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少数民族骨干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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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2006年,国家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措施,在中国内地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研究生。首届“骨干人才”研究生将于2009年毕业,现就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国家实施“骨干人才”计划,是为了逐步缓解和根本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改善从业人员结构,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调剂、双向选择的原则,积极拓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渠道。
(二)“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三)“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向其提供定向省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其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当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及时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各地要积极扩大就业领域,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加强指导,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鼓励自主创业,为西部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才华。
二、加强对“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骨干人才”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要努力完善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毕业研究生收取费用。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各招生培养单位间的联系和沟通,定期赴招生单位开展就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并通过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到招生学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骨干人才”非在职毕业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动“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范畴,制订促进就业的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广大“骨干人才”研究生及时进入到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行各业就业;要建立“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做到高位推动,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
(二)各招生培养单位要将“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作为学校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就业动态,积极引导“骨干人才”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要加强与各地方的联系与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