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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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宁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构,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条件,以及省局党组和市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党组直接对省局党组和市委负责,是全市国税系统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在全局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市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圆满完成以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指导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工作。
党组会议既是市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市局党组对全局系统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
因此,开好党组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人员
第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
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组秘书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担任,直接对党组书记负责,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组决议的督办。
第三章会议内容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市局机关和全局系统的重要工作。
3、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4、审定依照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容工作制度。
5、讨论决定市局机关、市属直属分局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处分和东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奖励、处分等事项。
研究决定全局系统科级机构的设置、撤并、升格、更名。
决定全局系统人员编制的划拨核定。
任免全局
系统处级干部。
6、研究决定全局系统经费预算、决算。
审定市局机关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
7、讨论部署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任务。
8、其他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准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新的团结。
会议具体内容,按照省局党组、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党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和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
党组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第四章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系统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到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
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
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有关职能处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
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
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
对于分岐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表决以造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2、党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
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
3、党组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党组书记要检查督导,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
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第五章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必须在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
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十八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意见。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党级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创造性地落实执行党组决定,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同时,分工不分家,分工又合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形成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
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
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
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严守会议的机密。
党组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漏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组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
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分局党委可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