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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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

2009年第l0期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10月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VOL.7.No.1OOCT

.2009

论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

许凌志

[摘要]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是公司人格混同的两大情形,意思混同为主,财产混同居次.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各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我国司法实践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时,应给予公司

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同等的重视,以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益的保护,更好地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

[关键词]意思混同;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否认;独立人格

[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广西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基地助理研究

员,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9)l0—0145—03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只是规定了适用公司

人格否认法理的实质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逃避债务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法条没有

很明确的规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形式要件,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在学理上,

我们通常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形式要件归

纳为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具有

与其成员相独立的人格,当出现某特定事由,公司

的人格被另一个人格体利用,由于此种利用导致公

司与其成员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人格不

能区分,公司人格丧失了独立性.这种情况称之为

公司人格混同.我们认为,公司人格混同主要由公

司意思混同和财产混同构成,各有其独特的表现形

式.我们应充分认识两者的构成和原理,更好地在

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保护公司债权

人和社会公益.

,公司的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

传统的公司制度认为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公司

若符合法律规定,则被法律赋予独立人格,成为民

事主体,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则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我国也

确定了法人制度.《民法通则》第37条概括性列

举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依法成立;(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将

法人的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概

括为团体独立人格的四大要素,其中独立财产为

本,独立名称为表,独立意思为动力,独立责任为其

切民事活动的最终归宿.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

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

立财产的最终体现…(丹.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

同.我们认为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才是法人独立

人格的两大基本支柱.上述人格四大要素中,独立

意思,独立财产是人格生成的要素,而独立名称,独

立责任都不是人格生成的要素.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理念,而意思自治

又是离不开民事主体的,离不开主体的辨别事物的

能力,即意思能力.法人实在说从根本上承认团体

人格也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是通

过其意思机关来表达的.公司由股东会形成意思,

董事会执行意思,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意思.公司

意思的实践受到第三人的干扰,控制,使其所实践

的内容不真实(在这里是指不符合公司的真正利

益),在其背后是为了实现该控制,干扰人的利益,

则受控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不完整的.传统的民法

理论一般主张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控制股

东对公司过多的控制,并使诸多控制要素占主导地

位时,公司实质上成为了该控制股东的代理人,公

司所表达的意思就等于控制股东的意思,公司不再

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因此,独立意思的存

在或完整与否,是衡量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准.

在公司人格独立的情况下,其意思的实践应为自由

的,而当其意思实践的自由丧失或产生障碍时,则

应重新考量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或完整与否.而

且,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只有具

[基金项目]广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基地资助项目(200906) 145

有独立的意思,才能有真正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地参与经济流转,反之,则失去了具备独立法

律人格的基础和意义.

对公司独立人格而言,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

不可或缺的要素.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的

并独立于其发起人或股东的财产.公司以其独立

的财产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进行财产交易,并以此

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的实

现依赖公司所拥有的独立财产,因而保障公司拥有

稳定的独立财产至关重要.公司资本三原则的规定就非常典型.(1)资本确定原则.该原则是指

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由发起人认足或向社会募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注册的公司资本总额,由此形成公司中永久的独立拥有的资产.根据资本确定原则,不仅要求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各国公司法的最低资本额度的规定(无规定的除外),而且还应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同时还要求认购人必须要缴足出资,否则,对

未缴足的部分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认缴责任.(2)

资本维持原则.这一原则的宗旨并非不允许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当或失误而导致公司资产的亏损,主要是为防止公司一味满足股东要求无限制分配利润而蚕食公司资本,从而引起公司资本的实际偿债能力隐形降低,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直接利益的威胁.为此,各国公司法中都作出提取法定公积金,无盈利不得分红,亏损先行弥补等规定,以便约束公司在其存续期间,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价值.(3)资本不变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

司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而且一般情况下,禁止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持公司资本,维护债权人利益.当一个公司能够保持必要的资本并维持不变,公司的独立责任才有实际意义.

正是由于公司具备了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法

律才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公司才能以独立的人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是

公司独立人格的两大支柱.

二,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之提出及

其表现形式

(一)公司意思混同之提出及其表现形式

公司意思混同是指公司的意思与股东(包括

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意思混为一体,不能明确,严格地区分.公司意思受到股东的支配控制, 146

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该支配股东的”工具”,包括个别股东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不法活动,滥用法人人格.独立意思是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支柱,如果公司独立意思缺失就会导致公司人格独立性的丧失.意思混同正是对应于公司独立意思而提出的.当公司的意思受股东所支配和控制,该支配股东借用公司这块”面纱”以实践他的意思,公司丧失了其意思实践的独立性,那么公司的意思与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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