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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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V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标准
OIV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标准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nternational Office of Vine and Wine ,简称OIV)是ISO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之一,同时,OIV标准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在葡萄酒方面采用的标准。
一、OIV概况
OIV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符合一定标准的葡萄及葡萄酒生产国组成,创建于1924年的法国巴黎,在业内被称为“国际标准提供商”。目前拥有法国、意大利等47个成员国,OIV主要是研究关于葡萄的种植,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干的生产、贮存和消费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他们的结论由该组织的正式机构审查讨论,然后将意见报告成员国并公诸于众。这些意见都会引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极大兴趣。
2002年9月10日,对于中国葡萄酒业的发展具有真正的意义。国际葡萄酒组织(OIV)就中国加入OIV有关事宜签署了一份备忘录,不久将正式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第48个成员国,这标志着中国葡萄酒业开始全面启动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二、使用OIV标准的用户可能需要了解的——葡萄酒的原产地标志及其保护
原产地标志是标明某一产品原产地的地理名称(包括国家、地区或确定地点),该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于其产地。在标定区域内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所有企业都可使用原产地标志。与其它产品一样,原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葡萄品种等自然因素和栽培管理措施、葡萄酒的酿造工艺等人为因素决定了葡萄酒的质量及其特征和风格。因此,在众多的消费者心目中,标志葡萄原料以及葡萄酒的产地的地理名称,即“原产地标志”,同时亦代表了该葡萄酒的质量及其风格。这也是原产地标志能够成为区分不同葡萄酒的重要手段的原因。由于葡萄酒种类繁多,且其质量等级以及商品价值变化很大。所以,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公约)都必须保证原产地标志的使用应遵循既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应既能保障葡萄酒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合法竞争,同时又能使消费者根据产品所提供的正确的信息,在众多的产品中选择自己理想的葡萄酒。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的定义如下:
只有其原产地长期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具有确定声誉的葡萄酒,才符合原产地命名的要求;这一声誉应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起着决定作用的自然因素:气候、土壤、品种和坡向等;
——起着一定作用的人为因素:栽培和酿造方法。
根据OIV的规定,要取得地理标志(即原产地)葡萄酒标志认证的区域,必须通过包括以下内容在内的各种标准,他们分别是:
——生产区域;
——葡萄品种构成;
——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
——最低自然(潜在)酒度;
——最高酒度;
——每公顷产量;
——种植方式,特别是:
最小种植密度;
整形和修剪方式;
——酿造方式;
——分析和感官检验;
——标签标准;
——质量控制。
此外,对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发表认可的原产地命名葡萄酒,应在标签上标明其原产地名称且该名称可代替“葡萄酒”一词,同时应标明“原产地命名(Appellation d’origine ……)”字样。
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成员国中,除美国与澳大利亚在加入该组织时对原产地命名的规定有所保留外,根据它们对原产地命名葡萄酒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
1 按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定义实施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中,阿尔及利亚、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和突尼斯等,都有原产地命名的专门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为了确定原产地命名葡萄酒的不同质量等级,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这些国家严格地执行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关于原产地命名葡萄酒规定,以确保这些产品的风格和质量完全决定于各产地的地理条件(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而德国、瑞士、奥地利、南非和以色列等则将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等级结合使用。在这些国家中,决定葡萄酒质量的首先是其质量标志,其次才是原产地名称。但是,原产地命名葡萄酒仍必须符合有关原产地命名的规定。
在塞浦路斯、匈牙利和卢森堡等国,原产地命名葡萄酒都是通过国家商标认可的。但是,要获得这种国家商标,有关葡萄酒的生产条件,必须满足原产地命名的要求。
2 原产地命名实际上是原产地标志的国家
主要是美国。由于美国就产地标志而言是一个新兴的国家,我们将单独讨论其有关方面的法规。
3 地理标志实际上是商标的国家
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土耳其和原苏联等。这些国家没有关于原产地命名的法规,原产地命名只是作为商标使用,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葡萄酒的产地。并不保证这些葡萄酒具有原产地命名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独特的风格。
其他有关信息: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标志的规定
由于在对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命名)的保护方面,现行的各种国际协议或公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建立新的原产地命名和原产地标志的国际保护体系。这就是OMPI 关于地理标志的协议草案。
根据该协议草案的第2.1条,“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因此,协议草案没有关于地理标志的新的定义,但它将各类产地标志均视为地理标志。协议草案包括两章,第一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假冒或使用不符,第二章为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体系。
协议草案的第一章在防止假冒方面主要吸收了“巴黎公约”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和“马德里协议(Arrangement de Madrid)关于取缔地理标志不符产品的条文。此外,草案第4.4条规定,一旦该协议草案在某一国内实施,所有的地理标志均不能被改变为有关产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在该国国内对它们的保护,其保护期限持续至它们在其原产国国内变为有关产品的通用名称为止。例如,目前香槟酒(Champagne)在我国就不能作为起泡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为它是原产法国香槟省的一些起泡葡萄酒的原产地命名。
草案的第二章为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体系,它是在里斯本协议的注册体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里斯本协议只保护原产地命名。而草案规定,只要原产国申报某一名称为原产国有关产品的地理标志,则可作为地理标志而进行国际注册。换言之,即使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不具备特殊的质量或特征,只要原产国申请,草案均允许国际注册。原产国可自由地制定有关质量标准,而其它契约国必须禁止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
(二)美国与地理标志
从1978年8月开始,美国实施了有关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法规。该法规对美国产葡萄酒和进口葡萄酒原产地命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原产地命名”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
1 “原产地命名”只具有海关的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命名”实际上是国家的名称,如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国、中国、法国等。对于美国产葡萄酒或进口葡萄酒,原产于标志国家的部分不能少于75%,而且应满足原产国的有关规定要求。
2 “原产地命名”只表示原产地标志
即以单一州名或县名或以与美国的州、县相似的行政区名作为“原产地命名”。对于这类葡萄酒,原产于标志区域内的葡萄酒不得少于75%,而且必须符合相应行政区的有关规定要求。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所谓“原产地命名”只考虑了行政或政治区划的界限。
3 以葡萄酒产区作为“原产地命名”
这一原产地命名的定义实际上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和里斯本协议的原产地命名定义的结合物。首先,原产地命名的名称必须是地名(现用地名或者历史上曾经使用过的地名);其次,葡萄生产区域应具有与其它产区明显不同的地理特征(如气候、土壤、海拔等),且其界限应通过一定的法规认可、确定。最后,必须确定其葡萄品种构成和相应的人为因素。
如果某一葡萄酒产区要以其地名作为葡萄酒原产地命名,有关方面(如葡萄种植者、葡萄酒生产者等)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酒、烟、火器局(Treasury Department’s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AT&F)提出申请,并附上如下材料:
该地名为当地或全国共知的证明材料;
能证明该区域的界限与申请中标明的界限相符的新的或历史的材料;
该区域地理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海拔等)区别于其周围地区、且有利于葡萄栽培的特点的证明材料。
一旦批准该地的申请,AT&F就发表它的明确的地理界限,并形成长期的法规。相应的原产地命名标志及其名称就可显示在葡萄酒的标签上。
自1980年6月第一个申请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区以来,美国已认可了数百个产区。
对于进口的产区标志(原产地命名)葡萄酒,只要原产国认可并且符合原产国有关规定,就可采用此类标志。
综上所述,各国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规定的严格程度,是由对影响葡萄酒质量的各种因素的重视程度而定的。世界上不同类型产区影响葡萄酒质量的因素比较如下:
表不同类型产区影响葡萄酒质量的因素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