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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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xx〕132号,xx年7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各级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客观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持续动态管理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基本信息及其他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保密性原则。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漏客户风险等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提出行内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相关内容的改造或建设需求。

总行科技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分支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组织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并做好持续跟进;分支行业务部门应认真实施“了解你的客户”,配合分支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第八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客户的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成客户特性、地域、行业(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等风险子项,运用权重法,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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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客户的风险,把客户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第九条高风险等级客户包括:

(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的客户。

(二)在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协议和制裁名单中的客户。

(三)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

(四)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客户。

(五)根据当地监管部门和有权机关的要求纳入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六)各级反洗钱职能部门根据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自行判断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十条中风险等级客户包括:

(一)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参考FATF组织定期发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即NCCT名单)的非居民客户;或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的客户发生频繁大量交易的客户。

(二)接受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司法部门调查的客户。

(三)所属行业为赌场或其他赌博机构、汇款机构、外币兑换行、离岸公司、卡拉OK、夜总会、按摩、桑拿等行业的客户。

(四)个人与单位之间频繁大量交易的交易双方客户。

(五)根据其他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能判断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十一条低风险等级客户包括:

(一)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括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金融机构。

(三)非盈利社会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

(四)省级以上大型国有企业。

(五)本地有合法职业的自然人客户。

(六)开户手续符合人民银行要求,同时无合理理由判定为高、中风险的客户。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由各级机构根据掌握的客户相关信息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自动评级和人工定性分析后对客户进行综合评定。

(一)新开客户评级管理

初次开户,建立客户信息后,各级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的10个工作日内在我行反洗钱监测系统中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二)客户日常评级管理

客户风险等级并非固定不变的,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在客户身份识别、定期审核、持续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的基础上,在每半年内,根据客户风险情况要素变化,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再评估,并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适时提高或降低具体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若从中低风险客户调整为高风险客户,或从高风险客户调整为中低风险客户,必须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发生后,应及时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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