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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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尊重劳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发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规范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表彰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企业的栋梁、职工的楷模,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领跑者和持续发展的实践者,是各项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培养、评比、表彰、管理,坚持基层推荐、民主评选的原则;坚持综合考核、突出实绩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作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劳模培养、管理和劳模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劳模的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推荐工办、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时,原则上在公司劳模中产生。

第二章劳模条件

第六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七条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履行了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完成了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和关、重、急、险任务,在提升企业战略地位和市场地位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第八条立足本职、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敢挑重担,以主人翁的工作姿态和忘我的进取精神,在双增双节、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了显著业绩,质量、产量、成本、消耗等重要考核指标在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在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创造新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和重大成果。

第九条在企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重大业绩者。

第十条考核期内无质量、安全、机损事故,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依照劳模条件,各单位原则上在采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由职工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推荐劳模候选人。严禁包办代替或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劳模候选人确定后,要统一填写劳动模范推荐表,向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由竞赛办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三条竞赛办提出年度劳模表彰名额,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和劳模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核实上报材料的基础上,依照凭实绩、重贡献的要求,提出劳模人选。

第十四条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听取竞赛办的评比推荐情况工作汇报,各位委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和讨论的基础上审定,最后报请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被评选为劳模的职工,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公司级劳模给予2000 元、地市级劳模给予3000 元、省部级劳模给予4000 元、国家级劳模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隆重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获得劳模称号的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关心劳模

第十八条每年组织一次劳模旅游活动,开拓劳模的视野,丰富劳模的阅历,给劳模创造更多放松心身的机会。

第十九条确实关心劳模的身体健康状况,特别要关心在急、难、重、险岗位和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劳模的心身健康,每年组织一次劳模健康体验。

第二十条在选举职工代表、会员代表时,要重视将劳模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充分尊重劳模的政治地位。

第二十一条在认购住房时,按照公司级、工办级、省部级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不同的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劳模。

第二十二条重视劳模的培养工作,凡公司和上级组织的各种政

治、文化、技术学习,要优先考虑劳模,为劳模创造更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不断提高劳模水平。

第二十三条采取召开劳模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劳模的意见和建议,为劳模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建言献策的必要渠道。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劳模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对劳模的伤、残、病、亡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劳模的宣传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公司广播站、电视台、报纸等多种宣传媒体,弘扬劳模精神,赞美劳模品质,放大劳模效应,发挥劳模作用,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发挥“劳模街”的作用。将每年度劳动模范的光辉形象和主要事迹简介以灯牌、宣传专栏等形式在主要街道或相关部位广为宣传,营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每年编订出版《劳模专刊》,传播劳模事迹, 扩大劳模影响,用劳模精神鼓舞职工士气和斗志。

第二十八条凡授予公司级以上劳模称号者,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建立劳动模范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个人情况、主要事迹、受奖情况、家庭状况等。

第二十九条劳模管理坚持能下能上的原则,对因犯严重错误,需取消荣誉称号时,本着严肃慎重的态度,经原命名程序予以取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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