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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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1条,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 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020/2/2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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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相对人知道行 政行为内容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 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司法解释》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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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专利法》:3个 月;《土地管理法》 30日;《水污染防 治法》:15日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期限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46条第1款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
(8)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20/2/27
—— 新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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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程序条件——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遵守法律对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的规定。—— 第44条
3.变更之诉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行 政诉讼。
4.赔偿、补偿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补偿因行政行为给自 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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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5.履行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特定职责而 未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2020/2/27
起诉期限:6 个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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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相对人不知道行政 行为内容,不知道 诉权和起诉期限
(5)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 —— 第46条第2款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 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2条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 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 以释明。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 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 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 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
—— 新《司法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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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 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 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 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第48条
6.给付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的给付职责而未履行,请求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给付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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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三、诉的合并与分离 四、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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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 起诉人提供法律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
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
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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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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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个月的履 行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 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 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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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二)起诉条件(一般条件、期限条件、程序条件) 1、一般条件 (第49条)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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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1 诉与诉权 2 起诉与受理 3 第一审程序
4 第二审程序
2020/2/27
5 审判监督程序 6 诉讼终止、终结、期间、送达
1
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
原告、被告地位不能转换,被告行政机关没有 起诉权和反诉权。
诉讼标的—— 行政行为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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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存在或不存在某种 行政法律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诉讼。
2.撤销之诉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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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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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相对人知道行 政行为内容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 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司法解释》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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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专利法》:3个 月;《土地管理法》 30日;《水污染防 治法》:15日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期限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46条第1款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
(8)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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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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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程序条件——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遵守法律对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的规定。—— 第44条
3.变更之诉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行 政诉讼。
4.赔偿、补偿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补偿因行政行为给自 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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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5.履行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特定职责而 未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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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6 个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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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相对人不知道行政 行为内容,不知道 诉权和起诉期限
(5)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 —— 第46条第2款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 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2条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 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 以释明。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 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 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 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
—— 新《司法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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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 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 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 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第48条
6.给付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的给付职责而未履行,请求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给付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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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合并与分离 四、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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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 起诉人提供法律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
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
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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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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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个月的履 行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 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 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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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二)起诉条件(一般条件、期限条件、程序条件) 1、一般条件 (第49条)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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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1 诉与诉权 2 起诉与受理 3 第一审程序
4 第二审程序
2020/2/27
5 审判监督程序 6 诉讼终止、终结、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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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
原告、被告地位不能转换,被告行政机关没有 起诉权和反诉权。
诉讼标的—— 行政行为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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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存在或不存在某种 行政法律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诉讼。
2.撤销之诉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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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