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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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一、现象(问题及原因)
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二、问责制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
再次,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
三、建立问责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问责主体。实行问责制,明确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至关重要。问责主体应该是那些被问责干部的授权组织和管理组织。
2、问责对象,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因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受到问责。
3、问责的情形。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所负责任的情形,是制定和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对此,各级各地党政机关都应针对自身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来讲,问责情形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
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4、问责方式。问责方式,是指对被问责干部的处理方式。只有明确问责方式,才能确保有责干部受到应有的处理。问责方式应主要包括:无责,免责,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使责任人停职检查,令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责任人辞职,免职,以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要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在问责制度中,不仅要规定问责方式,还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理,也就是要明确规定责任情形和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
5、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实行问责制的保障。问责制是组织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问责制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群众、舆论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只要社会有议论、群众有反映、媒体有报道,问责主体都可以据此实施问责;另一方面,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这样,问责由何人或何类何级组织根据何种情况提出,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问责,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实行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监督,是组织系统内部对成员的问责。而有效的、真正的问责制,必须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特别是公民、法人、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问责制不仅要规定问责主体应根据同级或上级组织的要求提出问责,还要规定问责主体须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提出问责;不仅要具体规定群众、机构、团体、人大、政协等可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程序提起质询、促动问责,而且还要规定责任干部对群众、机构等提起的质询必须有怎样的回应,由什么样的机构来监督干部必须做出回应,必须在什么场合、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回应等。只有这样,问责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问责制措施
真正科学的问责制的实行,不仅需要有规范的制度规定作保证,而且需要配套制度的强有力支持。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群众、社会组织、媒体等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建立问责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政务信息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问责制实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异体监督的畅通无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是启动问责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要保证这一条件的实现,就必须使政务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出台保障媒体报道权的相关规定,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因受制于地方领导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部,只报喜不报忧,甚至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欺骗组织,蒙蔽群众。
第二,转变干部从政观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围。
第三,严格职责划分。科学问责制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合理地配置、划分权力和责任。问责必先明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防止含糊不清。
第四,加强其他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二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大会制度,以此为突破口,扩大领导干部选举的范围,将更多的领导干部纳入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范围,为问责制提供制度根基。
三是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
建立企业“问责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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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4-10 9:17:00 类别:家居装饰* 出处:装饰行业协会作者: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朝煊随着政府对“非典”、煤矿、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追查和惩罚,“行政问责制”悄然成为媒体的热门话题,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的行政惯例也成为中国官场文化的新内容。所谓“问责制”,意指行政领导干部的下级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其所管辖的单位、事务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时,组织应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宜进行解释、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组织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作为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引入问责制,我想,对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强化企业的全面管理,亦是大有裨益的。它可以促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可以明确领导者或管理团队需要改变或改善的经营目标,避免“人人谈目标、人人不负责”的尴尬局面;可以消除领袖崇拜论的泛滥,使功不抵过也成为衡量企业管理者的一种评估理念;可以阶段性预警企业面临的种种问题,避免最终不可救药、一命呜呼。使用问责制这个“铁手腕”,切实改变管理者的工作作风,不仅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不光看说的怎么样,更要看做的如何。问责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约束和警戒,启迪和教育乃制度的首要作用。所以问责制的根本意义不只是追究事故责任,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作用。而结合长城的现状,我认为建立问责制更是势在必行。我不止一次地批评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总是报喜不报忧,或者摆脱不了官僚作风,浮在面上干事,或者用人不当、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盲目决策等等,或隐或显表现出来,成为管理的要害以及企业良性发展的枷锁。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乱作为”,即不经民主决策而私自拍板,不按制度、程序办事,甚至带头违规、违纪等;二是“不作为”,认为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或者浮在表面,办事不认真,不深入,不得力,抑或庸碌无能,不思进取,绩效平平。从这个意义上讲,问责制问责的对象就不仅指过失行为,也包含严重的不作为行为。企业必须树立一种“无功即是过,平庸就是错”、“有错问责,无为问责”、“为者负其责,言者负其责”的问责文化氛围。只有经得起问责的领导干部,才是有益于长城的好干部。以往,我们的管理者工作失控,造成企业损失,大不了挨一顿批评数落外加一句“下不为例”抑或“吸取教训”便草草了事。难道员工的过错就理应由老板来“买单”、交“学费”,企业注定要长期在“吸取教训”中不断轮回反复?一错可以,屡错不可原谅;小错可犯,大错岂能姑息!领导者当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