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基础知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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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长效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
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长效盐酸土霉素注射 液、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 (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 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 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 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 二甲嘧啶可溶性粉、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 替米考星溶液、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酒石酸吉他霉素 可溶性粉。
兽用标识 [兽药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英文名 汉语拼音 本品主要成分及化学名称为 [性状] [药理作用] [适用症] [用法与用量] [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停药期] [规格] [包装] [贮藏]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中兽药说明书格式
兽用标识 [兽药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汉语拼音 [主要成份] [性状]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规格] [包装] [贮藏]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2.喹诺酮类药:恩诺沙星注射液、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恩诺
沙星片、恩诺沙星溶液、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恩诺沙星混悬液、 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 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盐酸环 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 剂、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沙拉沙星可溶 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达氟 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甲磺 酸培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盐酸二氟沙星片、盐 酸二氟沙星注射液、盐酸二氟沙星粉、盐酸二氟沙星溶液、诺氟 沙星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水产用)、乳 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水产用)、乳酸诺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 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烟酸诺氟沙星溶液、烟 酸诺氟沙星预混剂(水产用)、噁喹酸散、噁喹酸混悬液、噁喹 酸溶液、氟甲喹可溶性粉、氟甲喹粉、盐酸洛美沙星片、盐酸洛 美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洛美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片、氧氟沙星 可溶性粉、氧氟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溶液(酸性)、氧氟沙星溶 液(碱性) 3.其他:乙酰甲喹片、乙酰甲喹注射液。
8.其他: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合成抗菌药
1.磺胺类药: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嘧啶粉(水 产用)、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对甲 氧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复 方磺胺间甲氧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 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 性粉、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二甲嘧啶 可溶性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 用)、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复 方磺胺氯吡嗪钠预混剂、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磺 胺 喹 啉 钠 可 溶 性 粉 。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
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 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 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 (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 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 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林可霉素 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5〕7号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
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
1、重点惩治“涉证”“涉号”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查验标签和说明书
标注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严厉 打击涉及伪造和套用相关“证”“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查验“兽用处方药”标识。对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属于《兽用 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要重点查验“兽用处方药” 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3.严厉打击六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所标明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 出规定范围的,一律按假兽药处理;二是对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 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合,并经确认非法添加了其他成分的,一律按 假兽药处理;三是对所标注用法用量擅自改变的,一律严肃查处;四 是对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一律按劣兽药处理;五是对不标明或者更改 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一律按劣兽药处理;六是对不标明或更改休药 期的,一律严肃查处。
兽药生产批号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
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兽药为一批。用于识别“批” 的一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称为批号。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 批号,使用批号可追溯该批兽药的生产 历史和生产质量的全过程,编制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通常为:年--月--流水号。国内兽药厂生产兽药产品,其 批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2位表示年号,中间2 位表示月份,末尾2位表示日期或流水号。比如某一兽药 的批号是080902,表示这批药是2008年9月2日生产或 2008年9月生产的第二批产品。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应提供内容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 主要成分及含量、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 干疫苗必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 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包装、贮藏、废弃 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企业信息。
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与中西复 方制剂产品说明书格式
8)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
字词的文字。 9)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疗效 的文字。 10)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 11)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12)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13)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1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15)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16)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同但剂 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外包装标签基本要求
外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包装上的标签。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
适应症状(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 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生 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 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同时也可以有商品名。通用名和商品名用字不得小于1: 2(指面积)。
兽用化学药品说明书要求
兽用化学兽药(含中西复方制剂)说明书必须注明:
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 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休药期、 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企业信息。
中兽药说明书内容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
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休药期、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 企业信息。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自2014年3 月1日起 施行。
一、抗微生物药 (一)抗生素类 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 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 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 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 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 苄星青霉素。
“兽药添字”--药物添加剂;
“兽药生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
态制品;
“兽药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
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 年号用四位数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位伯数字表示,由农业 部规定,贵州为24。 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 部规定。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格式是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
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 药品种编号。 格式如下: 兽药字 (××××) ×× ××× ×××× 兽药添字 (××××) ×× ××× ×××× 兽药生字 (××××) ×× ××× ×××× 年号 省序号 企业 序号 品种编号
兽药产品内包装标签基本要求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03年3月实行,农业部
22号令 内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上的标签。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
(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 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内容, 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兽药基础知识 兽药使用
兽 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 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 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 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 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
剂等。在我国,鱼药、蜂药、蚕药也列入兽药管 理。
××××说明书
生物制品说明书格式
兽用标识 [兽药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英文名 汉语拼音 [主要成分与含量] [性状] [接种对象] [用法与用量] [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规格] [包装] [贮藏]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说明书
兽药通用名和兽药专用商品名称
兽药通用名必须采用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名称,剂型名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
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头孢氨苄注射液、硫酸头孢喹肟注射 液。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 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 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 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硫 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预 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 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称应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农业部颁布 现行兽药质量标准一致。
兽药商品名称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一兽药产品的专
有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 文件农办医[2006]48号)
1)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2)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 物名称相同的文字。 3)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该 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 不得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 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6)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7)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 响的文字。
兽药的特点
兽药专门用于预防、治疗动物疾病,改善动物饲养环
境安全。
兽药的包装、用药剂量、投药途径与方法,都是根据
动物本身的特征。 兽药的使用对象有严格的界限。 动物种类繁多,差异性大,生理特性迥异。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药国家标准、 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法律许可凭 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多产品共用一个 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