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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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
老师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法考中常见的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
我们说一般意义上的买卖,比如大家去商店买件衣服,去早餐店买个早点,都是当我们和出卖方达成了买卖合意,出卖人将衣服、早点交付给我们时,我们即取得了衣服、早点的所有权。然后,我们就可以穿上衣服美美的,或者吃完早餐饱饱的。在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买卖中,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移转。
但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当买受人和出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标的物,比如汽车交付给买受人时,买受人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那所有权归谁呢?仍归我们的出卖人。此时,作为买受人虽然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已占有该汽车,仍然可以使用汽车。
我们将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种交易模式,称之为所有权保留买卖。
这时,可能有同学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会有这种交易模式呢?对于买受人来说,什么时候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呢?
一般来说,对买受人而言,若其选择买卖的方式购买汽车时,一定是为了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否则,径行租赁即可。但是,买受人又为什么愿意接受这种交易模式呢?根本原因在于买受人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甚至只支付了很少的部分价款,这个时候,倘若汽车交付时,所有权即移转到买受人处,那么出卖人就必须担负不能获得全部价款的风险。而出卖人保留汽车所有权时,即使买受人不能及时支付价款,他可以取回汽车,甚至因为享有汽车所有权,还可以再次处分,以担保其获得汽车价款。当然,如果买受人满足其与出卖人达成的约定,就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所以说,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卖方享有取回权,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1)买受人严重违约时,包括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新增);未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2)但买受人支付75%以上价款时,出卖人的取回权消灭;但此时,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同时,法律也赋予买方回赎权,即买受人消除违约事由的,包括按约定支付价款、完成特定条件,可以行使回赎权。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将出卖人已取回的汽车再赎回来。但是,若买受人不行使回赎权,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这样,出卖人就不会担心不能取得汽车价款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仅适用于动产,因为作为动产基于交付而发生物权变动的例外,所有权保留不以交付为物权变动要件才具有适用空间。同时,《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知道,买受人在所有权保留期内,出卖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基于该款的规定,如果标的物未经登记,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标的物已登记,第三人不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是《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同学们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