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_范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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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二、我院捕后被判处轻刑的案件特点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捕后被判轻刑案件主要特点
2.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不健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 逮捕措施的替代性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要解决高逮捕率问 题,扩大适用两强制措施是有效的解决方法。但刑事诉讼法对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简陋,未具体规定相应配套监 督保障条款,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难,适用风险大,因 而检察机关大多保守地选择逮捕。
二是强化对执法活动的重点监督。首先对执法办案的重要 岗位和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容 易发生问题的自侦案件,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要强化 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以及不抗诉、不支持抗诉、改变 强制措施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其次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 和完善检察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 执法绩效考评机制,认真开展执法监察、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 回访;第三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执法 办案工作规范,在推行“一案三卡”、“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 措施的同时,把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 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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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冲突,仍作出逮捕决定。
四、轻刑案件不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危害分析
捕后轻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不符合 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符合人权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缓刑、拘役或管 制、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属一般质量问题,该问题会引致诸多不良社会后果。
2.过多考虑诉讼风险,异化逮捕功能。逮捕功能包含三:防 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对 犯罪嫌疑人、社会不稳定者和公众进行教育的功能。②逮捕的最 基本功能在于防止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保障诉讼活动。而司法 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异化逮捕功能,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 进行”作为逮捕首要功能,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虽能预测到案件 可能被管制、拘役、缓刑等轻刑的,但为保证案件后续处理顺
2011 年 10 月 (总第 291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 INGJ I
NO.10,2011 (Cum ula tive ly,NO .291)
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范增清 密晨敏 李银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深圳 518021)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轻刑案件时,往往未
[注释]
①注:表一、表二 2008 年、2009 年数据统计截至当年 12 月 25 日,
2010 年数据统计截至当年 10 月 25 日。
②引自《山东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
学报(京)2009 年 1 期,第 134- 142 页。
[下转第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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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确保领导干部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检 察工作的领导,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通过加强 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确保领导干部坚持依 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 监督,确保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公道正派;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确保领导干 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权力;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作 风的监督,确保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
(一)立法设置存在缺陷 1.逮捕条件规定模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该款依 次规定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但该规定
(一)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代表公平正义,它是民众解决纠纷的一强硬后盾,具有 高度威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逮捕,审判机关判轻刑 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很容易让普通民众产生司法机关执法不统 一的感觉,从而质疑司法机关是否真能秉公执法、维护正义,一 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信。 (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可以采取较弱的刑事强制措施即可防止犯罪嫌疑人的 人身危险性,但却不当适用逮捕措施,使犯罪嫌疑人一直被羁 押直至被不诉、判决生效之日,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权利,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改造,尤其是一些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关押后,受到交叉感染,极易重新犯罪, 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表一 逮捕率
年份 审查逮捕人数 批准、决定 逮捕率 因无逮捕必要 无逮捕必要不捕率
逮捕人数
不捕人数
2008 3370 人
3146 人 93.4% 19
0.6%
2009 3710 人
3310 人 89.2% 38
1.0%
2010 2Baidu Nhomakorabea64 人
2025 人 85.7% 58
2.5%
正的,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相悖,亦显然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 障人权并重的均衡诉讼价值观要求。而从上述数据分析可知,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轻微案件捕后判处轻刑甚至是非羁押型 轻刑的情况,使检察机关不得不承认其在审查逮捕条件的把握 上确实存在偏差,部分轻刑案件被不当适用逮捕措施,逮捕案 件质量存在缺陷。而逮捕措施被不当适用原因诸多,综合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点。
案件,尽量减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更不要移送审查逮 捕,而进行非羁押化诉讼,避免不具备逮捕条件的轻刑案件也 进入逮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二是主动向公诉部门、法院了解 捕后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定期对捕后相对不诉、捕后轻刑的 案件分析总结,熟悉公诉部门、审判机关的执法标准,增强对案 件的预判力,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三是可通过联席会议或研讨 会的方式,与公安机关、本院公诉部门、法院就轻微刑事案件逮 捕标准开展研讨,制定切实可行的轻微刑事案件逮捕标准规范 性文件,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避免执法偏差。
能综合考量逮捕必要性问题,构罪即捕,逮捕措施被扩大化适
四是从犯罪主体居住地上看,外来人员比重大。捕后被轻 刑的外来人员共 1630 人,占捕后轻刑总人数的 84.9%。
用普遍,致使案件捕后轻刑判决率和相对不诉率一直偏高,违 背逮捕目的。本文将结合我院近三年来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 用现状及问题,阐述当前逮捕措施被不当适用的成因,并提出 几点合理适用逮捕措施的粗浅建议。
(四)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1.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出 现的一种以协商合作取代对抗的刑事司法新模式,是指犯罪发 生后,在特定机构的主持下,受害方与加害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和 解,从而有效地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更好地体现 了当事人意愿,恰当地处理了被害人、犯罪人、国家之间围绕赔 偿与刑罚发生的关系,在利益兼顾的基础上实现了正义的司法 恢复。③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充分利用该机制,在审查逮捕 阶段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使轻刑犯罪嫌疑人不需被逮捕又能保 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如对于符合下 列所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 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双方自愿达 成协议;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 2.完善不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 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跟踪案件后续处理,督 促公安机关快速办理,尽可能缩短侦查期限,快速移送审查起 诉,以避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变故,阻碍诉讼活动顺利进 行。如对外来人员的轻刑犯罪,因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住 所,监管难度大,外来人员已成诉讼中的特殊主体,若能在不捕 后加快移送审查起诉步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捕的诉讼风 险,解决对外来人员大多逮捕的现象,避免因地域差异带来的 司法歧视。 3.建立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非羁押性强制措 施因其监管难度大,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等影响诉讼活动 的情况,因而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建立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结合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通过综合评 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个人情况、社会帮教监护条件等,对 其有无逮捕必要作出风险评估,预先评测案件不捕风险等级, 并对不捕后可能引发的矛盾提前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防患于 未然,保障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 律效果的统一。
表二 相对不诉逮捕率和轻刑逮捕率
显然是空洞的,缺乏可操作的客观标准。
相对不诉 相对不诉中 相对不诉 判轻刑 判轻刑中 轻刑逮捕率 年份 总人数 已逮捕人数 逮捕率 总人数 已逮捕人数
2008 33
26
2009 96
60
2010 79
34
78.8% 447
414
92.6%
62.5% 985
919
93.3%
1.观念转变不到位,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突出。逮捕是一种 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不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唯 一或首选的措施,而是最后的措施。“构罪”是适用逮捕措施的必 要条件之一,而非唯一充要条件,要适用逮捕措施,还应充分、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原因,如是否有逮捕必要,能否 判处徒刑以上,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是否适宜关押等。
五、防止轻刑案件不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对策
轻刑案件逮捕率过高,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当前司法 中亟待解决的一重要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如何防止对轻刑案 件不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逮捕适用性的立法,提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 明确逮捕条件适用标准,增强逮捕措施的可操作性。在立 法上,可将逮捕的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变更为确 定的量刑幅度,如改为对于“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刑犯,除具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暴力犯罪外,原则上适用 无逮捕必要,适度扩大不捕案件适用范围,而对于依法应当判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一般应当逮捕。同时,对于必要 性条件“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于一 些多发性的盗窃、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轻刑犯罪的从犯 等,应制定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细则,增强逮捕措施的可操作性, 降低执法随意性。 (二)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逮捕观念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应正视当前“捕后轻刑” 现象严重这一问题,正确看待逮捕权的行使,合理、谨慎适用逮 捕权。一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 更好理解和把握逮捕的条件、目的,既要审查构罪的证据,更要 审查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改变“构罪即捕”的机械执法模式,正 确适用逮捕措施;二要正确树立风险意识,要清醒认识到逮捕 不是必经阶段,逮捕也不是防止诉讼风险的唯一避风港,要依 法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力争大胆而不过滥。 (三)加强内外联系沟通,统一轻刑案件逮捕标准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公安机关、 法院的沟通。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对于轻伤害已调解的 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案情单一、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微刑事
三是从刑罚种类上看,拘役刑占绝对比例。在捕后轻刑的 1918 人中,被判拘役刑的有 1546 人,占捕后轻刑案件的80.6%, 而被判其他轻刑的人颇少,其中被判缓刑的有 301 人,被判免 于刑事处罚的有 69 人,被判罚金的有 2 人,分别仅占捕后轻刑 案件的 15.7%、3.6%、0.1%,而近三年被判管制的无一例。
如下:
(二)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一是从发展趋势上看,轻刑案件逮捕率有下降趋势,但逮 捕基准线仍保持低位,逮捕率持续偏高。近三年来,各年轻刑逮 捕率均高达八成以上,而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虽有所上调,但仍 微乎其微。
二是从罪名分布上看,捕后被判轻刑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 涉毒、赌博、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近三年该五 类案件捕后轻刑的共有 1212 人,占捕后轻刑案件总数的 63.2 %。 而其中盗窃类案件比重尤高,共有 426 人,占捕后轻刑案件的 22.2%。
[关键词]轻刑案件;逮捕措施;适用现状;原因;完善对策
五是从犯罪主体年龄上看,未成年人占一定比例。近三年 共有 181 名未成年人被判处轻刑,占捕后轻刑案件的 9.4%。
三、轻刑案件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按照比例原则,逮捕措施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剥夺人身自由 程度不应超过其应受的刑罚强度,否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
一、我院轻刑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基本情况
2008 年至 2010 年,我院共批捕和决定逮捕总人数 8481 人,逮捕率为 89.8%;因无逮捕必要被不批准逮捕总人数为 115 人,无逮捕必要率为 1.2%。相对不诉总人数为 208 人,而其中已 逮捕的为 120 人,相对不诉逮捕率占为 57.7%;判轻刑总人数 为 2067 人,而其中已逮捕的为 1918 人,轻刑逮捕率为 92.8% (三年具体数据详见表一、表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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