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发展与协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Lega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垒竺!堡!三星型.兰兰.●■圜匿圈一习检察机关蜀修李斜决定逮捕仅幺握一级改佯钓罂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摘要《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迄今已有一段时间,本文对其实际运行效果和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ha z,Y,配套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检察权配置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1.02《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均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至今已有10个月。
本文就这一阶段以来的施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效果(一)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互不相容,也有学者认为,在现有中国法律体系下,批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因此一直以来,学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异议不断。
此次,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出台了该项《规定》,主动深化改革自己内部的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符合了当前社会各界要求对自侦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必须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同时,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附条件逮捕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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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 度若干问题研究
李 志 强
摘 要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检察改革的内容之一, 法律 当中对逮捕条件规定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逮捕条件的理解
存在 分歧 而出现 了种 种 问题 。本 丈指 出了实施附 条件逮 捕的 必要 性 , 证 了实施附 条件 逮捕 的合 法性 , 论 并指 出该制度 的适
用 范围。
关键词 附条 件逮捕 必要性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_ 3
合 法性
适 用 范围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00-5-2 10.522 1) 000 ・ 6
6条规 定“ 有证据 证 明有 犯罪事 实, 是指 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 : 附条件 逮捕是 检察制度 改革 的内容之 一。2 0 年 5月 ,全 第 2 05 一) (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 国检 查机关 第二 次侦 查监督工 作会议 正式提 出附 条件逮 捕这 一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 ( 证明 犯罪嫌疑人 实施犯罪行 为的证据 已有 概念 。20 06年 8月 l 7日, 高人 民检 察院颁 布 了 《 民检 察院 罪嫌 疑人实施 的:三) 最 人 审查逮 捕质 量标准 ( 行) , 试 》 正式确 定 了在 实践 中有条件 适用 逮 查证属 实的 。但 是对于该 司法 解释 , 是法学界还是 实务界都 ” 无论 尤 有证据 证明犯罪 事实是犯 罪嫌 捕 ,0 8 8月, 20 年 北京市 人民检 察院 , 国社会科 学院法 学所 , 中 和 觉得还 是较 难把握 , 其是对 于“ 这一 条中 的“ 有证 据证 明” 的含 义更是众 说纷纭 , 因 北京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二 分院主 办的逮捕 制度 的深化 与发展 专 题 疑人 实施的 ” 研讨会 , 有关 附条件 逮捕 的研 究使得这 项制 度进入 公众 的视野 , 此这一 司法解 释依 然没有 能够 从根本 上解 决逮 捕条件 规定 的模
大陆与台湾、澳门地区逮捕制度之比较
大陆与台湾、澳门地区逮捕制度之比较
邢克波
【期刊名称】《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18)001
【摘要】本文介绍了大陆与台湾、澳门地区关于逮捕制度的立法规定,并通过三地相关规定的比较,提出了借鉴台湾、澳门地区的合理做法,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具体意见.
【总页数】6页(P57-62)
【作者】邢克波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1
【相关文献】
1.中国大陆和澳门台湾地区行政赔偿诉讼比较 [J], 唐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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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大陆与澳门、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 [J], 杜何阳
4.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与大陆药学执业人员的比较 [J], 宿凌
5.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J], 韩德培;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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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肩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查处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其中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有效追诉犯罪确立的一种诉讼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不仅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惩罚与教育的刑法目的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推动司法文明,增进社会和谐。
1 必须准确、全面理解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实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2 必须准确、全面把握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指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
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在于“轻轻,重重”。
附条件逮捕的规定有哪些
附条件逮捕的规定有哪些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重大突破,那么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一)理论依据。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固有的两大任务,这两大任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侧重点的不同反映出国家价值取向的不同,另一方面不可偏废,应追求总体上的价值平衡。
我国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说到底就是要掌握好度,任何绝对化的标准都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
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出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价值的兼顾与平衡,能有效促进审查逮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是对逮捕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全新解读。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据现有证据可基本认定犯罪,但如果因为证据尚有欠缺就对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虽然有效保障了人权,但极有可能放纵重大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高于保障人权的正面价值。
因此附条件逮捕制度规定可以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这就是在两大诉讼价值间选择了打击犯罪,这是完全符合正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正确选择。
另一方面,附条件逮捕制度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批准和备案程序,尤其规定捕后补证不力及时撤销逮捕。
这是在选择打击犯罪的前提之下,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体现出制度设计对保障人权的兼顾,以及对两大诉讼价值的平衡。
(二)政策依据。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起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作用。
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关键是结合个案区别对待,对于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轻微犯罪适用轻缓政策,注重防止片面从严和片面从宽两种倾向,切实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发挥震慑作用,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旨在在逮捕标准上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区别对待,恰恰充分体现出审查逮捕阶段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精神的深入贯彻。
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解与把握.doc
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解与把握作者:甄炎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8期一句话导读本文通过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附条件逮捕过程的简要分析,探讨了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认识、理解与把握。
[基本案情]2009年3月24日凌晨,禹州市朱阁乡村民李某在自家大门楼内竹床上睡觉时,被人持械击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同村村民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3月28日上午,当侦查人员在王某家(王是单身生活)检查时,发现王某所戴的绒线帽上有可疑斑痕,经检查该可疑斑痕系死者李某的人体组织。
4月2日,侦查人员再次对王某家进行检查,发现王某家的电瓶灯上有喷溅状血迹,经鉴定,该电瓶灯上的血迹系李某的血迹。
4月2日王某被刑事拘留,但王某始终不承认杀害被害人李某的事实。
4月29日,经对现场血迹成因进行科学分析,证明系一人作案,且凶手是左手持王某家电瓶灯、右手持械猛击李某头部三下,李某的人体组织迸溅到了王某的绒线帽上。
但该案没有目击证人,凶器未找到,现场没有发现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关的任何物品、痕迹等证据。
案发后,禹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该院侦查监督科经审查认为,此案现有证据认定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王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亦无证人能够证明王某当晚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作案工具未找到,现场未发现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关的任何遗留物、痕迹等证据。
但现有的有罪证据均指向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带有死者李某人体组织的王某的绒线帽,有留有死者李某血迹的王某的电瓶灯,有专家的血迹成因分析等等,王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经过进一步侦查,该案的证据应当能够达到确实、充分,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附条件批准逮捕,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研究决定。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做出附条件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侦查机关争取到了足够的侦查时间和机会。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很短时间内被突破心理防线,对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不但印证了相关物证特征,而且对作案过程的供述同专家的科学分析相吻合。
检察实践视角下附条件逮捕制度分析与展望
规 定 了逮捕 、 监视居 住 、 取保 候 审等 多 种强 制 措施 , 特别
是《 刑事 诉 讼法 》 6 第 5条 明确 规定 :对 需要 逮 捕 而证 据 “ 还 不充 足 的 . 以取 保 候 审或 者监 视 居住 。” 可 由此 可见 ,
立法 对证 据不 足 的案件 已经 预见并 给 出解决 的措施 。但 是 实践 中 , 法机关 在 案件 侦查 阶段 却极 少使 用 这 两种 执
步 的查 证 属 实 。 于这 种 状 态 的案 件 , 往 使 侦查 部 门 处 往 和 批捕 部 门进 退 两难 ,如 果 决定 批 准 逮 捕 则不 能保 证
案 件按 照 逮捕 时可 期 待 的 方 向 发展 :如 果决 定 不予 批
论 决 定可 以批准 逮 捕 , 并应 当采 取 以下 措 施 :一 ) ( 向侦 查 机 关发 出补 充 侦查 提 纲 ,列 明需 要 查 明 的 事实 和 需 要 补 充 收 集 、 实 的证 据 , 及 时 了 解 补 充 取 证 情 况 ; 核 并 ( )批 准 逮 捕 后 三 日内报 上 一 级 人 民检 察 院 备 案 ; 二
( ) 实 践 层 面 上 看 , 条 件 逮 捕 的 产 生 是 基 于 二 从 附 当 前 特 定 的 执 法 环 境
了附 条件 逮捕 制 度 的 构想 。
事实” 。但 是 该标 准过 于模 糊 , 得 检 察 实 践 中无 法 明 使 确 适用 , 管六 部 委 《 于 刑 事诉 讼 法 实 施 中若 干 问题 尽 关 的 规定 》 将 该 标 准解 释 为 “ 有证 据 证 明发 生 了犯 罪 事
实 ; 证 据 证 明犯 罪 事 实 是 犯 罪嫌 疑人 实 施 的 ; 明犯 有 证
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构——基于W市Q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数据的实证分析
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构——基于W市Q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数据的实证分析万诗雄;熊玉桥【摘要】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刑事司法制度.从实践中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看,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明、提前介入不及时、引导权责不清、检察机关内部衔接不畅、公安机关存在依赖心理等问题.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检察监督权,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在庭审环节的公诉应诉能力,建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进行系统构架,明确制度启动的法定程序、适用的刑事案件类型,并将制度的实施主体设定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公诉两个部门,细化“意见”、“建议”内容,从而规范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建议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侦查行为纳入庭审评价体系.【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0)001【总页数】7页(P9-15)【关键词】重大疑难案件;审查逮捕;检察引导侦查;提前介入【作者】万诗雄;熊玉桥【作者单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3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2(一)该制度产生的背景1.时代背景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并将对三大诉讼活动的监督作为加强司法活动监督的首要任务进行了部署。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应运而生,首次在认真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措施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随后,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201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以及部分省、市检察会议及文件中陆续部署、落实“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为司法改革后强化检察监督权、加强侦查监督提供了明确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
从一起盗窃案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何推进检察制度的发展
“ 获得 被 害人 谅解 ” 这一 条 , 没有 获得 被 害人 谅 解 的未成 年人 不适用 附 条件 不起诉 。 其次 , 要根 据矫
正 目的设置具体的条件。为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尽可能修复 , 可设置具体 内容 , 如对 国家 、 集体、 个
人造 成经 济损 失 的 ,要 作 出赔偿 或 者积 极 采取 补 救措 施 , 有 被 害人 的要 书面 悔过 ; 还 可 以 同时设 置
一
从适用客体上看 ,附条件不起诉所适用的案
件要 比相 对不 起诉 社会 危 害性 更 大 ,属 于应 当起
定进行查询的以外 ,检察机关不得 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 ,即使有单位或个
人 要求 检察 机关 为未 成年 人 出具 有无 犯 罪记 录证
《 青海检察》 2 0 1 3年第 4 期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明时, 也 不应 当提 供有 犯 罪记 录 的证 明 。
( 二) 合 理 区分 相 对 不起 诉 与 附条件 不 起 诉
与刑诉法第 2 7 5 条相对应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
确 自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之 日 起 ,检 察机关 应 当封存 相 关信 息 和记 录 ,不 得 公 开, 并 由专人 管理 决定 封存 的未 成 年人 犯罪 档 案 ; 除司法 机关 为办 案需要 或 者有 关单 位根 据 国家 规
在 有 中 国特 色 的社会 主 义检 察 制 度 模 式下 , 针 对 刑诉法 对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要 求 ,高检 院要 充
分借助司法解释这一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尽早 出
台相 应 的司法 解释 和实施 细 则 , 通 过 细化 制度 , 健
关于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几点思考
时批 准逮捕 , 可 能 会 产生 负面 的影 响 。检 察 机关 很 对 严 重破 坏社 会 主义经 济秩 序 、 重破坏 社会 安定 、 严 严 重损 害广 大人 民群 众 利益 的涉嫌 犯罪 的行 为人及
时有 效行 使批 捕权 , 是 保 护 了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利 正 益 , 护 了社会 稳 定 , 强 了人 民群 众 的 安 全感 , 维 增 为 规范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的 有 序运 作 , 造 良好 稳 定 创 的治 安环 境 和经济 环境 发挥 了基 本 的功能 。 附条件 逮捕 制度 更加 注重 法 律 效 果 和社 会 效 果 的一 致性 , 适应 犯 罪形势 的需 要 , 妥善处 理案 件 , 及时 高效地 批
委 员会讨 论作 出的批 准逮捕 。该 项措施 有 利于 打击 严 重刑 事犯 罪 , 强和 公安 机关 的配合 , 在操作 时 加 但 也 存在 一些 问题 值得 我们进 一 步探讨 。
一
有 效率 的公 正实 际上是 非公 正 的 。附条件 逮捕 不是
随意逮 捕 , 批捕 部 门 分析 证 据 后 认 为 经 过进 一 步 是 调 查取 证 , 以定 罪 的证据 能够 得 以完善 , 据 最终 达 到 依法追 究犯 罪嫌 疑人 刑事 责任刑 事犯 罪 , 抢 如不将 涉案 嫌
疑人 及 时批 准逮捕 , 可 能会 影 响 到 以 后刑 事 诉 讼 很 的顺 利 进行 , 妨碍案 件 的进一 步侦查 。同时 , 并 这些 案件 在 当地影 响大 、 及 面广 , 不将 涉案 嫌疑 人及 涉 如
殊 困难 等具 体情 况 出发 , 以实事 求 是 的态 度 采 取 的
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作原理及实践完善——兼论捕权上提的影响及应对
上。 捕权上提正是 通过加 强 内部监督 , 保 司法公 正 的实 确
侦查 、 审查逮捕 、 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 、 互相制约 、 保证 办案质量 ” 等规定 , 符合检察 权的合理 配置 。侦监 、 是 公诉 提前介入侦查环节 , 既是配 合又是制约 , 在刑事诉讼 中 各司其职 , 各负其责。从运 作过程看 , 该工作机制是将分 工
了解 , 无法把握如何收集 、 固定证据才便于公诉时有力指控犯 罪。必须克服“ 重破案、 轻证据” 的侦查导向, 加强侦 、 诉协调 , 着眼于以起诉标准收集证据 , 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j
2 捕与诉脱节。由于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 间形成 空 . 档, 侦监部门对侦查活动和证据变化情况缺乏 了解和监督 。
( 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三) 建立职务犯罪立案报备制度 。基层院及时通报侦查进 展情况 , 利于市 院掌握案情 , 有 适时介入 , 指导 办案 。在 报 备过程 中, 需要加强配套 监督机制 , 公开办案 流程 , 防止 变 成下级提出意见 , 上级履行手续的局面 , 这样不仅使 改革 流 于形式 , 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市院侦监部 门可作 出规定 , 基
现, 这与侦捕诉一 体化在初衷 上是一致 的。捕权 上提 给侦 捕诉 一体 化带来 的问题 , 可通过该机制的完善得 到解决 。 也
一
、
侦捕诉一体化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制约 , 互相 这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侦捕诉职能分 由不 同主 体实施 , “ 是 分工 负责 ” 的具 体体 现 。职 能分 离有 利 于侦 查、 批捕 、 相互 监督制约 , 强调职能分离 , 公诉 但 忽视相互配 合, 也存 在一些 问题 。 1侦与诉不协调。侦查人员对审查起诉的证据规则缺乏 .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性分析及完善建议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雹豳圈圈t翘.竺竺!!坠!f叁垒尘查塾金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性穷析及完善建议胡宇翔摘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检察机关积极推行的一项工作机制。
附条件速捕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已构成刑事犯罪但证据有所欠缺有继续侦查可能的重大案件批准逮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侦查到足够的证据,释放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逮捕可以保障人权和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它建立的基础是逮捕的分层次理论。
关键词逮捕附条件逮捕合踟}生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52-02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附条件逮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根据现有证据已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即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证据要求上,附条件逮捕的证据低于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据上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即便证据有瑕疵,需要继续侦查,但应当达到证明已构成犯罪或是基本构成犯罪。
再次,具有补充侦查的可能性,即能够通过进一步侦查,收集和完善相关的证据。
为了查明公安机关能否补充、完善证据,还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具体、明确的补充侦查方案和计划。
最后,适用对象为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J tl孵U进行,防止其继续犯罪故有逮捕的必要。
二、从逮捕的价值看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关于逮捕的价值,多数学者认为,逮捕的基本价值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前者是逮捕在公权方面的价值,后者是逮捕对弱小私权的正当关注。
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严格限制下的逮捕,是惩治犯罪的有效手段,其对作为少数的嫌疑人人身自由遭受剥夺之害,能够被保障多数人人权的秩序维持之利所抵消。
、也有学者认为,逮捕的价值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之间是无法进行平衡的。
因为在逮捕的适用上,难以‘做到既保障被害人、一般公民的人权,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而在人权保障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或悖论。
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说 明逮捕程序的改革并未造成 自侦案件数量的下滑 , 相反由于上级院侦监部门的及时介入和引导侦查 , 大 大促进 了侦查 工作 的开展 。
( ) 督 力度 明显加 大 三 监
在执行 “ 上提 ~级 ” , 京市人 民检 察 院侦 监部 门共 对 7个 案件 ( 后 北 占上 提案件 数 的 1. % ) 出 27 提 0 纠 正意见 , 下级 院 自侦部 门全部 接受 并予 以改正 。这 7 案件 5件属 于侦查人 员未通 过 同级公 安机关 , 件 而 自行 对犯 罪 嫌疑 人宣 布 拘 留 , 件 是侦 查人 员 未在 笔 录上签 名 、 1 未填 写询 问 时间 , 1 是在 扣押 过 另 件 程 中未制作 扣押清 单 , 押记 录与搜查 记 录不符 。[ 且扣 1 伽成效说 明 由于检 察机关 奉行检 察一体 原则 , 在具 体 案件办理 上有 ‘ ‘ 上命下从 ”的特点 , 而有力地 保 障了上级 院侦监 部 门的监 督力度 。 从
后 立 案数量 较 去年 同期相 比出现较 大 幅度 的上升 。如浙 江立 案数 同 比上升 9 湖南 立案 数 、 数 同比 %, 人 上 升 1. 和 1. 8% 3 1 %。[北京 市的立 案数 、 数与 去年 同期 相 比分 别增长 了 6 . % 和 6 . %。 这就 5 8 人 59 7 07 4
罪嫌疑人 的规定 》 [ 相关 文件 的修 订 、 ,5 出台对 “ 上提 一级 ” 改革会 有哪些 影 响 , 革措施 与上述 文件 问 改
应 如何配套 施行 , 都是值 得思考 的问题 。
一
、
改 革取得的成效
( ) 一 不捕 率提 高
改革实施后 , 许多地 方的不捕 率与改革前 同期相 比出现不 同程度 的上升 , 四川上 升 了 1 %, 如 . 江苏 3 上升 了 25 %, 南和河南上 升了 8 从北京 的情况来看 ,0 9 9月 1日至 l . 9 湖 %。 20 年 2月 2 5日, 市检 北京 察机关 在程序改革 后共受理 职务犯罪 审查逮捕案件 6 件 6 人 , 中决定 逮捕 6 人 , 定不予 逮捕 6 , 3 9 其 3 决 人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运行效果、问题及完善对策
}北京市人 民检 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 究院博 士研 究生[00 0 10 4 ]
2 1 年第 4期( 00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 7期
改革后不捕率上升的情况 .如根据河 南省人 民检察 院 的统计 .09年 9月 1日至 l 20 0月 1 4日. 河南省检察机 关 共 受理 上提 一 级 的职 务 犯 罪 审查 逮 捕 案件 8 9件
四是职务犯 罪案 件审查 逮捕程 序改革后 .上下级 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部门和侦查 部 门通过 召开会 议 、 座
谈 、 论案件 等方式 加强沟通与交 流 , 讨 双方对正确把握 逮捕条件和证 据标 准达成一定共识 .初 步理顺 了上下 级检察机关侦查 、 侦监部 门相互之 间横 向、 向的监督 纵
一
万元 , 犯罪数额 刚刚达到追诉标准 , 情节较轻 , 案件 且 证据基本收集 固定齐全 .不致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和发
生社会危险 , 最终 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 另
是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 审查逮捕后 .不捕案
件的比例明显上升 .对 自侦案件 的监督制约力度显著
外。 从其他省份的统计数字来看 , 也不 同程度地体现出
捕 4件 4 , 人 无逮捕必要 不予决定逮捕 1 1 . 件 人 不捕 率为 1.1 5件不捕案件中其 中一起单位行贿 1 4 % 在 7 O
、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运行情况及效果
自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 实施 以来 . 根
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报道反映的情况 .程序改革措施 正在平稳运行 , 有序 推进 . 康开展 , 健 并且逐渐 向制度 化、 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改革实施情 况来看 . 总体而言 . 改革后 的新程 序运行不 久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初显成效
附条件逮捕之理论初探
发 端于检 察实 践 的 附条件 逮 捕 , 论 是 作 为 无
一
中多 有体现 , 括 对 逮 捕程 序 的动 态 规 定 和对 逮 包
项制 度创新 , 还是一 种工 作机 制 的创 新 , 从其 产
生之 日起 就 存 在 着 “ 定说 ” “ 肯 和 否定 说 ” 的理 论
捕条 件 的静 态 规 定 , 中对 后 者 的考 察 能 为我 们 其
理 论 质 疑 , 阐 明其 存 在 的 合理 性和 改善 的必 要 性 。 也
关 键 词 : 附条 件 逮 捕 ; 事 司法 ; 法解 释 刑 司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D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 9 0 2 0 ) 6— 0 1一 4 17 3 1 ( 0 9 0 0 9 O
【 法坛 论衡 】
附条 件 逮 捕 之理 论初 探
李 利 君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 0 8
摘 要 : 附 条 件 逮 捕 发 端 于 司 法 实践 , 协调 办 案 需 要 和 人 权 保 障 意 义 重 大 。 但 各 地 运 行 状 况 并 不 统 一 , 对 学 界 也 存 在 着 一 定 的理 论 争 议 。 对 此 可 以从 文本 认 同 、 论认 同和 感 情 认 同 三个 角 度 加 以探 讨 , 理 既指 出
因 此 , 其 进 行 理 论 上 的 深 入 思 考 实 为 必 要 。 笔 对 者 不求 面面俱 到 , 选 择 以下三 个 角度 展开 论 述 , 仅
法律 规定 。但 由 不 同法 系 、 同国 家 对 逮捕 的 不
性质 、 目的认 识不一 , 此 紧密相 连 的逮捕 条 件 之 与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构建
证据标准 , 逮捕 的证据标 准 、 起诉 的证据 标准 和审判 的证 据 标准三者之间基本形成一个桶状结构 。 在这样严格 的逮捕证据标准下 , 只要侦查机 关的证据 有 点瑕疵 , 无法 形成 一条有力的证据链 来证 明犯 罪嫌疑件逮捕制 度的构建
周 颖 , 张 宁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 京 102 ) 北 0 0 5
[ 摘
要] 我国现行的侦查和起诉关 系, 导致侦查取证不到位, 诉讼效率低下。应在现行法律
框 架 内 , 立附条件 逮捕 制度 来 完善我 国的侦 查 和起 诉 关 系, 建 强化 检 察机 关 对侦 查机 关取 证 工作 的
收稿 日期 :0 1—1 1 2 1 0— 6
技术 的发展 以及异地支付 的便利 , 犯罪分 子可 以通过互 联 网
络隐藏 自己的行迹 和重要证据 。在 这种情况下 , 侦查 机关在
最初 取证 时 , 可能没有 注意 其 中的一些 重要 环节 , 也可 能在 取证期 限内无法完成 相关证 据 的调取 。如 果检察 机关 就此 根据现有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 一方 面打击 了侦查 机关查处 同 类襄件 的积极性 , 另一方面让钻 法律空子 的犯罪分 子有 机可
21 0 1年 J 2月 第2 4卷 第 4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 a f h n iP lt sa d L w Isi t o miit tr o r lo a x oic n a n tuefrAd ns aos n S i t r
De ., 0 1 c 2 1 Vo . 4 No 4 12 .
一
、
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
有所欠缺但 已基本构 成犯罪 、 为经过 进一步 侦查 认
能够取到定罪所 必需 的证据 、 确有 逮捕必 要 的重大 案 件 的犯罪嫌疑人 , 经过 检察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可 以
批 准逮捕并应 当采 取 以下措施 :一 ) ( 向侦 查机关 发 出补充侦查提纲 , 明需要 查 明 的事 实 和需 要 补充 列
度 。20 06年 8月 1 7日,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第 1 0届 检 察委员会 第 5 9次 会议 通 过 的《 民检 察 院审 查 逮 人
所谓 附条件逮捕 , 指检 察机 关办 理侦查 机关 是 提请批准 逮捕 的案 件 时 , 对严 重 刑 事犯 罪 嫌 疑人 , 认 为证 明其 犯罪 的事实 证据 尚未 达 到批 准 逮捕 的
证 明 犯 罪 行 为 确 实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为 , 有 足 够 的 且 证 据证 明 这 一 犯 罪 事 实 。4 基 本 充 分 说 , 为 “ . 认 有 证 据 ” 指 有 基 本 确 实 、 分 的证 据 。5 “ 足 说 ” 是 充 .充 ,
根据《 质量标 准》 4条规定 , 条件逮捕 案件 第 附
一
捕 质 量 标 准 ( 行 ) ( 下 简 称 “ 逮 捕 质 量 标 试 》 以 《 准》 ) 4条规定 : ‘ ”第 “ 有证 据证 明有犯 罪事 实 ’ 一 ,
般是指证 据所 证 明 的事 实 已构 成 犯 罪 。对 于 证据
般标准 , 确实 具 备 补充 、 善 证据 的条 件和 可 但 完
建议 立 法机 关对 附条件 逮捕 制度 进 行 审查 , 并通 过 相 关程 序修 改 或 废 止 这 一 制度 。 关 键 词 :审 查 逮捕 ; 附条件 ; 法 ; 除 违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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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张兆松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予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2005年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要具备并附加必要的条件。
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可以在全国试行“附条件逮捕”这一工作制度。
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0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标准》”)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
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3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这标志着附条件逮捕制度正式确立。
该制度确立以来,不少地方开始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积极推进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实践中,有的称为“风险逮捕”,有的称为“有条件逮捕”,还有的称为“相对批捕”“特殊逮捕”或“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等)。
如重庆市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检察院已有18个,占全市检察机关办案单位的42.2%。
根据《质量标准》第4条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必须满足定罪条件和程序条件。
定罪条件是:(1)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基本构成犯罪;(2)据以定罪的现有证据有所欠缺,但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3)系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
程序条件是:(1)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3)批准逮捕后3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4)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审查逮捕改革举措出台,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一、该制度不具有合法性2008年8月29至30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的主题就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绝大部分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依据是:1、法律依据:(1)符合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逮捕条件的立法精神。
(2)符合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法定要求。
2、理论依据:(1)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要求。
(2)符合并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3]有的认为,“附条件逮捕的证据证明要求,与一般的证明要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属于原则与例外、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其对一般逮捕的证明要求起到了补充的作用,没有根本上突破法律界限。
” [4]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之所以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理论和实务界曾有多种解释:1、“个数说”,认为“有证据”就是有一个或两个有罪证据即可。
2、“相当说”,认为只要有相当的确实证据证明犯罪即可。
3、“充分说”,认为“有证据”是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即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确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犯罪事实。
4、基本充分说,认为“有证据”是指有基本确实、充分的证据。
5、“充足说”,认为“有证据”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据充足”不等于“证据充分”,“证据充足”相对于某一具体犯罪事实而言,只要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而“证据充分”相对于所有犯罪事实而言,其数量必须覆盖所有案件事实的情节。
[5]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重审了该《规定》。
应当说《规定》颁布后,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识逐步得到统一,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
这种证据标准,既不是立案时仅能证明有犯罪“嫌疑”、拘留时能证明有“重大嫌疑”的证据,也不是侦查终结、起诉、审判所构成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是“基本确实、充分”的证据。
这种证据是在起点犯罪上已接近“确实、充分”,但又存在一定距离的证据,依此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基本上不会捕错。
[6]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出台表明,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批准逮捕。
尽管这种逮捕要符合一定条件,且捕后有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其核心是将原本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规定,“证据有所欠缺是附条件逮捕的关键条件”。
[7]这表明附条件逮捕案件的现有证据不符合《规定》中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三个证据要求。
(二)违背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程序法定原则不仅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循,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一条重要内容。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亨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8]程序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有利于塑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即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亨有的基本权利,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
[9]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冲突最为激烈的一个领域,个人权利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国家的追诉活动加以适当限制,侦控机关就会凭借强大的国家力量和惩治犯罪的道德优势恣意妄为,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国家追诉机关以其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种权力的行使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加以实施。
任何权力机关不得以自我授权或越权的方式对犯罪嫌疑被告人进行逮捕。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之外另设批捕标准,实质上降低了我国法定的逮捕条件。
(三)违反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
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就具体应用刑事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合法性原则是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就如何具体适用刑事法律问题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10]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逮捕质量标准》开宗明义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 但《逮捕质量标准》第4条则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附条件逮捕制度,恰恰违反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
不少同志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对逮捕的条件作了重大修改,将原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放宽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显然降低了逮捕的证据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各级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的严格要求并将“错捕率”作为考核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刑事赔偿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下,一些审查批捕人员仍然沿袭着旧刑事诉讼法的逮捕观念,人为地将批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以期降低错捕率这种过于严格的证明标准影响了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逃跑、串供、毁灭、隐匿证据。
因而“有条件逮捕并没有突破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对我国逮捕条件的回归。
……有条件逮捕制度可以使实践中过于严苛的逮捕条件得以矫正,实现逮捕制度设计的应有作用。
” [11]该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掌握过于严格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出台附条件逮捕制度,正是为了更好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一方面,从逮捕实践看,我国基本不存在对逮捕条件掌握过于严格的问题。
尽管个别地方可能存在该捕不捕的问题,但就全国来说,当前逮捕领域的主要矛盾主要是不该捕而捕及逮捕率过高的问题,而不是该捕不捕的问题。
在我国,逮捕数量很大,逮捕适用率非常高。
1998年—2002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逮捕率为98.23%。
[12]2003年至2007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逮捕率为90.19%。
[13]近五年中逮捕率虽然有所下降,但逮捕率过高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
这样高的逮捕率,是难以得出逮捕条件掌握过严的结论的,那种认为现在对逮捕条件掌握过严的说法是没有实践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