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权法定的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摘要:物权法是确认物权的一部重要法律,而物权法定原则又对物权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因为其自身的合理性及生命力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使之成为本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使物权法定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发展,存在的必然性,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方面进行剖析,使大家对物权法定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物权法定;产生;必然性;弊端;完善众所周知,物权法定原则在各国民法著作中均被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确保物权的特性,同时具有建立物权体系的功能。
可见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一国物权法体系的建立,影响着整个私法秩序的建立。
也许正因为如此,物权法定原则被广泛关注并且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
为此,本文将深入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深刻剖析物权法定主义的适用情况。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让与担保是一个大家熟知的概念,其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担保物的权利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再将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一旦不按时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取偿。
在让与担保中,所移转的担保物的权利一般是所有权。
让与担保在我国广泛存在,然而在我国物权法中却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因此对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力大家对此各说纷纭。
所以说,虽然在民法中没有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却承认让与担保的存在及其效力,这种通过各种解释的方法来承认让与担保的效力不仅比较迂回,而且浪费了大量的精力来解决这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
此时如果由法律来设计一种灵活的制度,认可这种行为具有物权效力,那就比较方便了,这种情况下就需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使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概述物权法定原则如此重要,那么何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然后被大多数继承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2020年民法典卷试题
2020年民法典题库判断题(共33题,共33分),答对33题得分33分第1题、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2题、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3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B,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4题、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分值:1 )正确选项:,您的选项B f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5题、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B,您的得分1第6题、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分值:1 )正确选项:,您的选项代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7题、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8题、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分值:1 )正确选项:,您的选项B,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9题、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经法定程序,可以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分值:1 )正确选项:,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10题、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B,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11题、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只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B,您的得分1A .对B .错第12题、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走。
()(分值:1)正确选项:,您的选项A,您的得分1第13题、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r造成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起草小组组长:杨万明、刘贵祥;起草小组成员:林文学、段农根、杨永清、吴光荣、陈龙业、蒋家棣。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思路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在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就包括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确保《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要与学界通说相吻合。
物权法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物权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的内涵、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物权法定的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种类法定: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种类。
2. 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3.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物权法定的法律后果1. 保护物权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物权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使得物权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律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保障了物权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使得社会经济活动在有序的物权关系中展开;另一方面,法律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打击了非法物权行为,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3. 促进物权交易的规范化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物权交易的规范化。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程序,使得物权交易在规范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律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交易行为予以制裁,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平、公正。
4. 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使得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法律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四种。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1.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1.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2.1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如涉及毒品交易、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损害环境、公共卫生等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事实确认的合同。
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被欺诈、胁迫方撤销,才能不产生法律效果。
4.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合同。
4.1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2 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3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2021年《民法典》普法试题与答案
2021年《民法典》普法试题与答案1、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A.对B.错(正确答案)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A.对B.错(正确答案)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A.对(正确答案)B.错4、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A.对B.错(正确答案)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只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A.对B.错(正确答案)6、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对(正确答案)B.错7、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不能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A.对B.错(正确答案)8、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A.对(正确答案)B.错9、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告知被代理人即可。
()A.对B.错(正确答案)10、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A.对(正确答案)B.错1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A.按照占有份额划分的B.50%的C.全部的D.按照其份额的(正确答案)1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B.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C.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正确答案)D.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1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负担。
A.债务人(正确答案)B.债权人C.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D.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比例14、天然孳息,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取得。
A.平分B.所有权人C.用益物权人(正确答案)D.实际占有人15、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B.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正确答案)C.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D.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1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小故事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小故事
篇一:
某市一老人立下遗嘱,遗嘱上规定,我死后保姆余某可以在我的房子终身居住。
当老人死后,执行遗嘱分遗产的时候,继承人不愿让余某居住,把她赶了出去。
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终身居住权”。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考虑到“终身居住权”在我们的物权法上没有规定,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终身居住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因此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法院不承认所谓"终身居住权"。
篇二:
某市郭家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出资将其全家所居住的老宅予以翻新,郭家将翻新后的五间房屋全部卖给刘某,并达成一份协议,郭家有权永久居住其中两间房。
后,刘某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王某要求郭家腾房。
经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家腾房,并支付房产过户后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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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一物 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一物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一权首先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权 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同时,一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 例:2008年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 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余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 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 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法庭。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 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5万元。
• 根据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规则,决定了 下列几项所有权的制度设计: •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 权,可以排斥他人干涉,当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 定他物权时,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人只 有对物享有一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 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恢复其圆满状态。即 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都是暂时性的,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
•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 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 的空间, 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 则做从宽解释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物权法定主义,或称物权法定原则,是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而产生的,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
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的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实质内涵、意义及局限性等的分析研究,认识到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物权法从制定提案并被受理开始历时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审议了八次,最后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压倒性的优势票数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对于采用物权法定抑或自由,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过原则性的变动,如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因增加“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一句,导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改变,即由“物权法定原则”,变为“物权自由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改变,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令人欣慰的是,最后在物权法通过时纠正过来,仍坚持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可视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该两条明确规定只有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可以创设物权和变更物权内容,排斥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类型和变更物权内容的权利。
理论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物权种类法定1. 物权种类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种类。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种类的物权。
2. 物权种类变更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变更物权种类。
例如,当事人不得将所有权变更为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1. 物权内容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物权内容。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不属于这四项权能的物权内容。
2. 物权内容变更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变更物权内容。
例如,当事人不得将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变更为使用权能。
三、物权取得法定1. 物权取得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取得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两种方式的物权取得方式。
2. 物权取得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取得程序。
例如,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程序。
四、物权变更法定1. 物权变更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变更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更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变更方式包括转让、互换、赠与、抵押、质押等,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方式的物权变更方式。
2. 物权变更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变更程序。
例如,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程序。
五、物权消灭法定1. 物权消灭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消灭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消灭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消灭方式包括抛弃、转让、抵押权实现、质权实现等,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方式的物权消灭方式。
2. 物权消灭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消灭程序。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案例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案例就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形成,在规范形式下包含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奉行物权法定,第二是特别法支援,如第八条所述“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是习惯支援,第四是自己意思决定,即物权的自治形成。
因而物权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兼具保护自由、安全与效率之三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符合同样的指标。
而同样有学者批评物权法定原则未就违反后果做出规定,“除了能够表明某种政策立场之外,似乎并不具有太大的规范意义。
”[1] 在法律适用上,所谓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实际上是指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违反物权法上之强制性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分有如下两类:第一,对于违反物权种类法定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无效,由此设立的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于此情形,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解释规则,届以肯定国家透过立法对经济、社会秩序的干预,贯彻其政策。
例如,《物权法》不承认居住权的物权类型。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居住权”的,其行为无效,该项“居住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但是,该项约定之间仍具有债权的效力,居住权人可以依次向买受人请求居住于该房屋。
然而,当该房屋又出卖于其他人时,次买受人取消原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只得向买受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住房灭失的,居住权随之消灭,居住权人亦不得向买受人请求补偿或者安置。
第二,对于违反物权内容法定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法律对于违反物权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超越物权的权限规范的,应使其符合该权限规范;3、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未达到物权的权限规范的,不生设定物权之效力;4、如果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只是部分地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合法的合同有效吗
不合法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不合法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依据这样的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因此,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合同范本专家,以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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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物权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创设物权,也不得设立与法定物权不符的物权。
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自行约定物权的内容,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约定。
据此,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这一原则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无效。
我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这一观点将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相混淆,与物权法第十五条体现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相区分的精神相悖。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表明,违反物权法定仅仅导致物权不能有效设立,但不影响设立或变更物权的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