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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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宿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其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基本准则。

本办法适用本工程建设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经济考核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2008】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DL5009.1-2014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电建【1995】543号

皖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四、职责和权限

1.安委会负责落实并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2.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和项目监理部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各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进

行考核,同时接受安委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3.各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按本规定接受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及安委会的监督和考

核。

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通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力度,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按本规定考核。

1.2.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单位,除按照合同及本规定考核外,

责任单位应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情节,清退事故责任单位或施工队伍。

1.3.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野蛮施工、冒险作业,重复性习惯性违章作业

现象,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第三次发现在第二次考核的基础上再加倍考核,依次类推。

1.4.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个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对严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个人进行约谈。

1.5.本办法规定中对考核项目未尽事项,由安委会办公室确定考核金额,考核金额

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考核金额5000元-10000

元由安委会副主任批准,10000元以上由安委会决定后,安委会主任批准。

1.6.施工单位若没有按合同要求投入安全措施费,建设单位有权在结算中扣除该部分

费用。

2.考核执行程序

2.1.安全检查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应先口头

警告,经口头警告无效,应按本规定进行罚款,并加以制止。

2.2.安全检查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应立即制

止,并下发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事件内未整改完成的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罚款。

2.3.安全检查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一经

发现,立即制止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考核。

2.4.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违章考核时,应开具违章罚款单,并将事实记录清楚,经安委

会审核、批准后,主送被考核单位。

2.5.考核金额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直接交纳;被考核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在3天内

交缴到建设单位财务部,否则将在支付同期工程款时按2倍比例扣除。

2.6.对事故的考核,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安委会批准后,直接从被罚单位预

留安全、文明生产保证金中或工程款中扣除。

2.7.建设单位财务部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核金应单独开户列帐管理。

2.8.禁止安全检查人员直接收取考核现金现象。

3.对发生各类事故及违章除按照《安全协议》和《合同》之条款考核外,还应进行

如下考核:

3.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除该单位100%的安全保证金。

3.2.对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该单位50%的安全保证金。

3.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每人次罚款2000元。

3.4.对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含交通车辆损坏),按事故调查规程,分析原因责任后,

视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外,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5.发生主责以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10000

元的考核。

4.1.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致使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而施工的。

4.2.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安全监督网络不健全的。

4.3.施工项目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指导书中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存在无措施施

工现象的。

4.4.施工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和签字,施工过程中不认真执行安全施工

措施,擅自变更措施或施工工序超前施工的。

4.5.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等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就进行施工的。

4.6.未按相关规定使用安全施工作业票的。

4.7.未进行年度全员安全教育及考试的。

4.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9.接到安全、文明施工限期整改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不及时整改的。

4.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国家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准用证投入使用的。

4.11.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12.对重大危险源未编制辨识与预控措施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13.因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技术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恶性未遂事故的。

5.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500~5000元

的考核。

5.1.随意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的。

5.2.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及时修复的。

5.3.擅自拆除、损坏施工现场安全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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