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的权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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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的权限案
/la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62 2010-5-3
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的权限案——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接纳会员国的职权
〖案情〗
国际法院发表关于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条件问题的咨询意见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97(Ⅲ)号决议,建议安理会和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在就接纳新会员国的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按照法院的意见行事。1949年9月,当安理会就是否推荐接纳8个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的问题进行表决时,苏联又均投了反对票。根据阿根廷的建议,联合国大会于同年11月22日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根据《宪章》第4条第2款的规定,当安理会因申请国未获得必要的多数票或因某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没能作出推荐时,大会能否通过决议将该国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
〖咨询意见及理由〗
1950年3月3日,国际法院就上述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指出:如果安理会对于加入的申请国没有作出有利的决定,这在实际上就是建议不接纳该有关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摆在大会面前的是一项建议。对于这项建议,大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而如果拒绝接受,大会就是接纳了申请国。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为接纳新会员国规定了两个程序:安理会的“推荐”和大会的“决议”。如果大会有权不经安理会的推荐而作出决定,安理会就被剥夺了《宪章》授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作为“否决权”的结果而没有安理会的推荐,不能解释为“不赞成”的推荐,因为安理会本身曾把它自己的决定解释为没有作出推荐的意思。法院还指出,《宪章》并未使安理会在对大会的关系上处于从属的地位。
〖评析〗
本案明确了大会和安理会在接纳新会员国问题上的权限,这实际上就是《宪章》所规定的两个程序:安理会的“推荐”与大会的“决议”。大会可以作出决议,拒绝安理会所推荐的申请国为新会员国,但它无权作出决议接纳安理会没有推荐的申请国为新会员国。
〖问题〗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在接纳新会员国问题上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