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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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制度之 经济仲裁的历史发展
正式立法以前:记载于《十二铜表法》 作为国内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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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制度之经济仲裁的特点
自愿性:双方自愿、事前事后自愿、仲裁机构选择和仲裁 员选择
专业性:涉及法律、贸易内容、技术性问题都复杂 对仲裁员要求高(仲裁法第13条)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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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经济仲裁制度 经济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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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定义 经济仲裁制度之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
争议发生之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同意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 由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 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 法律制度。
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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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组织 经济仲裁制度之
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法人 性质、设立、条件、组成、仲裁员。
仲裁协会:是促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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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经济仲裁制度之
定义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前提。它可以 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仲裁条款 和仲裁协议
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
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
联合国主持、纽约、《承认h 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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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1994)
第13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内容 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 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 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9条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 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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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
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http://www.cmac-sh.org/default.htm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http://www.cietac.org.cn/ 3、北京仲裁委员会
http://www.bjac.org.cn/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仲裁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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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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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经济仲裁制度之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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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解决国内争议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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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年 14世纪中叶 1697年 1889年 1807年 1877年 1890年
英国史 瑞典承认仲 英国议 英《仲 法《民 德《民 日《民
书记载 裁合法
会承认 裁法》 诉法》 诉法》 诉法》
13、14世纪 19末20初 1929年 1892年 1917年 1922年 1923年 1923年 1927年 1958年
灵活性:相对于诉讼而言、自行协议是否公开进行、各自 选择仲裁员(第39条)、无级别管辖
保密性:相对于诉讼的公开性而言,以不公开为原则 (第40条)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有自身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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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制度之经济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
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 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
2、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
意大利各城邦国家林立时期
解决对外贸易和海事纠纷
《仲裁法》、《关于外国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条件》外国条例
英国成立了伦敦仲裁会(今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前身)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美国、美国仲裁协会
法国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联盟主持、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第一个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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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制度之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独立公正的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
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
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
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
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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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1月4日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1991年3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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