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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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 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 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 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 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 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 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点评:明确了授权委托书的的有关内容。实践中符 合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行为,但企业事后否认的怎么办?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点评:与原流通办法一致。明确了除本 企业生产的药品外,有生产许可证不能视为 具有药品经营资格。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 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原印章即为红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 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共4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共18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共7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 第五章 附则 共3条
点评:原则性规定,由企业自行培训,对如何 培训没有具体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 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 出具体规定。 点评:原则性要求,实际上不仅是企业 内部,国家局规章更应对医药代表的销售行 为作出更祥细的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 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点评:

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药品法及其条 例的不足之处,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办法 在制订并没有很好地弥补不足,没有很好 地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一些上位 法已有规定的罚则与办法冲突,给监管执 法带来两难:从立法法角度理解应当适用 上位法,从信赖保护原则应适用办法对相 对人从轻处罚。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 (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 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 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 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 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点评:言下之意可以赠送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 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 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 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 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 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 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点评:虽然对批发企业不向零售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设定罚则,但零售企业如果没有上述资料,依办法 30条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到二万罚款。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 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 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 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 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本办法。 点评:没有把药品使用环节明确纳入管 理对象,药品法和Leabharlann Baidu例对医疗机构用药监管的 缺陷没有得到规章弥补。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 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 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 进行改革和创新。 点评:明确了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此前,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浙江省实 施办法也对产品质量责任有过相关规定,此处 作了特别强调。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宜逐步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应作出 处罚,可在自由裁量幅度内从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知道可应当知道由药监部门举证,首次 违法即可处罚,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具体 应如何掌握?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有关培训规定)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出具销售凭证规定)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 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 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 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 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 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点评:第一款画蛇添足,让人误解经过药监 部门同意可以改变经营方式。第二款与行政 许可法规定相符合。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 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点评:这两条规定比较好,但13条规定的知 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在药监部门。

点评:第32条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当初药 品管理法直接规定就好了,实践中问题将 是与违反GSP和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冲突,当 事人可能要求适用药品法79条和条例74条, 因为这两条都是先责令改正的,而办法32 条是直接按无证查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 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点评:适用于只查到储存未查到现场销售的情形, 应按违反GMPGSP处罚,条例74条极不具有可操作 性。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 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 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点评:药品批发企业对第一款反响较大,认为无 法做到而且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相对应的罚则。 第二款从长远看是好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基于条件所限,应逐步推行。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 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举报和控告。 点评: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承诺,涉及信赖 保护。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 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销售人员管理,但规定不明确,处罚仅 有警告,只有教育意义)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 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无证经营论 处)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非本 企业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异地现货销售)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改变经营 方式和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 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 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点评:执法中需注意界定企业行为还是销售人员 个人行为。销售人员持企业有效委托书和票据以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企业事后否认是 企业行为的,由企业还是个人承担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 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 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 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点评:修正了原国家局相关批复。原批复 认为没有法律禁止企业异地设库,法无禁止 即可为,但仓库应符合GMPGSP要求。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 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 销售药品。 点评:异地现货销售药品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但如果在企业开办上述展会是可以的。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 机构配制的制剂。 点评:与药品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 流通相符合。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 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 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 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 储存、分类存放。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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