井-150m水平西大巷 (电机车运输巷),巷道因压力大,底鼓变形。事 故发生处,人行道一侧底板碹墙距轨道0.6m,距底 板高1.2m左右,电机车边缘碹墙仅0.225m。1名安 全监察员去西大巷检查工作,与迎面开来的电机车 相遇,司机没有紧急刹车继续行驶,当人与车交错 时被车挤倒。这起事故的原因,除了司机违章驾驶 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人行道狭窄,又不设躲避硐。 据不完全统计,因巷道宽度不够使人员被挤、压、 碰、撞的事故,占运输事故的4.6%,这些血的教训 是制定和必须执行本条规定的最重要依据。
中央式通风——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 井位于井田中央的通风方式。(中央并列式、 中央分列式)
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 于30m,距离过近,围 岩受地应力叠加和爆破 震动影响,不利于施工 和维护;距离过远,增 加工广占地,增加开拓 量和压煤量。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 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 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 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 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 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 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款解读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 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含2个)。(《关于加 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
[2014]893号)
开采深度越深,井下自然条件越复杂,矿压增大、地温增高、 瓦斯突出危险加剧、冲击地压显现严重等,给矿井建设和生
产增加困难,也加大了矿井抗灾难度。
水平——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 平面。
大型矿井为1.2、1.5、1.8Mt/a及以上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 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采区结束后成为采空区,原有的通风系统已经改变, 采煤、支架、充填、排水、运输等机电设备、设施 已经停止作业,需要拆运。在封闭之前回撤设备时, 由于疏于防范和管理;或因设备、管路等金属物件 互相摩擦、碰撞,或处理电缆接头时产生火花,或 因通风、废气排放不畅使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或因 没进行煤层注水、洒水不充分使煤炭自然发火等等, 而酿成事故灾害。 同时,采区结束后,由于矿山压力作业,加之检查 维护不及时,常造成支护失效、顶板矸石冒落。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 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 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 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 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井巷有效使用的横断面,必须按支 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2010年3月25日,河北承德县某煤矿三水平
东翼采煤工作面采煤后形成的采后空洞内处 于无风状态,煤层瓦斯涌出造成瓦斯积聚达 到爆炸界限,在上巷第5个立眼上方开茬硐内 爆破落煤时,炮眼向采后空洞方向倾斜,造 成装药中心位置至采后空洞一侧自由面的最 小抵抗线不足,炸药起爆后产生爆燃,引起 瓦斯爆炸。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矿井上下水平交替生产时间,大中 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 超过2年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 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 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 附近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 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 作为安全出口。(专用回风井)
单轨吊车运输 0.5 巷道
0.85
设置移动变电 站或者平 板车的巷 道
0.3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 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 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 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 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 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 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 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类型 轨道机车运输 巷道
顶部/m
两侧/m 0.3 0.5
备注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 道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 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 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 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 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 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 不小于5.0m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 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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