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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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颁布《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者: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迷信活动;泄露国家机密;编印、散发、传输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发表反对演讲、呼喊反对口号、煽动闹事、破坏团结稳定,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社团、出版刊物或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等。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
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电脑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违反上述四项规定,情节严重者,除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依照国家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抢夺、敲诈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第六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6.为违反第六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凡结伙违反第六条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肇事、鼓动、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①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②未动手打人者,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④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①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鼓动、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③鼓动、策划本校学生与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④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⑤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⑥以各种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4.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违反第八条打人致伤者要负责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
第九条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
1.组织赌博者:①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②经教育不改,再次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赌博者:①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②经教育不改再次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同时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园或宿舍乱泼乱倒、乱砸瓶子、乱刻乱画、不按规定乱贴乱挂,破坏校园或宿舍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1.宿舍内学生私人电脑必须用于学习及学习有关方面,严禁在学习时间内(星期日晚上─星期五白天)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凡两次被举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检查中一旦发现有学生在学习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将给予当事人与电脑所有者或责任人警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应急灯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热设备)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由保卫处或相关部门收缴违章使用的电器。
3. 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或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4.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翻门翻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6.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豢养的宠物。。
7.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作息制度,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经商、推销及其它牟利性活动。凡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在学校内摆设摊点或在校内外进行其它非法勤工助学活动、经商、推销及其它牟利性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在校内外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