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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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全省乡村教师专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促进乡村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一批爱岗敬业的乡村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优秀乡村教师(含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全省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校等,下同)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正式在编教师(含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出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辉形象;
(二)热爱农村教育事业,长期坚持在乡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出色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效果好,受到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赞誉,现仍在乡村学校岗位上
工作的教师;热爱乡村教育事业,为乡村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三)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乡村学校管理、服务和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第四条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乡村教师(含教育工作者)每人奖励1万元(国家或省已有专项奖励经费的,本基金不重复奖励);在乡村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奖励标准每人3000元。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获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乡村教师(含教育工作者),由省教育基金会根据表彰决定的名单进行奖励。
(二)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0年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一线乡村教师(含教育工作者),由省教育基金会按照报省教育厅同意的奖励方案,将奖励名额分配到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由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按要求推荐。
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0年,且当年退休的基层一线乡村教师优先。
1.由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申请表》,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证、身份证、乡村学校任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复印件,上报学校。
2.相关学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报县级教育部门进行评审。
3.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将审查确定名单在教师所在学校及县(市、区)教育局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公示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局。
4.市(州)教育局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由市(州)教育局统一报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上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及附件、汇总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5.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名单进行汇总,送省教育厅干部人事处、教师管理处复审,最后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的名单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公示期间如接到受奖励教师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
第六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省教育基金会自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经费管理
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纳入湖北省教育基金会账户,实行专项
管理,分账核算。
第八条奖励基金的发放
经批准确定的奖励教师,由省教育基金会直接发放到受奖励教师个人指定账户。
第九条奖励基金的监管
(一)申请人和各学校及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时上报审批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对在奖励对象遴选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受奖励对象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奖励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回奖励资金。
(三)乡村教师奖励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的专项审计,省教育基金会每年年底将“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及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同时,接受省相关部门检查监督。
(四)省教育基金会及时公布乡村教师奖励情况,实行奖励对象、奖励情况、奖励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受奖励教师评定的公正性及真实性负全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2日湖北省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