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生猪生产补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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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生猪生产补贴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生猪生产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经与广州市财政局协商,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发展生猪生产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该方案本年度有效,请抓紧做好母猪补贴资金的发放和新建、扩建规模化养猪场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畜牧兽医办联系。
母猪补贴资金的发放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母猪补贴对象的认定以《2006年度广州市畜牧兽医专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详见《2006年底能繁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养猪场名单》,若列入名单的猪场现在停养的,其补贴资金不予发放,上缴财政。
二、发放母猪补贴资金时应同时一式两份填写《2007年广州市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场户确认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填写《2007年广州市区(县级市)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汇
总表》(见方案附表)。
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需将《发放汇总表》一份交当地财政局,一份交我局畜牧兽医办。
附件:1.广州市发展生猪生产补贴方案
2.2006年底广州市能繁母猪存栏150头的养猪场名单
3.2007年广州市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场户确认表
二○○七年七月二日附件1:
广州市发展生猪生产补贴方案
近期受养猪生产周期性波动市场风险、饲养成本大幅提高以及疫病风险的影响,养猪积极性受挫,生猪供应偏紧,猪肉价格也出现上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农牧发〔2007〕9号)有关对饲养母猪的养殖场和专业户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扶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的精神,促进我市生猪规模化生产发展,增加市场供应,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对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的养猪场每头母猪补贴50元,约需补贴资金200万元。
补贴资金安排见附表1。
(二)对新建、扩建规模化养猪场给予适当补贴。
按每增加1头生猪出栏需扩建1.0
平方米栏舍,每平方米栏舍补贴不高于150元的标准实施。
被补贴猪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选址符合动物防疫、环保等条件;2.布局科学,设施较为先进;3.自繁自养,工
厂化生产;4.生产规模:新建的达到年出栏肉猪3000头以上;扩建的从原来年出栏1000头以上、扩建后年出栏量增加2000头以上。
这部分资金2007年暂安排300万元左右。
二、补贴对象的核定
(一)接受母猪补贴的养猪场户名单及其能繁母猪数量,依据各区、县级市上报市农业局《2006年度广州市畜牧兽医专业统计报表》数据。
(二)对新建、扩建规模化养猪场的补贴,以申报支农资金项目的形式,依据《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上报,再按预算要求予以核定,安排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母猪补贴资金
1.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养猪场户。
2.县级畜牧部门发放母猪补贴资金必须填写《2007年广州市区(县级市)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一式三份(见附表2),完善签收手续,一份留底,一份交县级财政,一份交广州市农业局。
(二)新建、扩建规模化养猪场的补贴资金按支农资金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各区、县级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2006年度广州市畜牧兽医专业统计报表》数据,严防虚报、谎报母猪存栏数量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要建立母猪补贴专帐,确保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养猪场户。
母猪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将严肃处理。
新建、扩建规模化养猪场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支农资金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此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1
2007年广州市母猪补贴资金安排表
注:财政补贴标准:50元/头。
附表2
2007年广州市区(县级市)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经手人:日期:
注:此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广州市农业局各存一份。
附件2
2006年底广州市能繁母猪存栏150头以上养猪场名单
增城市
单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