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_范增清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防止轻刑案件不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对策
轻刑案件逮捕率过高,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当前司法 中亟待解决的一重要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如何防止对轻刑案 件不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逮捕适用性的立法,提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 明确逮捕条件适用标准,增强逮捕措施的可操作性。在立 法上,可将逮捕的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变更为确 定的量刑幅度,如改为对于“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刑犯,除具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暴力犯罪外,原则上适用 无逮捕必要,适度扩大不捕案件适用范围,而对于依法应当判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一般应当逮捕。同时,对于必要 性条件“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于一 些多发性的盗窃、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轻刑犯罪的从犯 等,应制定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细则,增强逮捕措施的可操作性, 降低执法随意性。 (二)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逮捕观念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应正视当前“捕后轻刑” 现象严重这一问题,正确看待逮捕权的行使,合理、谨慎适用逮 捕权。一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 更好理解和把握逮捕的条件、目的,既要审查构罪的证据,更要 审查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改变“构罪即捕”的机械执法模式,正 确适用逮捕措施;二要正确树立风险意识,要清醒认识到逮捕 不是必经阶段,逮捕也不是防止诉讼风险的唯一避风港,要依 法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力争大胆而不过滥。 (三)加强内外联系沟通,统一轻刑案件逮捕标准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公安机关、 法院的沟通。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对于轻伤害已调解的 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案情单一、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微刑事
1.观念转变不到位,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突出。逮捕是一种 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不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唯 一或首选的措施,而是最后的措施。“构罪”是适用逮捕措施的必 要条件之一,而非唯一充要条件,要适用逮捕措施,还应充分、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原因,如是否有逮捕必要,能否 判处徒刑以上,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是否适宜关押等。
能综合考量逮捕必要性问题,构罪即捕,逮捕措施被扩大化适
四是从犯罪主体居住地上看,外来人员比重大。捕后被轻 刑的外来人员共 1630 人,占捕后轻刑总人数的 84.9%。
用普遍,致使案件捕后轻刑判决率和相对不诉率一直偏高,违 背逮捕目的。本文将结合我院近三年来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 用现状及问题,阐述当前逮捕措施被不当适用的成因,并提出 几点合理适用逮捕措施的粗浅建议。
案件,尽量减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更不要移送审查逮 捕,而进行非羁押化诉讼,避免不具备逮捕条件的轻刑案件也 进入逮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二是主动向公诉部门、法院了解 捕后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定期对捕后相对不诉、捕后轻刑的 案件分析总结,熟悉公诉部门、审判机关的执法标准,增强对案 件的预判力,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三是可通过联席会议或研讨 会的方式,与公安机关、本院公诉部门、法院就轻微刑事案件逮 捕标准开展研讨,制定切实可行的轻微刑事案件逮捕标准规范 性文件,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避免执法偏差。
43.0% 635
585
92.1%
二、我院捕后被判处轻刑的案件特点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捕后被判轻刑案件主要特点
2.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不健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 逮捕措施的替代性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要解决高逮捕率问 题,扩大适用两强制措施是有效的解决方法。但刑事诉讼法对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简陋,未具体规定相应配套监 督保障条款,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难,适用风险大,因 而检察机关大多保守地选择逮捕。
166
畅,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冲突,仍作出逮捕决定。
四、轻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不符合 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符合人权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缓刑、拘役或管 制、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属一般质量问题,该问题会引致诸多不良社会后果。
[注释]
①注:表一、表二 2008 年、2009 年数据统计截至当年 12 月 25 日,
2010 年数据统计截至当年 10 月 25 日。
②引自《山东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
学报(京)2009 年 1 期,第 134- 142 页。
[下转第 169 页]
167
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确保领导干部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检 察工作的领导,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通过加强 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确保领导干部坚持依 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 监督,确保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公道正派;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确保领导干 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权力;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作 风的监督,确保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
(一)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代表公平正义,它是民众解决纠纷的一强硬后盾,具有 高度威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逮捕,审判机关判轻刑 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很容易让普通民众产生司法机关执法不统 一的感觉,从而质疑司法机关是否真能秉公执法、维护正义,一 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信。 (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可以采取较弱的刑事强制措施即可防止犯罪嫌疑人的 人身危险性,但却不当适用逮捕措施,使犯罪嫌疑人一直被羁 押直至被不诉、判决生效之日,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权利,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改造,尤其是一些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关押后,受到交叉感染,极易重新犯罪, 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表一 逮捕率
年份 审查逮捕人数 批准、决定 逮捕率 因无逮捕必要 无逮捕必要不捕率
逮捕人数
不捕人数
2008 3370 人
3146 人 93.4% 19
0.6%
2009 3710 人
3310 人 89.2% 38
1.0%
2010 2364 人
2025 人 85.7% 58
2.5%
正的,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相悖,亦显然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 障人权并重的均衡诉讼价值观要求。而从上述数据分析可知,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轻微案件捕后判处轻刑甚至是非羁押型 轻刑的情况,使检察机关不得不承认其在审查逮捕条件的把握 上确实存在偏差,部分轻刑案件被不当适用逮捕措施,逮捕案 件质量存在缺陷。而逮捕措施被不当适用原因诸多,综合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键词]轻刑案件;逮捕措施;适用现状;原因;完善对策
五是从犯罪主体年龄上看,未成年人占一定比例。近三年 共有 181 名未成年人被判处轻刑,占捕后轻刑案件的 9.4%。
三、轻刑案件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按照比例原则,逮捕措施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剥夺人身自由 程度不应超过其应受的刑罚强度,否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
二是强化对执法活动的重点监督。首先对执法办案的重要 岗位和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容 易发生问题的自侦案件,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要强化 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以及不抗诉、不支持抗诉、改变 强制措施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其次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 和完善检察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 执法绩效考评机制,认真开展执法监察、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 回访;第三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执法 办案工作规范,在推行“一案三卡”、“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 措施的同时,把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 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
表二 相对不诉逮捕率和轻刑逮捕率
显然是空洞的,缺乏可操作的客观标准。
相对不诉 相对不诉中 相对不诉 判轻刑 判轻刑中 轻刑逮捕率 年份 总人数 已逮捕人数 逮捕率 总人数 已逮捕人数
2008 33
26
2009 96
60
2010 79
34
78.8% 447
414
92.6%
62.5% 985
919
93.3%
(四)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1.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出 现的一种以协商合作取代对抗的刑事司法新模式,是指犯罪发 生后,在特定机构的主持下,受害方与加害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和 解,从而有效地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更好地体现 了当事人意愿,恰当地处理了被害人、犯罪人、国家之间围绕赔 偿与刑罚发生的关系,在利益兼顾的基础上实现了正义的司法 恢复。③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充分利用该机制,在审查逮捕 阶段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使轻刑犯罪嫌疑人不需被逮捕又能保 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如对于符合下 列所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 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双方自愿达 成协议;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 2.完善不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 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跟踪案件后续处理,督 促公安机关快速办理,尽可能缩短侦查期限,快速移送审查起 诉,以避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变故,阻碍诉讼活动顺利进 行。如对外来人员的轻刑犯罪,因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住 所,监管难度大,外来人员已成诉讼中的特殊主体,若能在不捕 后加快移送审查起诉步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捕的诉讼风 险,解决对外来人员大多逮捕的现象,避免因地域差异带来的 司法歧视。 3.建立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非羁押性强制措 施因其监管难度大,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等影响诉讼活动 的情况,因而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建立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结合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通过综合评 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个人情况、社会帮教监护条件等,对 其有无逮捕必要作出风险评估,预先评测案件不捕风险等级, 并对不捕后可能引发的矛盾提前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防患于 未然,保障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 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从刑罚种类上看,拘役刑占绝对比例。在捕后轻刑的 1918 人中,被判拘役刑的有 1546 人,占捕后轻刑案件的80.6%, 而被判其他轻刑的人颇少,其中被判缓刑的有 301 人,被判免 于刑事处罚的有 69 人,被判罚金的有 2 人,分别仅占捕后轻刑 案件的 15.7%、3.6%、0.1%,而近三年被判管制的无一例。
一、我院轻刑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基本情况
2008 年至 2010 年,我院共批捕和决定逮捕总人数 8481 人,逮捕率为 89.8%;因无逮捕必要被不批准逮捕总人数为 115 人,无逮捕必要率为 1.2%。相对不诉总人数为 208 人,而其中已 逮捕的为 120 人,相对不诉逮捕率占为 57.7%;判轻刑总人数 为 2067 人,而其中已逮捕的为 1918 人,轻刑逮捕率为 92.8% (三年具体数据详见表一、表二)。①
(一)立法设置存在缺陷 1.逮捕条件规定模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该款依 次规定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但该规定
2011 年 10 月 (总第 291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 INGJ I
NO.10,2011 (Cum ula tive ly,NO .291)
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范增清 密晨敏 李银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深圳 518021)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轻刑案件时,往往未
如下:
(二)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一是从发展趋势上看,轻刑案件逮捕率有下降趋势,但逮 捕基准线仍保持低位,逮捕率持续偏高。近三年来,各年轻刑逮 捕率均高达八成以上,而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虽有所上调,但仍 微乎其微。
二是从罪名分布上看,捕后被判轻刑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 涉毒、赌博、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近三年该五 类案件捕后轻刑的共有 1212 人,占捕后轻刑案件总数的 63.2 %。 而其中盗窃类案件比重尤高,共有 426 人,占捕后轻刑案件的 22.2%。
2.过多考虑诉讼风险,异化逮捕功能。逮捕功能包含三:防 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对 犯罪嫌疑人、社会不稳定者和公众进行教育的功能。②逮捕的最 基本功能在于防止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保障诉讼活动。而司法 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异化逮捕功能,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 进行”作为逮捕首要功能,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虽能预测到案件 可能被管制、拘役、缓刑等轻刑的,但为保证案件后续处理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