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期末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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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答案
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
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
试卷命题人朱丘祥试卷审核人阙占文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
一、案例简介:
2011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事实一)杨某骑车至安全地方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杨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8000元。杨某顿生贪欲,将8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事实二)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事实三)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法律争议:事实一
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争议:事实二
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争议:事实三
适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事实一: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二:杨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8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8000元现金和存单处于封闭状态,且杨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
事实三:杨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
案例二:
一、案例简介:
王某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冰箱,尚未拆开使用,于2010年10月30日又将该冰箱转卖给赵某。赵买回后发现该冰箱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且乙使用后发现该冰箱效果太差。2012年5月赵以受欺骗为由向王提出退货,王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1、该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赵某对于冰箱的品质存在“重大误解”,本想要进口而收到的却是国产。
2、赵是否享有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赵某有权要求撤销上述合同。
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而言:
“2010年10月30日又将该冰箱转卖给赵某。赵买回后发现该冰箱并非原装进口的”
这种状况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的品质必须是原装进口,也很难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算是王某违约,即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处理方式参考《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例三:
一、案例简介:
2008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茶饮食店酗酒闹事,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徐某路过,徐某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王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
成颅内出血死亡
(1)徐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王某酒后在茶饮食店酗酒闹事,是一起的治安案件,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徐某欲将
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属于行使公务。
(2)根据现行法律,本案损害赔偿应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旧《国家赔偿法》通过何种方式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
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
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