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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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 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遭到否定和挑 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 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邓析的 “竹刑”及晋国的“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 性成果。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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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制发展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400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 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 ,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 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 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 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 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 族统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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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周时期的法制发展
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在西周政权存续的 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及一些基 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 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西周 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 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 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 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 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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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秦代时期的法制发展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 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 治格局和政治模式。秦朝建立之后,继续推行商鞅的改革措施,在 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 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 的法家色彩,以“法”为法制核心,兼“术”“势”。秦朝完备的 法律制度和苛刻的罪罚手段,在其末年不断激起矛盾,导致其最终 的灭亡。秦之法制的得与失成为后来王朝立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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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隋唐时期的法制发展
隋唐盛世,法制进入成熟时期、定型阶段。 隋朝的立法讲究简约,其中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一次是隋文帝时期制定《开皇律》,另一次是隋炀帝时期 制定《大业律》。在《开皇律》中创设了“十恶”制度, 刑罚体系完善,可以说《开皇律》代表了唐朝立法以前最 高的法制成就。 唐朝以民为本,总结各朝的暴政,帝王不仅要求自己严 格守法,而且要求各官员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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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概述
(一) 夏商时期的法制发展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 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 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 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氏族习惯向 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 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 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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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 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500年时间。在此 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500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 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 得了长足进展,以制定不公开的刑书、誓、王与权臣的命令 和公告等多种原始的法律形式,制定了《汤刑》《官刑》、 “民居”之法、车服之刑等多种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成果。 这一时期中国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余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 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 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 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运而生,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 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 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为适应 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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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商品经济逐渐流入社会,使得税契制度也逐步完善,买 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等相继发展,并制定了《市舶条法》等法 律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宋朝后期的法制受到“理学”思想的影响。 作为地主阶级新的思想理论体系,理学一度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过好的 作用,它在思辨哲学方面的发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 理学在强化封建礼教、维护宗法等方面,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 愈益起着消极乃至反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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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两汉时期的法制发展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 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前 、后两个阶段性的特点。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 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 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 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 ,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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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这一 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历时4个世纪。在这段时间 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 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 有明显发展,同时,出现了一批较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总体来说,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形式逐渐规范,儒家思想进一步渗透, 司法机关也不断地扩大,逐步形成了法律体系,而且将封建主的意 识正式法律化。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 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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