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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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公司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公司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公司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第十一条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
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