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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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长科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

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特制订《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长沙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长沙市决定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营造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采用后补助方式,向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其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科技创新券申请、审核、发放、评审,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参与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券年度申报指南》,根据当年度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计划,明确当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比例、兑

付时间及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成果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科技创新券线上平台建设和运行,业务咨询与政策宣传,企业与机构资质审核,企业和机构的动态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及评价,科技创新券兑付初审等工作。成果中心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创新券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形式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科技创新券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等。市科技局采取全年公开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定期组织认定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鼓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业务,对年度服务绩效较好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服务机构应该遵守诚信承诺,如实提供服务和收费,确保创新券业务真实合法。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使用单位与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服务项目根据当年的科技创新券计划进行调整,并由《科技创新券年度申报指南》进行规定。

第四章申请、发放与兑付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为在长沙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无不良记录;

(二)服务提供方必须是经市科技局发文认定的服务机构;

(三)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服务协议所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符合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且服务协议已经执行完毕。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科技创新券相关业务资料:服务协议、验收材料、付款凭证和财务凭据;

(三)持券企业应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上传以上材料扫描件。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市科技创新券形式为电子券,每一张券对应一个编号,在线即时申请、自动发放;

(二)企业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或科技局官网文件查找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就实际服务事项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三)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服务,企业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出具验收材料、服务凭证;

(四)企业将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发起申请;

(五)服务机构在线确认服务协议、服务内容、服务金额等事项;

(六)服务机构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券号与金额。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的兑付程序:

(一)成果中心根据兑付通知安排定期对创新券兑付资料进行集中受理与形式审查;

(二)成果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对有疑问的科技创新券项目资料可视情况安排现场确认),确定拟兑付名单及金额;

(三)市科技局对成果中心提交的确定拟兑付名单及金额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科技局按市政府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

第十四条对科技创新券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用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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