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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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
基层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的,且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居住地、争议标的不大、情节不复杂的一般民间纠纷。
(2)主动受理。即调委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转告、信息员报告以及在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登门及时介入调解。
⑶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下列几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越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基层人民调解的原则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疏导教育,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
(4)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基层人民调解的程序
1•适宜基层调处的民间纠纷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调解参加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⑶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2•调解方式。对于能够当场调解的纠纷,可予以口头简易调解,息事宁人,事后作好登记。对于不能当场调解的纠纷,应及时收集现场、当事人和目击者提供的证据,做好笔录、登记,约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会,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次调解未成的应做好问话笔录以备查考。
3•调解期限越短越佳,一般为7-2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在调解期限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调解2次。调解中,当事人更换调解
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4•在调解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至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存档备查;
调解未成功的,在登记表中由当事人签注意见,存档备查,并告知当事人有
向乡镇调处中心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义务或反悔的,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上级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予提供。
6.调中有防,防重于调,发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不正常苗头时,应在采取
必要的调控措施的同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格防止矛盾纠纷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