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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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6]6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内政发〔2016〕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经201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放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5部门196项行政权力。

各地区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将上述行政权力纳入本地区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行政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法和行政

执法方式,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2016年6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共计19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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