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材料采购对管理和税务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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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材料和设备成本应对管理和税务策划建筑企业所用物资可分为材料和设备两类。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大宗材料(钢材、电线、电缆、石材、墙地砖、水泥、给排水管等)、地材(如河沙、石子、砌体砖等)和半成品(如混凝土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和办公用设备等。
建筑企业设备材料物资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移送和处置等环节。现行建筑业设备物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外购、甲供、甲控、内部调拨、自制、委托加工和经营租赁等。在材料和机械设备管理中,主要涉税影响:一是采购计价方式和不同类型供应商的选择,对税务成本的影响;二是对材料和机械设备采取的管理模式,可能存在“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管理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计价方式和供应商的选择
营业税制下,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来说,在分包采购及材料采购中,同种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分包单位的纳税人身份没有区别。实行“营改增”后,在采购上,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会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抵扣,影响项目的成本价格。可采取的管理应对措施如下:
1、梳理供应商资格,建立供应商管理库
对现有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等信息进行补充,便于在“营改增”前后签订采购和分包合同时,能充分考虑分包商供应商或开具发票类型对项目利润的影响。
2、按“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在增值税管理下,可采用“裸价”招标,即采用价税分离原则,
将不同纳税人身份的分包商竞价条件调整到同一起跑线,而合同价计价采用“裸价”+能抵减的增值税税额,能抵减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标单位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同时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附加。
考虑到城建税及其附加的影响,以下使用综合成本的概念,即,综合成本=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及附加税率。
在选择供应商时以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可遵循如下原则: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没有一般纳税人,则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在采购成本不同的情况下,应先选出每类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再通过计算每两家最低报价供应商在综合采购成本相同情况下的采购报价平衡点,最终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采购价格和供应商。
另外,在供应商选择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考虑进项税额留抵情况、盈亏情况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如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留抵,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使现金流出最小。
3、供应商报价的选择
为使企业上述综合成本最低,在选择供应商时,下面以供应商含税报价为比价基础,在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对各供应商报价平衡点进行测算,以便对供应商做出选择。
报价平衡点测算方法如下:
假设公司的销项税为Y,供应商存在三种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提供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B提供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供应商C仅提供普通发票。三位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分别为A、B、C,下面计算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
综合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及附加税率(说明:此处城建税及附加税率按12%计算,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综合成本未考虑运费)
(1)建立平衡等式:供应商A综合成本=供应商B综合成本
(2)将数据带入等式:
A/(1+17%)+(Y-A/(1+17%)*17%)*12%= B/(1+3%)+(Y-B/(1+3%)*3%)*12% (3)计算平衡点:B/A=86.55%,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86.55%时,建筑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
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具体结果见下表:
(二)材料和机械设备管理模式的选择
在增值税管理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包括“业务流”(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资金流”和“发票流”,“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基于上述“三流合一”的原则,“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的设备物资管理模式产生影响。下面就不同的管理模式应注意的增值税管理事项进行分析:
1、外购模式
外购模式下,可采取的方式有自行采购和集中采购方式。对于自行采购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下面仅就集中采购方式进行分析。
(1)“统谈、统签、统付”方式
该方式下的“三流”情况如下图所示:
票据流
“业务流”: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总部审批——总部集采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供应商——总部与供应商谈判签订合同——供应商移交设备材料给总部集采部门——设备材料验收——集采部门将设备材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办理入库
“票据流”: 集采部门与供应商办理结算——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总部——集采部门收到发票作账务处理——总部集采部门与使用单位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资金流”:总部按合同付款给供应商——总部集采部门向使用单位收取设备款
在该种方式下,设备材料采购环节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三流合一”,购进设备材料的进项税额可在总部进行抵扣。但在设备材料调拨环节,总部应按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而使用单位却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税负增加。鉴于以上分析,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如下:
①转换为“统谈、分签、分付”方式
“业务流”的改进:从节约成本、保证质量的角度考虑,设备材料物资供应商的选择、招标可在集中管理的模式下以总部的名义进行,但合同签订环节应改为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