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快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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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快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思考
近年来,山东省着力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更好地促进全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组织力量,先后赴贵州、宁夏、重庆等地开展调研,提出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山东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现状
山东省农村金融改革稳步推进,但现行的农村土地金融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健全,土地等抵押物估值没有科学依据,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制度缺失;商业化经营压力迫使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传统金融机构支农力度欠缺;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二、国内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先进经验
贵州省湄潭县、宁夏平罗县、重庆市江津区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模式,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能够为我省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贵州湄潭
贵州省湄潭县确立了流转程序规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权能资本化的三化路径,形成了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
(2)建立土地有偿流转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留下的机动地和违反合同规定收回的承包地实行招标发包,对集体未分到户的非耕地,公开招标,实行租赁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获得县土地开发投资公司的中长期贷款和其他形式贷款。
(3)成立土地金融公司。成立湄潭县土地金融公司作为试验区的政策性工具和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土地金融公司遵照专业银行制度,结合土地制度建设试验目标,制定了《贷款抵押、担保暂行办法》、《贷款审批程序》、《股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针对开发性贷款数额大、周期长、风险性大的特点,设立贷款担保体系。
(二)宁夏平罗
宁夏平罗县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创新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验,开展土地信用合作社(亦称土地银行)
试点,在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上取得显著成效。
(1)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规范化建设,成立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设立了土地流转、产权评估、抵押贷款等服务窗口,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荒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流转提供一站式服务。
(2)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与评估。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并颁发相应证书,强化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处置权;多部门、多领域抽调人才组建土地产权评估专家团队,金融机构的代表在参与评估过程中可同期进行贷前调查,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3)试点开办三权抵押融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对未经流转、或小规模流转的土地,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借土地经营权证办理抵押贷款;二是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融资,对经营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股份合作四种经营主体发放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便于流转大户等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三是农村宅基地抵押融资,将宅基地使用权转换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转让或抵押。
(三)重庆江津
江津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塘库堰承包经营权五权抵押融资工作,通过积极扶持龙头、引进业主、培育大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此带动土地流转。出台《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五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融资机构五权抵押贷款补偿。盘活农村静态资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三、国外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典型模式
1、德国农地金融模式
德国的农地金融制度从早期以抑制农村高利贷为主要目的,到近期成为促进土地改革与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主要是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模式,其中以土地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也是德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重要骨干。其主要特点如下:
本质特性为自下而上。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民间合作性质的组织,首先由基层的农村土地所有者以自发的形式组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在此基础之上,再由各个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逐步纵向发展,最终形成联合合作银行。该类型农地金融机构是一种纯合作形式,合作社由社员共同拥有,借款人获得贷款,缴纳少量入社费、合作社办公费后即成为正式社员,并与其他社员一起共同
担保还本付息的责任,贷款清偿后,自动退社与合作社脱离关系。
农村土地债券化是最大特色。通过向外发行土地债券筹措资金,减少个别资本集中投资农业的风险。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的主要成员由那些具有以土地作抵押方式获取长期、低息生产资金意愿的农民联合组成,成员们将其各自所拥有的土地以抵押物的模式交予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通过以土地为抵押担保物发行土地债券方式,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在证券市场上融入大量资金;信用社利用这些资金向社员们发放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以协助农民购买生产所需土地,开展兴建水利、修路、耕地平整、造林等农业生产活动。
政策的配套性较强。为了强化公民财产的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抵押权的安全性,在成立土地抵押贷款机构之前,德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相关法律,如《抵押权及破产令》、《抵押权法令》等。同时,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扶持农地金融机构筹集信贷资金。授予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发行债券的权利,并担保还本付息。
2、美国农地金融模式
以联邦土地银行为主体的美国农地金融体系建立于20世纪初期。为解决单纯依赖市场机制对农业发展的不足,将政府扶持建立完整的政府农业信贷体系,作为政府干预农业的重要措施之一,于1916年成立联邦土地银行(FederalLandBanks)。近年来又出现了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其特点是:筹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国家信用参与农业信用,增强了微观主体的信心和抗风险能力。美国农地金融制度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模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联邦土地银行结合起来开展农村土地抵押,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农业信用管理局(农业贷款委员会)来管理土地银行,政府资金是联邦土地银行贷款资金的首要来源。联邦土地银行由政府财政通过购买土地银行股票的形式扶持建立,资金来源主要是利用农户拥有的土地发行土地债券,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长期信贷资金和服务,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
农地金融机构采取混合形式。联邦土地银行是美国开展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业务最核心的金融机构,采取发散型银行、合作社混合形式,上层采用银行体制――联邦土地银行,基层采用合作社体制――按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将全国分为12个农业信用地区,由美国政府提供资金在各区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在联邦土地银行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引导农民成立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的股东为各地的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的股东为贷款者,贷款只发放给会员,所以借款人既是各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的会员,也是联邦土地银行的股东。银行体制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