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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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
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资[2015]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资〔2015〕38号)
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
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1000元/年·吨、4000元/年·吨,自2015年开始执行。
二、“十三五”期间,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再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