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doc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道德褒扬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称综治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具体工作,支持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受综治机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奖励、慰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安全维稳奖励办法
安全维稳嘉奖方法近年来,社会上各类安全问题频频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障人民安全,在既有治安维稳措施的基础上,政府和社会各界多方推行安全维稳嘉奖方法,以激励公众积极投身于维稳工作中。
这些嘉奖措施旨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
本文将从“安全维稳嘉奖方法”启程,重点介绍国内对安全维稳领域所出台的多种嘉奖项目,如“见义勇为暂行方法”、“反恐安全嘉奖”等。
一、见义勇为暂行方法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行使防卫、保护他人、抢救生命等行为时,处于紧急状态并实施过程中,尽管受到肯定的不安全,依旧挺身而出,奋勇救人的行为。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案例屡见不鲜,这种先进事迹体现了社会正义,也鼓舞了大众的信念。
为了激励公众的见义勇为行为,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嘉奖条例正式颁布,明确了嘉奖行为的权力和嘉奖类型,并于2018年11月1日公布的《见义勇为暂行方法》进一步规范了嘉奖的条件和范围。
《见义勇为暂行方法》规定,实行见义勇为嘉奖制度,对奉献精神,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公民或单位,予以表彰和嘉奖。
嘉奖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文物、精致礼品、旅游、实物等。
嘉奖的形式丰富多样,旨在激励更多的公众参加到安全维稳工作中来。
据统计,自2001年实行嘉奖制度以来,我国近2000名见义勇为者被表彰和嘉奖,其中37人获国家英雄称号,94人获全国模范人物称号,184人获全国道德模范称号,数以百计的见义勇为事迹屡获国家多个级别的表彰。
二、反恐安全嘉奖恐怖活动是对于国家、公众和个人安全的重点威逼,为了有效打击恐怖势力,各国当局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措施,如美国的“9·11”突发事件后,出台了《美国反恐法案》;英国的《基础设施保护法案》等。
反恐防范和打击恐怖行为,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同努力。
因此,各国也相应出台反恐安全嘉奖制度,以激励公众参加反恐斗争中。
我国的反恐嘉奖实施,可以追溯到2003年11月1日,公安部印发《反恐安全嘉奖暂行方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5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忠林2022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称综治机构)”修改为“履行见义勇为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将第三款修改为“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四、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由综治机构”。
五、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两年”修改为“三年”。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依照职权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删去第二款中的“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鄂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33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19日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奖励的有效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鄂发〔2004〕6号)“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的精神,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监察厅清理省直机关举办的各种评比表彰情况,现就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才奖励项目设置的原则、规格和立项1、人才奖励项目设置的基本原则。
人才奖励项目的设置,要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利于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出发,坚持做到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2、人才奖励项目设立层次。
人才奖励项目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人才工作的实际,分3个层次设立:(1)对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一般由省委、省政府联合或单独表彰奖励;(2)对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产生积极影响的优秀人才,一般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联合表彰奖励;(3)对在某一系统或行业内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一般由该系统或行业主管单位单独表彰奖励。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01.10【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1.10【实施日期】1998.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障、优待和抚恤。
第五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一)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遇到灾害事故,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三)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为弘扬公司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职工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含义)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公司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1.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公司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2.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3.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4.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5.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奖励公司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根据情况决定奖励额度);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其他奖励。
治安保卫纪律规定1.员工在厂区及生活区内打架斗殴,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造成伤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外部人员在厂区及生活区内出现打架斗殴,保卫部要第一时间报警,并落实责任人对公司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2.盗窃、侵占、故意破坏企业财物的,按价值赔偿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消防法,过失造成火灾,经济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赔偿10%的损失费。
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赔偿20%的损失费,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予当事人或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6年)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三章保障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鄂政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构建和谐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积极筹集保障资金,科学确定保障规模及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一)保障标准。
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合理核定家庭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具体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研究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保障范围。
见义勇为条例
见义勇为条例见义勇为条例见义勇为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2001年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确认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第八条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 定: 见义勇 为 指 的是 人 民群 众 为保 护 国家 利 益 、 体 2 4 经 费筹 集不 完善 集 19 93年 6月 , 由公 安 部 、 中宣部 、 中央政 法委 等联 利益 和公 民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顾 个 人 安 危 , 身 而 出 不 挺
同违 法犯 罪行 为和重 大灾 害事 故做 斗争 的行 为 ¨ 。
合组 织成 立 了中华 见义 勇 为 基 金会 , 之后 在我 国大部
其次 , 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条数不统一。例 分地区也成立了地方性基金会 , 但这些社会团体之间 如 :黑龙江省见义勇 为人员 奖励和保护规定》 5 缺乏相应 的联系 , 《 共 l 各地 的信息及 经验不能及时分享 , 条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4 《 共 4条; 导致 各地 基 金 运 作 发 展 不 平 衡 。而 且 基 金会 的 资 金 《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 条 。 和力量毕竟有 限 , 共 8 J 不能救助 到每一 位见义勇为者 , 受 2 12 对见 义勇为 行 为缺 乏全 国统 一的 立法 .. 到 帮助 的人员 大 多数是 被 媒体 所报 道 和关 注 的 。 目前 , 国还没 有一 部 统 一 的关 于 见 义 勇 为 的法 我 目前 , 国见 义 勇为基 金会 的基 金 主要 来源 于 政 我 律法 规 , 导致见 义勇 为者 在 实施 见 义 勇 为行 为 时 的致 府 资助 、 会 捐助 及其 他 合 法 收益 。但 政 府 资助 的 数 社 伤致 残得 到 的 抚恤 与 救 助 的 标 准 不 统 一 。 因 此 一 些 额是 不确 定 的 , 主 要 取 决 于政 府 的 财 政 收入 , 会 这 社 见义 勇为 者只 能通过 民法 、 刑法 中关 于 “ 因管理 ” 元 等 的捐 助也 要 取 决 于 捐 助 人 自愿 捐 助 的 数 额 。通 常 这 基本 原则 获 得 救 助 , 要 想 通 过 正 规 统 一 的 法 律 途 些 资金就 用 于 在 表 彰 大 会 上 奖 励 和 救 助 见 义 勇 为 人 若 径, 常常需要等待较长 时间。有 时由于见义勇为者无 员 , 时 见义 勇为基 金 库 的 资 金是 比较 少 的。其 他合 平 法 找到 有力 的物证或 人 证 , 能 自己承 担 救人 所 受 到 法 收益 , 只 包含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经 营 收 益 , 带 有 一 定 也 的损伤 , 自认倒 霉 。 的风险性 , 因此这样 基 金 的 来 源也 具 有 不确 定性 。这 2 2 社 会保 障制度 的 欠缺 . 些 因素 , 造成 了见 义 勇为专 项基 金缺 乏 良性运转 。 我 国社会 保 障制 度 , 指 国家 的 国 民收入 的分 配 是 3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权益制度 与再分配的基础上 , 全体社会成员 的基本生活权利要 通过立法保证 , 同时 以调适 人们社 会关 系的一种制 3 1 明确见义勇为管理部门及责任 . 度。有资料表明, 大约三分之一 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 就 目前来说 , 国对见义勇为事务还没有确定一 我 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受伤丧失劳动能力 , 甚至牺牲 自 个主要 的管理部 门来负责此类事件 , 各省市的主管部 己的宝贵生命后 , 响到整个 家庭 , 影 使家庭生活 陷入 门成 多样化 趋 势 , 比较 混 乱 , 因此 我 国应 该 颁 布 相 应 困顿 。本应 该 享 受 社 会 优 待 的 这 些 见 义 勇 为 的英 雄 的法规来明确见义 勇为事务 的主管部 门以及其管理 们 , 因得不到相应的救济陷人 困境 。 却 职责 , 解决好相应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等问 由于我 国目前的保障制度都是从社会福利、 社会 题 。通 过 我 们 的调 查 研 究 , 了使 工 作 更 顺 利 地 开 为 救助 、 社会保 险、 社会 优抚 与 社会 安 置来 考 虑 的 , 没 展, 还 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合适的管理 有关 于见 义 勇 为 救助 的条 款 项 目。因 此 对 见 义 勇 为 机构 , 如果能解决好该机构 的编制, 明确其工作职责, 人员 的救助通常是参照保障制度 中相关 的条款 与项 将会非常有助于提高工作的实效 。除此之外 , 也要建 目 进行的。例如参照社会保 险项 目中的《 企业职工工 立见义勇为事务的联动机制 , 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 伤保险试行办法》 对见义 勇为人 员的伤残 医疗 费用 的救助工作。例 如劳动保障 、 , 医院、 民政等部门都应 进行报销 ; 或者参照社会 优抚中的《 革命烈 士褒扬条 该在事发之后 以最迅速 的行动参与救助 , 这样才能保 例》 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 ] , 。在社会保 障 障见义勇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制度 中, 国没有 明确将见义 勇为人 员列为救 助对 3 2 完善社会 保 障体 系 我 . 象, 因此见义勇为人员 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见 义 勇 为无 论 是 对 国 家 、 民个 人 , 是 对 社会 公 还 2 3 我 国政 府部 门管 理 的欠缺 . 的进步都有着非常重要 和积极的意义 , 也有利于我国 见义 勇为作 为 一种 特 殊 的 无 因管 理 , 益 人 除 了 经济、 受 文化的发展 。为 了形成 良好 的社会风气 , 应该 具体的被帮助的对象外 , 还包括 国家。从社会整体角 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因此, 要 度来看 , 见义 勇为人 员 为 了保 护 公共 利 益 而 遭受 到健 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定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 将救 康、 财产的损失 , 而这些本该是行政机关 的公务 , 是国 助见义勇为者纳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 高度重 家的职责, 见义勇为人 员代为履行 国家 的义务 , 理应 视见 义勇 为者 的善 后 问题 。 由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所 受到的损失做 出相应的补 32 1 保护见 义勇为者的人 身安全 .. 偿, 而现行 的立法却将政府的这 种责任转嫁 给见义勇 见义 勇为人 员在 制 止 违 法犯 罪 行 为后 , 法犯 罪 违 为人员所在的单位 、 见义勇为受益者、 会保 险机构 分子可能会心生怨 恨 , 见义 勇为人员实施 打击报 社 对 等身上 , 他们成 了政府部 门的替罪羊。尤其是 当见义 复 。因此 , 国家 要 给 予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保 护 , 强 见 义 增 勇为人员向国家提出补偿 申请时 , 政府部门经常 以各 勇为者的安全感 , 确保更 多的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弘扬社会正义,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表彰的人员。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1.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采取实际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助遇险人员的行为。
2.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见义勇为的动机,即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2)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实际行动,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助遇险人员;(3)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对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奖励和保护措施1. 奖励:(1)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3)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2. 保护:(1)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关心和帮助,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2)见义勇为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和解决;(3)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工作流程1.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 公安机关组织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提出奖励和保护意见;3.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
六、责任追究1. 对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不予奖励和保护,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 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见义勇为奖励制度
见义勇为奖励制度见义勇为在民法、刑法解决⽅式上⾯临困境。
⽽⾏政法制度对于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可以起到其他部门法⽆法替代的作⽤。
构建见义勇为⾏政奖励法律制度⾮常必要。
是政府责任体现,有利于褒奖见义勇为者,同时对见义勇为⾏政奖励制度进⾏规制,使之能够对社会见义勇为⾏为发挥正⾯激励。
⼀、当前见义勇为⾏为所⾯临的困境见义勇为体现了见义勇为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精神,但是见义勇为者往往“流⾎⼜流泪”,在付出了鲜⾎甚⾄⽣命后,⽣活陷于困顿。
这不利于培养全社会的见义勇为风尚,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民法上,见义勇为构成⽆因管理,适合解决因见义勇为发⽣的赔偿和补偿。
但是如果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可能本⾝没有经济能⼒,不能或者不愿对见义勇为者进⾏经济上的补偿,见义勇为者⼜⽆⼯作单位或单位经济状况不好的话,民法就显得⽆⼒了。
⾄于社会捐款、基⾦会赞助,有的只是杯⽔车薪,有的缺乏稳定性。
另外,还有两种见义勇为⾏为不能定性为⽆因管理:⼀种是公民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及时制⽌犯罪的⾏为。
另⼀种是公民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维护国家或公共财产的⾏为。
从刑法⾓度来看,刑法可以在⽴法上设⽴见死不救罪,或规定见义勇为不负刑事责任,从另⼀个层⾯上⿎励公民见义勇为,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就⼏乎是空⽩。
从⽽,我们只有寻求第三种⽅式作为补充,即⾏政法⽅式。
特别是通过⾏政奖励,表彰见义勇为⾏为者,对⾏为作出正⾯评价,在社会中树⽴⼀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
我国⽬前还没有⼀部全国统⼀的专门调整见义勇为的⽴法,⾏政奖励在实践中也只能靠各省市的地⽅性法规与地⽅政府规章来规范。
这些现有规范存在着⽴法主体权限不明确、层次低,相冲突,⽴法不均衡的缺陷,以及奖励的认定、范围及标准不统⼀;见义勇为奖励组织互相推诿、认定条件苛刻、认定程序繁琐、效率低、奖⾦太少等问题,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见义勇为积极性。
⼆、构建见义勇为⾏政奖励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政奖励体现政府责任。
武岗镇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试行)
第六条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武岗镇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公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第十条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由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公民,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公民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申报见义勇为奖,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开支;受益单位不明的,由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开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财政适当拨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鄂政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5]4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及中央在鄂单位推荐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第四条省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三)事业单位职工;(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鄂陕两省慰问十堰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王峰家属
荆楚见义勇为JINGCHU JIANYIYONGWEI鄂陕两省慰问十堰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王峰家属◎黎卓新9月10日,陕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苏特星、湖北省见义勇为工作中心主任刘朝红一行,在十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方孝春的陪同下,看望慰问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王峰家属,详细询问其身体状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并送上慰问金各1万元。
苏特星指出,在危急时刻,王峰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英勇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用生命诠释了人生价值,为社会树立了榜样。
陕西省将进一步与湖北省、十堰市加强沟通交流,持续关心关注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
刘朝红对英雄义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要求各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深入贯彻《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全面落实政策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方孝春表示,十堰市将进一步加大见陕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苏特星(左一)、湖北省见义勇为工作中心主任刘朝红(右一)慰问王峰母亲肖志莲(中)。
义勇为先进事迹宣传,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王峰母亲肖志莲表示,“儿子走了17年,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一直没有忘记,持续关注关心,这次又从这么远的地方上门慰问,我们非常感激,我们要教育好后代,让见义勇为精神在家族中传承长存”。
人物事迹回顾:王峰,男,十堰人,1999年到西安交通大学化工学院上自考。
为减轻家庭负担,坚持靠打工给自己挣学费、生活费。
2003年1月18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邹某等7人酒后在西安市碑林区皇甫庄寻衅滋事,殴打群众。
闻讯赶来的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值班民警卢某进行制止,遭到冯某等人殴打而致昏迷。
在群众和民警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途经此地的王峰奋勇上前,与歹徒殊死搏斗。
不幸遭歹徒用砖块击打头部,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时年仅23岁。
2004年,6月25日,西安市、碑林区两级人民政府追授王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义警队伍奖励制度范本
义警队伍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表彰义警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发挥义警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义警队伍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义警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义警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
个人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集体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个人奖励第五条个人一等奖奖励条件:(一)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应急处置等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二)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逃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三)长期致力于义警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社会广泛赞誉的。
第六条个人二等奖奖励条件:(一)在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疫情防控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二)积极参与义警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个人三等奖奖励条件:(一)积极参与义警活动,表现良好的;(二)在义警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
三、集体奖励第八条集体一等奖奖励条件:(一)在共同完成重大任务、集体协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在整体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广泛认可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九条集体二等奖奖励条件:(一)在共同完成任务、协作配合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在整体工作上有较好成绩,受到上级机关认可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十条集体三等奖奖励条件:(一)在共同参与义警活动、协作配合方面表现良好的;(二)在整体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绩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
四、奖励措施第十一条个人奖励措施:(一)给予获奖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三)在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集体奖励措施:(一)给予获奖集体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获奖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三)在团队建设、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12月12日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规定;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原则上亦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已受到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倡导实践见义勇为精神。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与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以上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公安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初中安全教育-预防和应对社会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 见义勇为与自身安全
一、见义勇为赞——高尚品格
长江大学15名同学在长江荆州宝塔 湾江段野炊时因救两名落水儿童,陈及 时、方招、何东旭三名同学不幸被江水 吞没,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一、见义勇为赞——高尚品格
山东普通工人潘世杰勇擒小偷,小偷拿 钱来求潘世杰放了他,潘世杰说“你连想也 不用想”。小偷看用钱贿赂不了潘世杰,就 对他下了“死手”。他的头、耳朵被小偷用 螺丝刀捅穿,全身缝170多针。
救人
制止违法犯罪
救灾
抢险
一、见义勇为赞——高尚品格
(从同学们的赞歌中提炼见义勇为的精神)
一、见义勇为赞——高尚品格
(说说你身边的见义勇为故事)
一、见义勇为赞——高尚品格
|你是顶天立地的好人| 男:你是顶天立地的好人 女:高声一吼 男:吼出做人的良心 女:奋力追贼 男:奔放难违的侠心 女:血泊中你心念他人 合:见义勇为心不悔 男:不顾身安危,见义勇为
专家解读:删去“不顾个人安危, 挺身而出”,鼓励见义“智”为 老师提示:《湖北省见义勇为 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中也删 除了“不顾个人安危”
二、见义勇为议 ——智方为勇
分组讨论:假如你在场,你会怎么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议 ——智方为勇
见义勇为少年篇 合:见义勇为好榜样,传统美德渊源长。路见不平一声吼,见人遇险勇施救。 男:国家人民齐声赞,见义勇为好担当。匹夫之勇是小勇,大智方能成大勇。 女:少年智为是英杰,甘做无名小英雄。保护自己记心头,常思父母养育恩。 男:他人遇险巧应对,不可蛮干逞小勇。路遇违法寻线索,警察叔叔是后盾。 女:遇人溺水勿慌张,寻找树枝与竹杆。大声呼救引众人,少年切勿下河塘。 合:时刻牢记心冷静,量力巧行是关键。110到场快如风, 见义智为方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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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发布日期:2000-12-12
执行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申报
第三章奖励
第四章保护
第五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规定;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原则上亦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已受到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单
位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倡导实践见义勇为精神。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与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以上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公安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职责:
(一)受主管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的部门的委托,确认见义
勇为行为;
(二)表彰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的事迹;
(五)依法募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申报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
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九条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可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行为发生地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也可由行为人自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受理申请或者举荐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将确认结论在7日内答复申请
人或者举荐人。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向县以上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申报。
各级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四个类型。
“见义勇为英雄”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英雄集体”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由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授予。
第十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省、市(州)、县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对申请需要特别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不公开表彰奖励的,应予以保密。
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六条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救治。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由加害人及其监护人依照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负担;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和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承保的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受益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四)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前已在工作的,所在用人单位应予资助;
(五)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资助;
(六)情况特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解决。
第十八条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如负伤、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残)或因公(工)死亡的待遇。
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抚恤。
见义勇为牺牲者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可由本人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土地承包等优先权;从事个体经营、生活确有困难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当在有关费用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之始的拨款及每年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二)国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捐赠;
(三)港、澳、台人员,华侨及外国友好团体、人士的捐赠;
(四)依法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金、慰问金;
(四)基金会经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以储蓄、购买债券和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保值增值。
见义勇为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银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打击、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因未采取积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抢险救灾法定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者基金的,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