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保险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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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保险单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徐汇区田林路201号
邮政编码:200234
客服热线:95500
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险保险单
合同号:CPIC201xxxxxxx
承保日期:xxx年xx月xx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24H 服务电话:95500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险保险单
保单号码:82327181749xxxxxxx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投保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责任。
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保险人:
xx年xx月xx日
明细表
投保人:上海xxxxx物流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上海xxxx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被保险人地址:xxxxxxxxxxxxxx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期间:自2015月05月10日时起至2016年05月9日24时止,共12个月。
当事人任何一方于30天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解约。
解约自向保险公司发出或由保险公司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的第二天零时起满30天时开始生效。
但是,对解约生效前,风险已开始的装载货物无效。
保险标的:普通货物
易碎品(a-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工艺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包括液晶屏、瓶装货物)。
普通货物不包含以下物品:
1、金银、金银饰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
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
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蔬菜等);
3、易变质口(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
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
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
火柴;
6、有防震防倾斜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
精密仪器或
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 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 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7、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
设备:A 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 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8、汽车、摩托车、船舶;
9、单价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手表;
10、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等;
11、超宽或超高货物;
12、医疗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药品;
13、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
提炼品、饮料、化肥、水泥等;
14、赠品、赔偿物资、援助物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预计年营业收入:人民币5,000,000.00元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70万元
每辆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保单累计总的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
其中:
盗窃、抢劫事故的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
盗窃、抢劫事故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
48小时临时仓储的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
48小时临时仓储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
免赔额(率):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000.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
两者以高者为准;
3、易碎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
者为准。
4、保险费率:0.80%
5、保费:人民币40,000.00元
6、适用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7、物流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8、司法管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9、特别约定: 1、任何情况下,整车神秘失踪(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
整车遭遇盗抢(车辆、货物同时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车辆被盗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遭遇哄抢、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保单覆盖范围。
盗窃、抢劫案件的保单责任认定,必须以警方出具的立案证明及未破案证明为前提。
10、保单覆盖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在保单覆盖地域范围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均为保单除外责任。
仓储:本保单仅覆盖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临时仓储时限为48小时。
11、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对于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2、在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保留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13、废旧品、二手品、展览后之展品和陈列品仅承保火灾、爆炸、交通工具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4、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业务委托给有资质的并具备合格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15、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设备不扩展盗窃、抢劫。
16、责任
17、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的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为准。
保证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
1.投保人保证保险标的必须由专业承运人进行专业化包装并负责运输。
2.投保人保证被保货物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内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投保人保证保险标的须由接受其委托或转委托的具有国家机关认定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证被保货物的被偷、被盗和被抢的理赔需提供当地警方的正本书面的立案证明。
5.内陆运输:保证被保货物需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的箱式货车进行运输或者使用雨布全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地扎紧的能通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装运。
6.如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保人/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费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赔付的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中所有保证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对相关赔案予以拒赔。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2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
不在此限;(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
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
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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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
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