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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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农信联发[2008]253号

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哈尔滨城郊联社,县联社: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县级联社将此件转发至所辖各营业机构。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以下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他人民币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理财性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包括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规定。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社(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核准形式分为核准类和报备类,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

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报备类账户。报备类账户经开户社(行)审核同意后,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中录入相关证明材料信息,无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纸质材料。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前不得办理收付款业务,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开户社(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七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社(行)必须对存款人提交的的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各开户社(行)应明确相关部门并指定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调查,并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及经办人名章。

会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已核实无误的开户资料进行相应的处理手续。

第八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

款人预留印鉴卡片,并将印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二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十二)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

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十一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原件正本及2份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在向人民银行送交开户资料时,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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