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法规案例-分章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整个游览过程中,导游未尽职责,在带领旅游者参观游览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引导讲解,使游客游览的质量大大下降。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规定:“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的2倍。”因此,旅行社应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3)旅游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八达岭长城,而是增加了购物活动,这也是违约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旅游者可以依此条款及其他证据向旅行社索赔。

案例13-导游人员管理

1999年12月4日,徐某参加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0年3月,徐某领取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之后,他一直在南方经商。2003年9月,徐某看到国内旅游市场十分兴旺,于是又想从事导游工作。当徐某带着《导游人员资格证》及齐全的有关材料去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拒绝。徐某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导游员徐某2000年取得导游资格证后没有从事导游工作,2003年9月能否申领到导游证?

分析:《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将自动失效。”本案例中,徐某于2000年3月领到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至2003年9月期间,一直未从事导游工作,因此该证书已自动失效,徐某不能申领导游证。

案例14-导游人员管理

职业学校学生王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实习机会。2004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遂聘用王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出,以其未取得导游证,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王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问题:

(1)王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旅行社能否聘用王某从事导游工作?依据是什么?

分析:(1)王某的看法不能成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王某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不能聘用王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所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15-导游人员管理

某单位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决定组织职工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外地旅游,并经熟人联系,聘请了在某旅行社工作的崔某担任导游,并协商确定了服务报酬。在旅游活动中,崔某尽心尽力,该单位职工非常满意,旅游结束后该单位向支付了400元报酬,并赠送了一份纪念品。旅游部门知道此事后,对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问题:

(1)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崔某违反了哪条规定?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员崔某应如何处罚?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本案例中,导游员崔某虽是受某单位的聘请而从事了导游活动,并得到一定的报酬,但并非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其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了本条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扣除8分,在全行业通报。由于情节不太严重,可不予吊销导游证。

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1998年1月初,张先生带着儿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杭州5日游,旅游路线包括西湖、飞来峰、灵隐寺等风景名胜。当天游完西湖后已是下午4点半了,可导游员章某却以这个时候灵隐寺游人少、路上不堵车为由,让游客去了第二天才游览的灵隐寺,因天色已晚,游客不但无法照相留念,还有两名游客因看不清道路而摔跤,回到宾馆已是8点半了。第二天,章某带大家来到购物一条街,占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不愿购物的游客只好在车上休息。开车时,大家责问章某,他却振振有词地说:“行程表上的安排仅供参考,导游有权调整参观时间和顺序。”

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