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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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

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综合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6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是经过规定程序、由区卫生局聘任,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或卫生局确定为主持医院工作的负责人,行政副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责任制(以下简称院长),院长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决策权、干部职工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

第四条院长(主任)应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开拓创新,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保持一致,全面落实卫生法律法规。

第六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班子团结,分工明确,院内重大事项坚持班子例会制度。

第七条接受区卫生局和驻地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并负责抓好上级有关部署在本辖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步伐。

第九条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新农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内医疗安全、职业安全。

第十条合理设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培训、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岗位聘用和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规范医疗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单位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社会稳定、计划生育任务及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负责领导政务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

第十四条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保持单位稳定,无重大集体信访和越级访。

第三章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院长(主任)必须根据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经职工大会讨论经过,报区卫生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单位医疗秩序正常运转,职工精神面貌好,单位环境建设逐步达到“四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标准,业务收入稳定增加。

第十七条科室布局合理,逐步完善科室和急诊急救能力建设,保持医疗设备运转正常。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三严”训练,促使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态度不断改进,技术操作熟练规范,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上级要求。

第十九条加强行风建设,做到以病人和服务对象为中心,把患者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第一标准,行风测评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第二十条熟练掌握上级医药卫生改革政策,按上级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的改革任务。

第二十一条落实绩效工资考核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经过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坚守工作岗位,因事外出(指区外)履行请销假手续,2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各项收支票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二十五条不得参加赌博,酗酒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六条廉洁自律,加强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院长(主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经区卫生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综合考察审核后,由区卫生局进行聘任。

第二十八条院长(主任)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工作成绩突出的能够连任或交流任职,但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第二十九条院长(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和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由区卫生局根据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统一进行综合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加强考核评价体系建设,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XX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单位进行考核,成绩纳入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对负责人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区卫生局对院长(主任)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做出考评结论,由区卫生局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可评为优秀院长(主

任),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获得以下荣誉的给予加分:

1、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卫生部先进集体;

2、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业务部门先进集体;

3、获得区委区政府或市级先进集体;

4、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成绩。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免职处理:

1.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

2、从业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追究;

3、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4、发生1起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

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6、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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