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1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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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1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维护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各级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保障参建各方的利益,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鲁能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现场签证可视为补充协议,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解释权,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1.3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和规范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1.4凡违背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现场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1.5施工承包商至少应在事后的5天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建设单位将不再给予现场签证及调整现场签证的内容。

2、工程现场签证的定义和范围

2.1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

2.2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只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签证:

2.2.1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2.2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2.2.3由于设计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2.2.4施工图(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

3、现场签证的工作原则

3.1 原则上本工程不允许出现现场签证,对必须出现的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

3.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明确各自“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更换“授权代表”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建设单位或(和)监理公司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人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3.3现场签证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施工承包商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核部门进行复核。

3.4以下情况不得进行签证:

3.4.1能够在施工图纸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以及能够通过设计变更进行明确的工程内容不予签证。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

3.4.2如图纸设计错误属施工承包商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3.4.3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不予签证。3.4.4特殊施工措施费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率包干,并在招标时予以确认的,不进行现场签证。

3.4.5 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不予签证。

3.4.6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承包商不按图施工等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而造成额外费用不得进行签证。

3.4.7 施工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违规处罚不予签证。

3.4.8对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另行委托,单独支付,不得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在工程中进行处理。

3.5工程(工作)联系单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某一请求的

批复或针对某一事件做出的通知和指示,不能作为判定签证的证据和结算的依据,引起费用增减的必须按上述现场签证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并处理。

3.6现场签证应实行预先申报制度。施工过程中一旦即将发生合同外的内容,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申请(附费用估算)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实际发生现场计量处理完成以后48小时内办理完签证手续。在不能停止施工等待办理签证的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事后补签。

3.7当非施工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并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价款索赔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时,明确停工、窝工的原因、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自停工、窝工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承包商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

3.8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所发现的工程量核减项目要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证时,其它三方签证有效,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3.9当发生了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以及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在经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确认后,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措施及相

关费用,经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再进行现场签证,事后签证无效。

3.10因设计原因(如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改变用途更改设计等),而现场又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时,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返工工作量及废弃的设备、装臵性材料进行签证,废弃的设备和装臵性材料由建设单位收回或与施工承包商协商作价处理。拆除的设备和装臵性材料能够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签证。

3.11由于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原因更改设计,导致施工承包商已购进的设备和

装臵性材料无法继续使用,需要现场签证时,要对该批设备和材料逐个盘点核查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法处理时,建设单位要将签证的设备和材料收回。

3.12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现场签证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对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

3.13施工承包商要及时收集现场签证相关的内容、数量、原因、部位、日期、价款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预算费用等支持性资料,附相应的补充图纸(如需要)、会议纪要,还要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进行工程音像资料的取得和收集(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应进行拍照或摄像)。支持性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签发。

3.14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商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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