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十大类内容(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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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十大类内容
第一类履历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的归类,此次明确归入第一类。
履历材料一定要有本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招工登记表(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归第一类,此次统一调整到9-2类(老档案不用调整,新档案按新标准分类)。
学生登记表此次统一调整到第四类。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家史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自传一定要有本人签字和时间。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归入此类。(现有关事项报告表是6页,而且每年都有,建议不放)。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注:1、由于干部职务任免而形成的考察(表现)材料归9-2类,放在任免表之后作为附件。
2、1993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齐全,或在档案中有相应记载。
第四类分成四大块(均按时间顺序排放)以前顺序为学历材料-各类培训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现统一调整为学历学位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科研学术水平材料-各类培训资料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4—4类。
第一块学历学位材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1-)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二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审批表、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990年以前的评职称的文件可以放入档案,且放入的文件一定是原件。1990年以后的职称评定文件不能放入。干部人事档案中只存放职称评审表,证明该同志职称等级情况即可。
如果档案主人的工资等待遇是走职称的,在没有晋升到最高级职称以前,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尽量暂时不放入档案中,应将评下一次职称时不再需要的考绩、考核材料放入人事档案。因为每晋升一级职称,都要将考绩材料复印给职改办,但放入档案中的材料既不好取又不允许取出,应统一放入职称档案中。在晋升到最高级职称以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放入人事档案。
第三块科研学术水平材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3-)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营销的论文目录。
第四块各类培训结业成绩表
(卷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4-)
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等评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报考高等院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三龄两历确认登记表等。新增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关于入伍时间的批注放入此类。
全国档案专项审核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放在5类。
第六类加入党团组织材料(入党入团材料分别按结果在先顺序排放,其余按时间顺序排放)
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组织意见及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加或退出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的不再入档,支部自行保存。
1985年《党员登记表》面向全体正式党员,1990年《党员登记表》面向部分党员。《党员登记表》是否齐全,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014年5月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入党材料顺序: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材料)
注:删除了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离(退)团材料。
《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在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中,我们要求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原单位是否存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原单位仍然存在的。
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
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的。
干部现所在党组织在能够确定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类奖励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第七类。
1995年以前奖励文件可以保留(原件),1995年以后的奖励文件不能存入档案,在校学生(不包括在职上学)的奖励可以是文件(原件)形式。
第八类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但同一份材料要按结果在先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