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包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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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房屋本体等公共设施的新/改建(造)分承包方的监控提供作业指导。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及房产后勤管理部。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房屋本体等公共设施的新/改建(造)工程应由经过评估合格、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管理处受业主委员会/甲方授权、委托或共同成立临时组织,协助做好新/改建(造)工程项目方案的制定、维修工作的招标、承包合同的签订、监理单位的选定、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价款的结算、维修技术资料的建档管理等工作。
4.2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造)项目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并严格按照公司《供方管理程序》要求,选择合格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监理。
4.3管理处经理负责根据分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指定监控人员负责对分承包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等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并负责办理工程签证等各种手续,组织工程验收,填写《新/改建(造)工程验收记录表》,并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回访。
4. 4对新/改建(造)工程的关键部位,一定要经过检查合格、办理签证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5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签证,同时应加强中间检查与技术复核工作,特别是对关键部位的检查复核工作。
4.6对各种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4.6.1供方应严格按合同中要求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标准订货、采购、包装和运输。4.6.2物资进场要按有关技术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4.6.3应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堆放、保管和集中加工。
4.6.4按合同中要求的进度计划及时供应到现场。
4.6.5对重要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要把质量管理延伸到供应或生产单位,包括提前进行质量检查,协助供应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进行材料的供应监督等。
4.7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政府技术管理部门,并查清事故原因,进行研究处理。
4.8新/改建(造)项目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观感质量评定得分合格率不低于95%。
4.9工程竣工后,分承包方应及时清理现场,将剩余材料进行清点,并办好转、退料手续。
4.10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4.10.1管理处监控人员(或设备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政策、法令及条例,经常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4.10.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4.10.3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备的,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乱抛材料、工具、垃圾等。
4.10.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有效的接地和安全防护装置才能开动使用。
4.10.5吊装区域不得随便入内,起吊时吊臂旋转半径范围内不准有人停留和行走,并做好警戒措施。
4.11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应进行质量跟踪,实行质量回访。在保修期间,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时,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保修。
5.相关文件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建设部颁发)
6.记录和表格
《新/改建(造)工程验收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