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_对浙江省余姚_慈溪水权交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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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7期

江苏农村经济

2001年7月1日,浙江省余姚市向慈

溪市转让用水权的协议正式实施。至2005年底,余姚市已累计向慈溪市供水6160万立方米,双方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余姚-慈溪的水权交易是近年来水权交易的成功典型。

水权交易产生的动因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人口的急剧增长,水资源已经越来越稀缺。它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而且还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不能增加的情况下,要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可持续性增长,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商品属性使利用经济杠杆实现水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成为可能。由于利益的驱动,水权交易这一水资源配置新手段应运而生。水权交易可以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低的主体改善水资源的利用手段、方法、技术等,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将相对剩余的水资源能够投入交易市场,卖给水资源更为稀缺的买者,实现双赢,进而增加社会总财富。

浙江省的余姚市与慈溪市相毗邻,但两市的水资源状况却大相径庭。余姚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547.1mm,水资源总量为11.3亿立方米,平均每平方公里水资源产出量达72万立方米。而且该市地处姚

江中游,从邻县进入并经过余姚的水资源总量达4.268亿立方米,水资源比较丰富。慈溪市水资源相对缺乏,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5.031亿立方米,

每年缺水

2000-4000万立方米。随着经济的发展特

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紧缺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已成为慈溪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因素。只有引进邻市的“外来水”才能解决慈溪的水资源紧缺问题。经过两市政府、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调研、评价、分析和协商之后,两市终于在1998年7月28日达成了转让水资源的协议。余姚市从梁辉水库向慈溪市供水,供水期

15年。前3年每年供水1000万立方米,

后12年每年供水2000万立方米。慈溪市向余姚市一次性支付补偿水库工程折旧费

3500万元,供水输水管道由慈溪市铺设。

慈溪市向余姚市提供15年无息借款2000万元用于开挖引水隧道工程。

水权交易的基础

水权交易是对于水资源产权的买卖,也就是在国家宏观配置的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允许水资源的利用主体间,进行合理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水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进行水权交易的基础是明晰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初始分配,并赋予这些权利明确的主体。只有权属明确,权利人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对水资源行使

利用或不利用的权利,才能确认权利人在开发使用中行为的合法性,并赋予行为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是水资源的产权主体,应由国家将水资源初次分配给资源利用的主体,同时赋予相应的水资源产权,各主体对水资源具有使用、支配、买卖的权利。国家对于资源利用主体对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具有监督、调控的权利。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应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组成。初始分配即国家配置到地方政府,是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一级市场,二级水权市场是指由地方政府分配到各水用户,他们之间可以进行水权转让交易。

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种经济组织和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为水权制度的主体和水权的代表者,通过流域级的管理单位对水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在不同的地区之间通过水权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余姚-慈溪的水权交易是两市地方政府出于自身需要而进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实际上应属于二级水权市场。余姚向慈溪转让的水库水是“工程水”,其使用权属于余姚市。因此,余姚市有权转让这部分水资源的使用权,交易中所涉及的水资源产权是明晰的。

水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对浙江省余姚·

慈溪水权交易的思考汪湖江吴劭辉俞建荣邵孝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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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的制度保障水权制度是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水权,确认和处理各个水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水权转让制度是指用水户对拥有的水权依法有偿转让部分或全部水权,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则,这里的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或水商品使用权。水权转让制度的建立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由于水资源的特殊重要的地位,因此无论是流域范围内的余姚-慈溪水权交易,还是全国范围内的水权交易,都必须有国家和政府必须制定的水权交易制度的约束,使其沿着合法、

合理的方向发展。水权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框架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资源具有随机性、流域性、可

更新性、流动性以及利与害的可转化性等特点,水权制度必须从水的性质本身出发来治理水资源问题,要遵循水的本性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自身特点,符合水资源管理的自然规律。

(2)水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并紧密融合,要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

效率规律等。(3)水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要与立法相结合。市场经济通过交易来实现自己的功能,而要交易就要有契约,有契约就要维系契约的稳定和正常运行,要维系契约就要有法制,因为契约主要是通过法制来维系的。因此,为了建立水权和水市场制度,就必须加快立法进程。

(4)水权管理要与资源使用者密切联系,易于为资源使用者接受,如用水户以适当方式参与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水户是享有民事权利的独立法人,是市场的主体。资源的使用者参与管理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5)科学确定水权转让价格。水权价格的确定,是健康发展的水权市场的基本问题。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宏观上

应由政府定价,公众参与;微观上可由政府监控,用水户依法商定。水权转让的价格至少应该包括工程建设投入、经济生态补偿、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等。

(6)倡以节约为本、

开源为辅的原则使用水资源,杜绝水资源的浪费。我国的水权交易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各方面的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和规范,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一些制度和规则,使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尽快的成熟起来。

水权交易产生的效益虽然余姚·慈溪的水权交易历时不久,但其产生的效益不可小觑。自2001年7月正式供水至今,两市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当人们认识到水是可以创造价值的商品之后,余姚市按照优水优用、分别使用的原则调整用水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农业用水主要用河网水和径流水,而将水库的水腾出来发展供水,增加经济效益。水权交易使余姚市的水资源优势转化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实现了水资源商品化、效益最大化、配置合理化。对于慈溪市来说,由于引来的水是商品水,推动了各用水户精打细算,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把用水量降下来。节约了水,实际也就是节约投入,节约了生产成本,减少了排污量。水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慈溪市的水资源紧缺状况,改善了供水水质,提高了居民饮用水质量,优化了投资环境,增强了城市的辐射力和对外开放的吸引力。这两个市的认知都说明,他们之间的用水权转让是成功的,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宏观上来讲,水权交易所产生的效益有以下几点:

(1)水权转让交易有利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从而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2)水权转让交易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3)水权转让交易能够加快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进程,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几点启示

浙江省余姚市向慈溪市用水权转让交易取得了成功,得到了宁波市政府、浙江省政府和水利部的肯定,其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和借鉴。这个成功的典型可以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1)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率先开展或探索用水权转让交易的实践。经济发达地区用水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经济发达地区也具备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购买用水权或补偿用水权的条件和基础。因此,经济发达地区适合水权转让交易的实践。

(2)

政府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是推

进用水权健康转让的重要保证。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农民群体尚无独立的利益代表情况下,农民群体的独立利益要得到体现只能由地方政府出面。

(3)进一步加强对水权、

水价、水市场理论的研究和探索是开展水权交易的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水权、水价、水市场的基础理论是引导水权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水权转让交易的条件、范围、转让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水权转让补偿原则、计算方法等都应该包括在这套理论中。

(4)必须抓紧研制水权转让的政策和制度。新水法中虽已明确了水权的概念,但对水权的转让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提出水权、

水价、水市场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制定出水权转让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迫在眉睫。水权交易能够缓解目前的水资源危机,但是规范水权交易的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水权、水价、水市场理论也不完整。水利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单位汪湖江吴劭辉/浙江省余

姚市水利局;俞建荣邵孝侯/河海大学现代农业工程系]

[栏目编辑/刘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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