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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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

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

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

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

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

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

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

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

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

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

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

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

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

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

支付的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

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

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故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

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

利润中提取的。

三、提成协议或者销售提成管理方案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销售

提成计算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来作为

计算销售提在的依据。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

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提成款的内部规章制度,从性质上说,提成

制度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

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

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

规定。

实践中注意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提成制度发生变动情况下提成的

处理问题。销售提成制度暂行方案后,公司如认为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在

未对该制度调整之前,其公司员工的销售提成仍应按照该制度执行。尽管企业

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同样可以参照适用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公司新

的销售提成制度只能针对发布之后,而不能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司管

理不规范,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提经常会拿出好几个不同版本的销售提成制度。第二个问题是成制度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

遵照执行。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应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

部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内部制度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

的内容为准;当二者的内容相一致或内部制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劳动合同的

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

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离职时对尚未到帐的提成的结算处理

实践中对于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发放有争议。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奖金、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

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

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

约定的,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另一方面,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

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却规定了,劳动关系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

清劳动者工资。像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也有类似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

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

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员工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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