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6]6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内政发〔2016〕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经201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放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5部门196项行政权力。
各地区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将上述行政权力纳入本地区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行政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法和行政
执法方式,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2016年6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共计19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