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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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第一章

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家

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

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

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婚姻家庭法规定或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

庭法律行为和解决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份的根本准则。

五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

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目的是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2、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3、实现程度与社会发展阶段想适应。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障: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当事人主观意志和索要财物人不同)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

狭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意义:1、实现平等的前提。2、实现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基本要求:1、缔结婚姻时地位平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位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内容:1、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2、已有合法婚姻,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3、一夫(妻)多妻(夫)都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和制裁。4、违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1、重婚。(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的违法行为。(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仅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但并

未结婚的行为。

两者区别:1、目的。重婚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愿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不具有与他人结婚长期生活的目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2、制裁。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1、对妇女的保护:(1)婚姻法上:A、子女姓氏上。B、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适当照顾女方。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家庭婚姻权利。

2、对儿童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对老年人的保护:(1)人身自由权。(2)房屋居住权。(3)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权。(4)

婚姻自由权。(5)社会保障权。

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和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疾病、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家庭暴力VS虐待:1、次数和时间上。家庭暴力多是一次性和短期行为,虐待是多次和长期。2、实施伤害程度上。虐待大于家庭暴力。3、范围上。家庭暴力相对较窄。4、法律后果上。虐待是一种犯罪行为,家庭暴力是民事行为。

虐待VS遗弃:1、联系。实施对象一致。2、区别。行为方式不一样。虐待多是积极的、作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遗弃多是不作为。

七、计划生育原则的微观概念: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和素质,在保证人口质

量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人口增长率,消除人口生育的盲目性。

意义:1、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人口素质,符合我国国情。2、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相协调的客观规律的要求。

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适当地晚婚晚育。

具体表现:1、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2、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3、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4、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

第三章

一、亲属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的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

系,这种关系使他们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

法律上的亲属是指受法律调整、由法律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特征:1、法律性。2、产生有一定原因。3、身份性。

二、亲属的种类:1、我国古代:(1)宗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和其配偶。(2)外亲,是

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相关的和与出嫁女儿相关的。(3)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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