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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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国家赔偿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二/50)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考点】刑事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标准
【答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县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后法院判决方某无罪,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A项错误,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司法赔偿情形包括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以及错判刑罚并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完全限制的情形。取保候审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方某2012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1日被法院判定无罪和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按照申请时间计算,上一年应为2013年。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二/50)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考点】司法赔偿程序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
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本题中,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不符合法律规定。A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本题中,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没有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程序。B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题中,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符合法律规定。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题中,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缺少前提条件。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3.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 000元,误工损失2 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013/二/49)
A.2 000元
B.5 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3.【考点】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答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据此可知,只有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的5 000元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B项正确,当选。A、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