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豫剧《乡试》论戏曲对社会现实题材的表现

以豫剧《乡试》论戏曲对社会现实题材的表现

以豫剧《乡试》论戏曲对社会现实题材的表现

发表时间:2009-12-04T14:44:02.857Z 来源:《戏剧之家》2009年第10期供稿作者:张蕾[导读] 从1939年张庚提出“戏曲现代化”的命题到现在,传统戏曲在探索现代化的路上已经走过了七十年从1939年张庚提出“戏曲现代化”的命题到现在,传统戏曲在探索现代化的路上已经走过了七十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似乎还没有摸索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长期以来,一个非常纠结的论题就是“戏曲是否能够并且很好地表现当今现实生活”?近几

年,“戏曲现代化”又开始遭到一些学者专家的质疑,仿佛戏曲就应该坚守它的历史题材、程式性表演和古典美学品格。那么传统戏曲究竟能否表现现实生活?又如何通过巧妙吸收现代元素、丰富自身的表演程式以表现社会现实生活?这是笔者长期以来思考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个思考,在首届湖北省地方戏曲节上,大型现代豫剧《乡试》从一开始就让我充满好奇和期待。

公务员考试、基层政府与当地企业的矛盾、农村基层干部新老接替问题、网络游戏对青年人精神的毒害等等,这些都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却以唱念做舞的表现方式出现在戏曲舞台上,这多少让人有些担心。这出戏将如何以戏曲“一人一事到底”的结构方式串联这些复杂的社会事件?如何以戏曲的程式性动作表现当代农村现实生活?如何以戏曲行当塑造生动的人物形象?如何以抽象写意的戏曲舞台美术风格展示具体的现实生活环境?最后,如何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前提下还能够保持豫剧独特的表演风格和地域特色?当然,这些疑问又不仅仅是针对这一出戏提出的,几乎可以用在对所有新编现代戏的质问上。

看完演出后最大的感触是,《乡试》和众多新编戏曲一样,无论是其剧本题材选择还是舞台美术风格都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现代性”追求。这种追求体现在题材选择和主题提炼上,是对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的关注;反映在戏剧结构上是对情节性和冲突性的重视;表现在舞台呈现上则是灯光、布景、音效的高科技呈现。

新生代的领导思想和传统的为官之道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涉及社会历史发展、政治制度更新和思想观念传承的宏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如今,在小说、话剧、电影这些更能表达现实题材的艺术种类中尚没有广泛出现这一类的作品,而并不擅长表现现实生活、尤其是现代生活的戏曲却积极勇敢地担起了这项历史任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乡试》首先就是极具探索意义的一大创举。

大学生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担任政府机关基层干部,参与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乡试》选择的这个题材是一个颇有代表的新兴社会现象,其中必然有很多故事可说,有“戏”可做。但怎么把这个“戏”演好唱好则是需要动一番脑子的。《乡试》的主创人员显然在这一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该剧围绕解决“兄弟集团”对农村开发建设的投资引发的矛盾,将新旧领导理念冲突、政企权益抗衡等“大问题”,通过新任“美女乡长”田亮亮、乡党委王书记、当地民营企业家詹总、群众代表刘宝这四个“小人物”之间的矛盾来表现,并将复杂的矛盾纠葛浓缩在两天时间、五个主要地点、而且不分场次地讲述,这使得整出戏具有高度的紧凑性和整一性。《乡试》的这种特点上看得出明显的现实主义话剧的影子。虽然“戏曲现代化”并不意味着“戏曲话剧化”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话剧加唱”的方法也早在五六十年前就被严肃批判过,可直到今天,现代戏舞台上仍然充斥着这种简单而粗暴的“现代化”方法。

不过,对《乡试》这出戏又不能简单以“话剧加唱”加以概括。它在采用话剧的方式结构和剧情的同时又坚持了戏曲的脉络,那就是人物情感的线索。女主角田亮亮作为一个年轻的基层干部,作为一个青春靓丽的少女,她的志向、她的柔情、她的率性以及她经历种种挫折打击时的情感波动是该剧一条重要线索。尤其是她与王书记、与刘宝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成为整部戏最精彩、最动人的地方,戏曲“以情动人”的最大特点并没有被丢掉。

《乡试》是一部典型的大制作的现代戏曲,从舞美可以明显地感觉出主创单位对它的巨大投入和付出。清幽恬然的巨幅山水画背景不仅表现了整个故事发生地的水秀山清,更给整个舞台以清新自然的乡土气息和生机灵动的情感基调,“璀璨星空”和“绚丽晚霞”更是让人眼前一亮,给舞台笼上一层柔情和暖意。用写意性的背景画面和暗示性的灯光渲染配合演员的抒情性表演、强调戏剧情感,给观众以巨大的视觉冲击力和情感感召力。

这是戏曲舞台呈现的现代性尝试中被屡次尝试并曾得到肯定的做法。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乡试》的舞美并没有什么大的突破,但它在一些方面的大胆做法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首先是运用灯光效果表现虚拟的网络世界:舞台角落,演员坐在电脑前敲击键盘,舞台背景上投射出网络游戏光怪陆离的巨大画面,再配以电脑游戏中厮杀激战的声音,年轻人沉迷网游的场景便生动地表现了出来;舞台上两个人物分别坐在被两束追光笼罩的两台电脑前,背景幕布上打出两个QQ界面,便能够用来表示两个人在不同的房间里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情感交流。且不说这种特异的效果是否与整出戏的风格相一致,也不提这种表现方式是否符合戏曲舞台呈现的美学原则,单就这大胆的手法就非常值得肯定。戏曲的程式性能不能表现当代生活?戏曲该不该创造新的程式?《乡试》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回答:也许新的程式并不能一开始就很好地表现当代生活,但不创造新的程式,就永远不能表现当代生活。

最后,笔者以为,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普通地方戏曲的现代性探索与京剧、昆曲等成熟剧种的现代化改革应该有一定的区别。而在现代戏的创作上,地方戏曲更占优势。这是由于:首先地方戏曲本身具有浓郁的地域性和民间性,它的很多动作、唱腔、念白本身就来源于当地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现实距离很近,在表达各地区民间现实时更具表现力和生动性,也更容易得到观众的认同。另外,由于地方戏曲还不够成熟,动作和音乐的程式性还不够高,故而在创造新的程式上有很大的空间,也更能担当起表现现实生活的重任。最后,地方戏曲观众群相对狭小而集中,观众欣赏需求和趣味也比较统一,这样使得新编剧目创作起来更有针对性,在演出时更能够被观众所接受和理解。因此,对于一些剧种和一部分剧目太过强烈的想要走出地方走向全国的愿望,笔者建议,还是要三思而后行、慎重为先。(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艺术系)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电大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 告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关于农村土地违法、非法使用现实情况的 调查报告 调查人:李捷尔 专业:法学 层次:专科 电大:松溪分校 关于农村土地违法、非法使用现实情况的 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农民,开发商,村干部,乡领导; 调查目的:对现在农村土地的现实情况及特点,违法使用土地造成的危害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田间实际考察; 调查地点:松溪县,松源镇 调查时间:2013年8月10日ˉ9月06日 前言: 土地是国之根本,没有土地就没有粮食,我国是人口大国没有粮食将是什么样子!但目前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越来越严重,为了

进一步了解土地现状,特点和规律,减少土地流失,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呈上升趋势,主要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人员是土地承包人和开发商以及政府。 (二)特点 1、违法使用土地主要在广大农村和城乡集合部占现有土地的30﹪ 2、农民在承包地上私自种植非粮食植物(比如载树,)或农田改为鱼塘和建房,政府划地,开发商圈地; 3、外出打工,年纪大的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占40﹪,由于左右栽树无法再种植农作物的占20﹪,政府以及开发商占40﹪; 4、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居高不下,据调查由于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口老年化越来越重在自家承包地栽树和其它非农业行为的也会越来越严重,政府为了加大开发速度也会不断的占用农田,开发商利益驱使圈地也会越来越大。 二、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危害 1、粮食减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与自然灾害相比,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更为严重。据统计分析,(按

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农民的法治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中央电大12秋开本法学专业学员:张曼调查对象:农民,村干部,乡领导; 调查目的:通过对目前农村情况调研和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增强农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的深入人心。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 调查地点:中和镇,中和街道 调查时间: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3日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秀山县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调查内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秀山县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电大法学毕业社会调查报告

电大法学毕业社会调查报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201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201X年2月10日—201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

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

《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2011级英本6班梁俊楦关健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对封建社会进行现实主义批判且艺术价值极商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素材。《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透过如此深刻的写作背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的研读,来体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潜越行为。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___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 ___、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

试论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试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现实基础 郑川峰 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迫切要求。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它的进化与发展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治国家的建立亦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中笔者认为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影响具有深远意义莫过于法治观念与意识的更新、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本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它们是中国法治化构建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从某种意义说,它们亦是中国法治化的最现实的基础。本文笔者拟就这几方面做一有益的探讨。 一、法律至上是中国法治化观念与意识基础 亚里士多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法治理论倡导了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的社会观念,形成了支配西方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法治传统。但是,中国的统治者和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却始终没有接纳这一思想,仅在法律形式上,结合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精神背景和现实要求

演绎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法律至上的思想从来没有在中国人心中扎下根。 (一)法治观念的基本含义及其历史回顾 所谓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笔者以为,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法治的制度方面主要是指反映民主精神的国家制度的存在。 亚里士多德认为专制政体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只有共和政体、多数人的政治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是法治的基础。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①这就是说,只有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法律才是良法。而在民主政治之下的良法又必须是正义之法,即良法必须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作为它的精神内涵。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及个人尊严,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圭臬。”②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由于法自君出,所以任何一部法典从来没有约束皇帝权力的条款。“一家之法”横贯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漠视法律的时代自不必言,即使是重视法制的开明盛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第148页。 ②《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

法学本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3稿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2秋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关于汉沽区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调查 姓名:李伟 学号:1212001251457 分校:汉沽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周世伟 时间: 2014.9.1

关于汉沽区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调查 一、前言部分 农村问题是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环节。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是实现农村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没有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农村法治化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的说来,现状还不尽人意,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本文立足于对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考察,在调研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如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促进农村法治化发展。 调查人:李伟 调查时间: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调查地点:汉沽区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 二、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汉沽区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

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区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XX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

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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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 题目关于农村土地违法、非法使用现实情况的 调查报告 姓名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 1561001459513 省级电大陕西 专业法学分校榆林 指导教师教学点子洲 二零一七年五月

关于农村土地违法、非法使用现实情况的 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农民,开发商,村干部,乡领导; 调查目的:对现在农村土地的现实情况及特点,违法使用土地造成的危害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田间实际考察; 调查时间:2017年3月23日-3月28日 前言: 土地是国之根本,没有土地就没有粮食,我国是人口大国没有粮食将是什么样子!但目前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越来越严重,为了进一步了解土地现状,特点和规律,减少土地流失,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呈上升趋势,主要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人员是土地承包人和开发商以及政府。 (二)特点 1、违法使用土地主要在广大农村和城乡集合部占现有土地的30﹪ 2、农民在承包地上私自种植非粮食植物(比如载树,)或农田改为鱼塘和建房,政府划地,开发商圈地; 3、外出打工,年纪大的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占40﹪,由于左右栽树无法再种植农作物的占20﹪,政府以及开发商占40﹪; 4、违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居高不下,据调查由于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口老年化越来越重在自家承包地栽树和其它非农业行为的也会越来越严重,政府为了加大开发速度也会不断的占用农田,开发商利益驱使圈地也会越来

越大。 二、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危害 1、粮食减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与自然灾害相比,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更为严重。据统计分析,(按一村民小组)有60亩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按每亩每年500公斤粮食计算,一村民小组每年就减少30000公斤粮食。所以说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特别是农业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城市企业向农村转移,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向农业环境蔓延。违法使用土地使土地荒漠化,植被减少间接影响气候; 3、粮价飞涨。 由于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使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产量减产,直接导致粮食涨价。 三、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原因分析。 1、无法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土地少种地已不能满足家庭开资,只有离地外出打工,土地要么栽树或挖塘,或托付亲友做非农业用途。 2、不能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年纪大已不能农业种植。 3、无奈放弃农作物种植,由于承包人的土地左右原因自己的土地已无法再种植农作物。 4、政府划地,由于政府规划。 5、开发商用地,由于利益驱使圈地。 四、对策。 1、法制宣传。 加大土地法等相关法的宣传,做到每个村民及村干部,乡领导,以及政府,开发商,都要知法,懂法,依法。 2、依法执法。 加大打击违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使用土地和

论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

浅析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律理念 班级:行管0702 姓名:刘春梅学号:1105070208 摘要:文学与法律的关系本身就不是单一的。本文以我国古典文学作品为视角,简要分析了几部文学作品所传播的法律理念:一方面从制度层面鞭挞黑暗腐朽的社会秩序和不平世道,另一方面又从封建统治阶级道德层面呼吁以仁政爱民为根基的儒家传统政治。 关键词:文学道德法律正义 正文: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表现在,其一它传承了历代的法律价值观,其二则是它 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传播者。在我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过程中,法律对社会的统治总会有能力不足的时候,公权力资源的缺乏和监督机制的欠缺,以及古代社会自然科学的发展水平限制。因此统治阶层不得不诉诸于道德意识形态,即往往借助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进行长期的道德主义司法,以达到其加强社会控制,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一些优秀的文学作品(主要指戏剧和小说)就在这种大环境中被创造,改编,不断重塑,历经改朝换代形态各异地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中,仍葆生机,她们中的许多成为了我们现代人至今追捧的案牍经典,其艺术魅力和传世价值可见一斑。当然,值得我们深思和品位的便是这些经典文学作品所包孕的时代赋予她们的政治意义。 元代,戏剧艺术作为叙事性文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代表了当时文化的最高水平。戏剧因为迎合市民大众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并结合自身演出的公开性特点,顺理成章地扮演了道德风化的一位“深得民心的说教者”。一方面,于勾栏瓦肆中提供市民们丰富多彩的生活和体验剧中人物复杂微妙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剧作家们也作为儒家正统文化自觉或不自觉的衣钵人来干预广泛的社会生活。 关汉卿在《窦娥冤》里可以说是酣畅淋漓地揭示了元代社会惊心动魄的人间惨象,女主人公窦娥的悲剧命运,极具震撼力和典型意义。在元代,社会秩序失范,官吏贪墨,阶级冲突和民族矛盾激化,导致冤案重重,悲剧屡屡发生。善良而又多难的窦娥,一次又一次被命运推向深渊,蒙受比天大的冤屈饮恨离世。而像张驴儿这类无恶不作、横行乡里的渣滓反而逍遥法外,无法无天。这样个荒谬乖错的世事,现实的此般黑暗让原本不想和现实生活作恶的窦娥爆发出反抗的火花,她怀疑天理的存在。临行前,满腔的怒火和怨气喷薄而出:“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1,并发出三桩奇誓:血飞白练、六月飞雪、抗旱三年。她要苍天证实她的清白无辜,她要借异常的事象向人间发出强有力的警示。窦娥发誓后,浮云蔽日,阴风哀号,白雪纷飞,浓重的悲剧气氛把她含冤负屈悲愤莫名的情绪推到极限。很明显,作者的意图就是想透过这番惊天动地的描写唤醒世人的良知,激发人们对不平世道的愤慨,催促世人为争取公平合理的社会而抗争。在古人的心目中,异常的天象是政事失和的象征,只有革除弊政,才能消弭天灾2。从这里看《窦娥冤》的反抗性是很彻底的,是一针见血地把矛头指向封建统治。 但是,剧情到这里还没有收尾,引人深思的地方是,窦娥的誓愿相继应验后,她的冤案1此据关汉卿.《元曲选·感天动地窦娥冤》 2参见《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袁行霈等《中国文学史》第三版

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

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浮现了一具本别该浮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日子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咨询题,怎么样才干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咨询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 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事情看,仅涉及盗窃和有意损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 涉案大学生男 女比例为7 :1,男大学生要紧涉嫌有意损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基本上挪移性强的个人物品,如挪移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别起诉);而有意损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别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有意损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要紧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普通能遵守法律, 仅有一例因传唤别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普通都较轻。别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刑罚;在审理程序上普通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浮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事情。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事情没有浮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有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时期到庭审时期,均未浮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养教育。尽管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养的事情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对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就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养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妨碍。大学生们尽管差不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身边的环境对他们妨碍别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算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别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一辈子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妨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治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尽管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懊悔别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别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降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翼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治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别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暂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有意损害

浅析法律中的事实问题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旨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客观公正。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事实”的理解产生怀疑:我们用以审判的“事实”究竟是绝对的事实(客观真实),还是相对的事实(法律真实)?本文中对“主观真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观点产生的原因,据以成立的理由及民事诉讼证明活动进行分析,阐述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所得到的案件事实,到底能够达到或者说应该得到的是一种怎样的真实。 【关键词】主观真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活动高度概然性 公正是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法律又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和条件,人们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调和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秩会秩序,才能够实现社会公正,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它的社会价值永远在法律之上。因此,公正一词及其所蕴含的崇高价值理念不仅在哲学或法理学上推崇备至,尤其表现在程序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一案件的裁判,人们首先不是想到法官是通过怎样的途径获知案件的真相,而是这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反映了该案件全部的客观真相。但每一个案件都是发生在法官审理之前,事实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不可能完全再现,法官要客观公正地再现过去的“事实”就如同历史学家探知过去的历史一样,那么法官在选择过去的“事实”组合成案件真相的时候,应该将其放在一个怎样的既定框架之内才算是还原了案件的客观真相呢?这就不得不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法官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怎样定位。 一、法律中的“事实”之争 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成为法官判案法定的基本原则。虽然这项基本原则为人们所认可,但是随着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人们对这项基本原则中的“事实”的理解产生了较大分歧,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主张该“事实”应该为“客观真实”;另一派则主张该“事实”只能为“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只是一种理想罢了。 (一)主观真实论 主观真实论者认为“客观真实”只是一种理想,诉讼中裁判所依据的只能为“法律真实”,即只能达到法律所认可的真实程度。它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或者说从证据角度分析是真实的事实。其理由众多,主要有:(1)对过去事实的认定只有通过证据,而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判断,都是法律规定的,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不可能是客观真实。(2)在民事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中,裁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受这种主观性的影响,裁判的事实也只能是一种法律真实。(3)“依照程序公正要求,诉讼中所再现的冲突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所认定的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才是程序公正所仰赖的冲突事实。”①(4)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履行程度和证明能力的强弱,直接关涉到所再现的案件事实与诉前的事实原貌是否相符合的程度,显然这是因人而异的。 (二)客观真实论 主张客观真实者认为,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②他们认为,把民事证明要求确定为客观真实,既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 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 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 44人; 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 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 36人; 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 83人; 七是威胁伤害你 , 你的孩子, 宠物, 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 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 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 , 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 , 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 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 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 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 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 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 , 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 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 , 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 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3000字doc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3000字 篇一: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

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篇一:法律专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科教兴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可靠保证,所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更有着特殊的意义。本调查旨在通过对沈阳市内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情况的了解,探究我国城镇居住的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现状,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提出可行性方案,为未成年人维权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提供一些参考。 二、调查对象、方法与内容 调查时间:XX年3月16日 调查地点:沈阳市白塔小学 调查对象:小学五年级2个班的同学(年龄9-12岁)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普遍调查法; 调查内容:共发放问卷81份,剔除不合格问卷3份,故78份问卷参与统计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您觉得法律重要吗? 70.5%认为非常重要,28.2%认为一般重要,0%认为不太重要,1.2%认为不重要

2.下列哪些法律是您所知晓的?(多选) 宪法10.3%,刑法46.2%,民法通则11.1%,婚姻法37.2%,未成年人保护法73.1%,劳动法25.6%,环境保护法39.7%,公司法0.04%,合同法23.1%,著作权法0.04% 3.您觉得“违法”和“犯罪”有区别吗? 21.8%没有区别,是一样的概念 78.2%有区别,二者不一样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在城镇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强的,这跟学校的法制教育及家长的普遍文化水平有很大关系。对各门法律的知晓度调查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占的比重最大为73.1%,说明在小学生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学生普遍具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比重第二大的《刑法》为46.2%,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调整作用的《民法通则》,学生们仅有11.1%人表示知道该法律,这是受我国固有的重刑轻民的法律历史传统的影响。因为在一般人的概念中,一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跟“判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再者是与我们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的重点有关。近年来,由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日益严重,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最多的是《刑法》知识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重的是义务与责任教育,强调的是守法观念,忽视了帮助孩子们学会

乔文骏:法律人的现实与梦想

乔文骏:法律人的现实与梦想 作者:乔文骏-中伦律师事务所 对于热爱生活的人们,如果心中失去了梦想,就会像冬天里没有了阳光、鸿雁折断了翅膀,未来的岁月,即使衣食无忧,也会周遭暗淡和了无生机。人类似乎生来就对现实具有先天的批判性,并甘愿为追逐梦想而活一辈子。尽管,不同人(或同一人于不同阶段)的梦想会有差异,有的梦想当官,有的梦想发财,有的梦想娶娇妻,有的梦想当第一······ 现实中的你我,常常也会有感同身受的体验:梦想与现实之间,总会隔着那么一段距离。有时,梦想甚至遥不可及。但无论怎样,我们的目标都是要将梦想化为现实,因为梦想看上去总要比现实美丽。也难怪中国知名企业家冯仑先生在他的书中曾这样形容两者的关系:“现实骨感,理想丰满”。对于普通百姓,这种二元对立的描述是客观而形象的,但对于身处当今中国社会的法律人,这样的描述或许还不够生动贴切。对我这个在中国执业了二十年的律师,若用抽象诗意的眼光看,现实如河,而理想是鱼。 选择了念法律,就意味着选择了去趟一条清苦蜿蜒的河流。从你一脚跨入这条河的那天起,荣华富贵与纸醉金迷就该早早地从你人生目标的清单中划去,因为这条河,波光粼粼的平静表面之下,往往潜藏着奔涌的暗流与旋涡,人间的各种肮脏与罪孽,也常常使清澈的河水成为浊流。法律人所寻觅的善良正义、民主与法治,并非高翔于云端的飞鸟,而更象是挣扎于河中的鱼。因为若是没了河水,鸟依然能活着,鱼却没法呼吸也不能再借力前行,必会死去;如果河水变得太黑太浊了,鱼也同样会因污染太重而死去······我们想要抓住那些游弋于现实河流中的鱼,临渊羡鱼是无济于事,姜太公钓鱼也过于投机,有效的办法或许是破釜沉舟跃入河水中去撒网捕鱼,或潜入河底去浑水摸鱼,甚至更极端一些,孤身搏击于激浪险礁,哪怕最终被拍死在沙滩上。总之,法律人所追求的司法正义梦想,应如活在河中的鱼,水至清则无鱼,水太浊则亡鱼;而要捕捉这条鱼,必须跳入现实之河去劈波斩浪。 以暧昧世俗的眼光看,梦想与现实又好比“美女与野兽”的关系。当你一旦选择踏上法律的人生路,也就意味着自始要与豺狼魔鬼并肩同行,但心中却始终要坚贞于正义法治的理想,把她视为一生追求的圣洁美女和浪漫恋人。暗夜长路多凶险,你必须保持胜于常人的胆识、雄性和搏杀的能力,否则你就无法在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下战胜群凶极恶而走到黎明。 很多时候,当你面对伤风败俗与为非作歹的野蛮群魔之时,甚至还要学会狡诘、隐忍与伪装,因为你在势单力薄时的愤世嫉俗与哀叹怒嚎,根本就是无济于事。而你孤注一掷的斗狠也往往是以卵击石,只会换来“壮志未酬身先死”的悲凉结局,等你一番搏杀后像一头苟延残喘的老虎躺在地上垂死的时候,你那心仪的美女恐怕还没来得及跑上来安慰和缠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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