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行政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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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一、行政腐败的定义
行政腐败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或背弃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未履行与权力相应的职责、为牟取私利或所在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非法用权的行为,它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
二、行政腐败产生的原因
(一)既有行政文化的传承与影响
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下的行政官僚文化的积淀与传承,既有行政文化背景下的行政伦理观衍生出的行政思维与现实所需的匹配性的差异和冲突。表现在一下方面:
1、在制度法律层面重人治轻法治,行政权力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治色彩,行政伦理的人际关系网对规范合理的行政伦理制度框架形成冲击。
2、“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将行政权力视为个人谋取荣誉、财富等私利的工具,导致“贪渎文化”、“权谋文化”盛行。
3、“缘纽带”关系衍生利益团体,形成具有明确域界线的行政权力版块,伦理失范现象突出。以血缘、业缘、地缘等为纽带的非正式群体,划定“自己人”的圈子,并以此表现出内外有别、亲属有别的的评判标准。
(二)转型期行政体制改革的桎梏
1、法制建设的滞后
我国的廉政法规体系尚待健全和配套,专门的规范行政伦理的法律还未出台,既有的诸如《公务员法》等法规及条例难以形成制度合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既无法对行政权力领域的行为予以界定,更难以以法律的强制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预防或惩处。其次,行政立法权限不明,法制不统一致使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盲目立法等问题滋生。再次,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无力等问题凸显,外加行政领导、行政监督等外围因素的干扰,致使执法的绩效性受损。
2、行政程序不完善
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行政体制自身的缺陷为行政人员诸多不合理的兹有裁量权创造了空间。另一方面,权利交易的政治性失范与权力行使的伦理性失范交错存在。
3、监督机制乏力
完善的监督机制需内外部监督主体共同构建,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存有漏洞,权限的科学规范管控难以实现。既有的柔性道德内化机制成效缓慢,道德观念缺乏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外在的公众、社会媒体等监督主体受个人政治素养及渠道等因素制约,即对行政权力的持有与行使不明,更无法对其有效监督,处于无力监督的尴尬境地。
4、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
自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经济改革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经验支持;另一方面,等价交换原则对权力资源形成冲击。“权力商品化”思维下的“寻租”、“利益最大化”,成为行政权力致腐的重要因素。经济体制转化过渡阶段,经济利益获取的无序化、违规化对行政行为失范形成诱导,不轨经济行为成为违规、违法行政行为出现的直接原因。
(三)行政人个体原因
1、价值观的差异
行政人主体价值观念错位,将行政价值量化。以职位的高低、权限的大小来衡量其行政价值的大小,进而衍生出“贪渎”“上位”“政绩”等错位观念。对其应有的“以民为本”“公民
利益为重”观念人为淡化,私利导向下的权利工具意识得以强化,进而使其权利运行的实践为规化、腐败化。
2、伦理观
传统思维积淀影响,道德观念这一柔性的内在因素被忽略。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呈现功利化、无效化的趋势,“表演式”的做秀代替了内在素质的切实提升。伦理规范的缺乏进而形成一种大环境的氛围,出于道德难以评判、窥视、现实无用等氛围形成因素的影响,行政人员个体的伦理失范行径颇多。
3、职业素养
行政人员受困于多元角色身份,自身角色定位冗繁。与此同时,受制于现实环境变换转化的速度过快这一现实困境。行政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岗位职责适应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影响。再次,源自个体心理的差异,诸如:攀比心理、权利过期作废心理、侥幸心理等,在物质利益的诱导下极易犯错。(主动腐败、被动腐败)
三、应对行政腐败的对策
(一)行政人员个体自身道德伦理素养的提升
1、树立正确的行政价值观
树立正确的行政价值观,以务实、服务、集体主义为导向,将行政权力的价值性与目的性落到实处。以民为本,将公共利益维护作为基本的行政价值观,合理处理个人私利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提升思想道德修养
行政人员个体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腐败。合理塑造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发挥意识的正向指导作用,合理行使权力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履行各种职责。
(二)政府导向下的行政伦理教育
1、政府从宏观视角加强行政伦理教育的系统性
在政府层面会借助相关培训活动的组织开展,来对行政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在教育形式上,坚持定期教育和不定期教育相结合。在教育内容方面,要涵盖法律条文、部门规章、伦理规范等,以详实的教育培训内容来确保行政人员意识明确和行为正确。在教育重点方面,注重培养行政人员正确的道德判断能力,使行政人员个体伦理责任与法律标准保持一致。2、开展廉政教育,塑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伴随新一轮反腐倡廉活动的相继开展,廉政建设的实践取得显著成果。相较于“事后惩治”的捷报频传,“事前预防”则更加比不可少。通过政府层面廉政教育活动的组织,在法律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等领域给与行政人员良好的指导,借助于个体主观意识层面的廉政思想树立和社会客观现实层面廉政氛围的营造,将廉政建设从宣传教育、实践指导、行为惩处各环节予以强化和重视。
(三)强化法律制度建设
1、加强制度伦理建设
行政制度作为刚性规范,其自身的伦理性、道德性事关行政人员行政伦理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导引。从另一个视角,需要推进行政伦理的制度化。将一定的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借助制度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道德内化机制的执行力。
2、完善法律规范建设
在现有的《公务员法》及政府政策条例的基础上,推进《行政伦理法》的制定和出台。按照现实反腐所需,将刚性规章框架和柔性宣教渠道予以整合与协调。通过法律规范的不断建设和完善,形成法律规范的合力。
(四)行政组织伦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