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采煤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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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

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

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第8条呆滞煤柱必须研究开采,不得留下孤立块段。

第9条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煤柱由矿测量部门负责留设和修改。

第10条永久煤柱必须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呆滞煤柱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11条各类煤柱留设完成以后及时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第12条村庄扩大、地面建筑物发生变化、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原煤柱不能很好的保护地表建筑物,煤柱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13条各矿建立煤柱动态管理台帐,台帐内包括煤柱留设时间,煤柱设计人,各煤层煤柱角点坐标,分煤层储量分类汇总,煤柱变动情况及储量变动情况。

第二节保护煤柱留设方法

第14条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四级(表一)

表1 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注:凡未列入表的建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第15条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

倾斜:i=±3mm/m

曲率:K= ±0.2×10-3/m

水平变形:ε=±2mm/m

第16条地面受护面积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

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一般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

表2 建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维护带宽度

第17条建筑物受护边界不应出现过多的边角。当建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以避免在建筑物受护面积内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其允许变形值。

第18条岩层移动参数的确定

冲积层移动角:φ=45°º

基岩移动角(见下表)

边界角(见下表)

第19条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按移动角采用垂直剖面法、垂线法之一设计。

第20条保护煤柱设计所需要的资料和图纸

1.1:2000井上下对照图。应包括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构造、巷道布置、生产系统及邻区开采情况,受护对象位置等。

2.该地区钻孔柱状图。应注明地面标高,煤层的层数、层间距等。

3.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4.地质剖面图。

第21条煤柱设计方法

地面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界线是由岩层移动面和煤层相交的线所决定的。

①建筑物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一致的条件通过受护边界分别用

φ、γ、β移动角沿煤层斜剖面和用φ、δ移动角作沿煤层走向方向的走向剖面,与煤层相交的线为保护煤柱线。

②建筑物的边界与煤层走向不一致,有不同的交角θ。当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斜交时,应根据基岩移动角求得垂直于受护边界线方向(即伪倾斜方向)的上山方向移动角γ'和下山方向移动角β'。然后再确定保护煤柱。

γ'和β'角按下式计算:

ctgγ'=√ctg2γcos2θ+ctg2δsin2θ

ctgβ'=√ctg2βcos2θ+ctg2δsin2θ

θ---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方向所夹的锐角;

δ、γ、β---分别为走向方向、上山方向和下山方向的基岩移动角。

第22条常用的煤柱设计方法有两种:垂直剖面法和垂线法。

一、垂直剖面法:

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主要适用于建筑物长轴与煤层走向或倾向平行;建筑物形状为线形(如铁路等);受护面积较小而形状较规则的建筑物;井筒(竖井、斜井);地质条件较复杂,如断层等。

垂直剖面法是采用图解的方法,作沿煤层走向和沿倾向的垂直剖面,在剖面图上确定煤柱边界宽度,并投影至平面图上而得到保护煤柱边界。

二、垂线法:

多用于延伸形构筑物;受护对象形状复杂,且又与煤层走向斜交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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