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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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即2006年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的讨论,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不足。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驾驶电动车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徐某认为彭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彭宇则认为自己只是轻微碰擦,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某将彭宇告上法庭。

三、法律思维在案件中的体现1. 法律事实认定在彭宇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需查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在确定法律事实后,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本案中,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判决。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需判断彭宇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 法律价值判断在彭宇案件中,法律价值判断主要体现在对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方面,法院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另一方面,法院还需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程度进行量化。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彭宇案适用法律(2篇)

彭宇案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公共场所扶起一位跌倒的老太太,老太太坚称是彭宇将其撞倒,随后将彭宇告上法庭。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涉及道德伦理问题,更引发了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彭宇案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鼓楼区街头遇到一位跌倒的老太太。

彭宇见状,出于善良的本能,主动上前扶起老太太。

然而,老太太却坚称是彭宇将其撞倒,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

2. 争议焦点(1)彭宇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彭宇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如果彭宇不构成侵权,老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讹诈?三、法律适用分析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彭宇案中,彭宇在老太太跌倒时主动上前扶起,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彭宇不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彭宇案中,老太太主张彭宇将其撞倒,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老太太的主张无法成立。

3.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三)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在彭宇案中,彭宇在紧急避险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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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件背景。

在某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南京的一个公交站台发生了一件小事,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一位老太太在等车的时候,突然摔倒了。

这时候,好心的彭宇站了出来,他做了大多数善良的人都会做的事——扶起了老太太。

可谁能想到呢,这一扶,就把自己扶进了一个巨大的麻烦里。

二、案件争议焦点。

老太太这边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

彭宇那可就觉得冤枉极了,他说自己纯粹是出于好心,看到老人摔倒就去扶了,根本不存在撞人的情况。

这一下,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这里面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到底是彭宇真的撞了人,还是他只是无辜的好心人?这就像是一团迷雾,让人摸不着头脑。

三、法院判决及依据。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依据呢,主要是根据一些所谓的“常理推断”。

比如说,按照常理,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为什么要陪着老太太去医院,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呢?这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是这种“常理”真的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吗?这就好比你在路上看到一个人掉了钱包,你好心捡起来还给人家,结果人家说要是你没偷,你怎么会捡起来呢?这不是很荒谬吗?四、案件影响。

这个案子的影响可真是大得不得了。

就像一颗石子扔进了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千层浪。

整个社会都被震动了。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想要做好事的时候,心里都会打个鼓。

看到老人摔倒了,就会犹豫:我到底该不该扶呢?这个案子就像是给大家的善良之心上了一道枷锁,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得脆弱起来。

以前那种毫不犹豫的互帮互助,好像一下子变得遥不可及了。

大家都害怕自己成为下一个“彭宇”,被冤枉,被要求赔偿。

这真的是很悲哀的一件事,一个本来应该弘扬正能量的事情,却因为这样一个判决,变得让大家都不敢去做好事了。

五、反思与总结。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学到很多东西。

对于法院来说,判决依据真的要非常严谨。

不能仅仅依靠这种不太靠谱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要拿得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能让人信服。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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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在法律界,“彭宇案”那可是相当有名,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话说有一天,在南京的某个地方,老太太徐某摔倒了。

这时候,彭宇同学出现了,他好心地去扶老太太起来,还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

本来这是个好人好事的开端啊,就像我们平常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伸个援手是很正常的嘛。

可是呢,事情突然就变味了。

老太太后来竟然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可是争议超级大的。

那争议的焦点在哪呢?首先就是证据的问题。

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用了一个“常理推断”,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啥要扶老太太去医院,为啥还要垫付部分医药费呢?这个“常理推断”就很值得玩味了。

按照我们正常的想法,做好事的人也是会这么做的呀,难道大家以后做好事之前都得先找个证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能去帮忙吗?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快被车撞了,你想拉他一把,还得先喊一声“我只是想救你,不是我推你的哦”,这多滑稽啊。

三、社会影响。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那可不得了。

它就像一场大风暴,席卷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心里就会打鼓,“我到底要不要扶呢?万一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就导致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好像突然就变得很脆弱了。

本来大家互相帮助是一种很美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很多人做好事的热情。

四、对法律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很多教训。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像监控录像啊、目击证人啊之类的。

而且,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更加谨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价值导向。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该案件涉及到一个老人在街头摔倒,被行人彭宇扶起后,老人却诬陷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质疑。

本篇法律示范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见状,上前扶起老人。

然而,老人却声称彭宇将其撞倒,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四、法律分析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扶起老人是出于善意,并无过错。

因此,彭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老人捏造事实,诬陷彭宇将其撞倒,构成诬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因此,老人虽然构成诬告,但因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未违反程序正义。

五、法律示范1.对于类似彭宇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区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导致其腿部骨折。

彭宇认为面包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司机诉至法院。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法律经典案例。

二、案情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面包车撞伤,而司机则辩称是彭宇主动倒地。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证据:(1)彭宇的陈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自己的陈述。

彭宇表示,当时自己正在行走,突然被面包车撞倒。

(2)现场证人证言:现场有多名目击者,他们提供了不同的证言。

其中,部分证人表示看到彭宇被撞倒,而部分证人则表示看到彭宇自己倒地。

(3)现场监控录像: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因此,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撞伤,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被告则辩称,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彭宇主张自己被撞伤,属于特殊情况,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其次,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告彭宇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彭宇案的法律规定(3篇)

彭宇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一名年约70岁的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广场附近跌倒,后被一名叫彭宇的男子扶起。

老太坚称是彭宇撞倒的,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法律规定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被侵权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被侵权人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彭宇案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彭宇扶起老太的行为,属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学习者和实践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一:南京彭宇案(一)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下关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彭宇(男,23岁)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彭宇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彭宇是肇事者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以彭宇是肇事者为理由拒绝赔偿,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知,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证据认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是肇事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知,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彭宇是肇事者,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 司法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主张,依法作出判决。

这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马乐受贿案(一)案情简介马乐,原某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

2013年至2015年,马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5.5万元。

案发后,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马乐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该条款,马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收集了马乐受贿的证据,包括受贿事实的证明、受贿金额的证明等。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经典法律案例及其分析题(3篇)

经典法律案例及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彭宇扶老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下班途中,扶起一位倒地的老太太,随后被老太太家属起诉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目睹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彭宇上前将其扶起。

随后,老太太家属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4.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彭宇在事发时对老太太进行了救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的受伤与彭宇的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彭宇赔偿老太太2万元。

三、案件分析1.案件焦点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在救助老太太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案件分析(1)关于救助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侵权人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彭宇在救助老太太的过程中,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因果关系在南京彭宇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彭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的受伤与彭宇的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

这表明,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充分考虑救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合理关联。

(3)关于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彭宇主张自己无罪,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此,彭宇未能证明自己无罪,承担了赔偿责任。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太摔倒在地,便上前扶起。

不料,老太却反而诬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报警处理。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并无撞倒老太的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老太却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彭宇赔偿。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彭宇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良知,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为上遵守法律规定。

2. 道德绑架现象在“彭宇案”中,老太的行为被称为“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利用道德观念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迫使他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从道德层面来看,彭宇的行为值得称赞。

他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他人,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表明,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

2. 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并未侵犯老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彭宇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3.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人们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我国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类似“彭宇案”的情况,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民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彭宇案例法律分析(3篇)

彭宇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又称“彭宇扶老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民事侵权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冲突,引发了社会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彭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场所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上前扶起。

事后,老人家属认为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直接原因,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不服,诉至法院。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彭宇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 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何界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彭宇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公共场所看到老人摔倒,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上前扶起。

从法律角度分析,彭宇的行为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2. 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虽无过错,但法院认为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此判决,存在以下争议:(1)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因:法院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时,应当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

然而,这种谨慎措施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判决结果引起争议。

(2)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彭宇的行为虽无过错,但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引发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

有观点认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应当有所区分,不应将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

3. 如何界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道德责任是指个人在道德层面上对他人或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他人或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题(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评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原理、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对案件的法律争议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16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小区门口摔倒,头部受伤。

事发后,路人徐某将其扶起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医院。

彭宇表示自己没事,徐某便离开了现场。

事后,彭宇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徐某赔偿彭宇医疗费等费用。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徐某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徐某的赔偿责任?3. 本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何启示?四、案件评析1. 徐某是否构成侵权?关于徐某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徐某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1)徐某作为路人,在看到彭宇摔倒后,有救助义务;(2)徐某在扶起彭宇后,未确认其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观点二:徐某不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1)徐某并非侵权行为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2)徐某在扶起彭宇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合分析,本文倾向于支持观点一。

虽然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其未确认彭宇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何确定徐某的赔偿责任?关于徐某的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徐某的过错程度:徐某在扶起彭宇时,未确认其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彭宇的损失:彭宇因摔倒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

(3)徐某的赔偿能力:徐某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本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何启示?(1)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承担:本案提醒我们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承担。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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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彭宇案案件分析
法学0908班
商伯玮
20090721***
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

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

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

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

此案中,法官可以说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再加上了自己的自由心证。

但在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

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

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而本案法官所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更是偏颇。

其中有一点,法院认为,彭宇是当时从车上第一个下来的人,根据常理来说应该是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点认为,当时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并且支付了医药费,这更是说明彭宇心有歉意。

但我感觉法官有一点没有认识到,当时老太太明确是自己摔倒的,只是当进入医院发现自己伤情较重并且需要很多医药费时,才转而咬定是彭宇所撞,而且彭宇自始至终没有表明是自己所撞的。

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老太太的态度是有所转变的。

并不是从始至终的一个态度,而彭宇的态度没有转变过。

这是法官忽略了吗?
本案中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

其实很多证据都表明彭宇有使人信服的清白,包括当时的录像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而我相信法官也并没有多大的把握是彭宇所撞,所以
法院判决让彭宇承担一部分责任,这就没有贯彻到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使用了中国特色的疑罪从轻。

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公正,也不利于事件的公平。

当认定双方都没有错误,但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这显然对于一个见义勇为的人是不公平的。

法官刻板的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没有考虑事件的具体情况,没有照顾到案件的影响,所以造成了非常大的争议。

彭宇案不只是案件本身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它所带来的影响,当彭宇案发生后,有多少人看到跌倒的老人选择旁观,又有多少人看到溺水的儿童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选择了沉默。

他们并不是没有一个道德的心,问题是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帮助一个人而沦落到毁了自己一辈子,不值得,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众的道德意识更加沦丧,可以说是麻木,这样的后果是很可怕的。

当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一代一代的相传,那以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并不是刻板的去照搬法律,而是为了我们生活的更好而努力的,如果法律的存在影响了人类的进步,那么有法律还不如没有。

从彭宇案还看到一点,当一个案子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是谁过错的话,不应该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预见到的后果。

彭宇案之所以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是当时的证据使每个读者都相信彭宇是清白的。

也许法官也相信彭宇是清白的,但是还是尊重了中国的中庸原则,各打五十大板。

当所有人都认为彭宇是清白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做出了非常不利的判决,不只让他自己寒心,也让许多热情的民众寒心。

这个案子使民众们产生了一种恐慌感,这是法律所始料未及的。

所以我认为一个案子并不应该刻板的照搬法律,也要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

而且也要考虑到所造成的影响,起码让大多数人所信服,如果法律不能让大多数人信服,没有起到好的示范作用,那么它就并不是一个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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