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第十三中学小卖部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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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十三中学小卖部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钦州市第十三中学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现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小卖部位置、面积及用途甲方将位于钦州市钦北区新城八路与新城九路交汇处西南面钦州市第十三中学校园内小卖部出租给乙方使用,铺面面积约平方米,用于经营小卖部。乙方已通过公开竞租方式取得该小卖部两年半租赁权。

第二条甲方的承诺甲方保证对小卖部享有管理权并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能对小卖部进行正常使用。第三条乙方的承诺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保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办理有关经营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小卖部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能经营定型包装的食品、矿泉水、饮料、冰淇淋及水果、日用、文化体育生活用品;不得经营烟、酒、棋牌类;不得向学生销售违禁品以及学校或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商品;不得生火煮东西,不得经营饭、菜、粥、包子、馒头、饺子、馄炖、面条、粽子、豆浆、糖水等自制食品供应师生;不得经营自制榨果(疏)饮料、烧烤和无合格包装的小食品;禁止经营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易造成环境污染(如大排档、游戏机室、)和其他影响师生正常的教学、生活、学习、休息及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业;所销售的一切商品(含食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卫生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且有卫

生标准的合格证并通过有合格资质的商品配送公司等正常合法的渠道进货;不得经营“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食品、霉烂变质食品,承包方应保存好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以备查;经营者不得进入教学楼、宿舍区推销商品,做到所有商品不得离店在校园内经营;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不能高于钦州市沃尔玛、大润发、仟仟万家、大康惠等大型超市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的价格;不得经营学校认定为影响到正常教学以及管理的物品(食品);不得在室外搭棚,不得把货物摆到室外经营;不得在小卖部内给学生手机及充电宝充电;配合学校管理学生在指定区域食用所销售的食品,并负责经营场所和周边指定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经营项目不得与学校食堂经营的项目冲突;学生上课时间及午休、晚休时间必须停止营业;小卖部的经营管理需连通校园的智能管理系统。

第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半,即从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小卖部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公开招租确定小卖部两年半租赁期内的租金为人民币_整(¥元)。需在签订租赁合同三天内缴交总租金五分之一即人民币整(¥元);年月日前缴交总租金五分之二即人民币整(¥元);余下的五分之二即人民币整(¥元)在年月日前缴清。租金以转账方式转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建行钦州支行。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缴交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违反合同条款,则甲方在合同结束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当天以转账

方式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建行钦州支行。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对乙方经营中出现的违约、违规或违法行为进行口头、书面告知,制止并提出限期整改,若乙方不按要求整改,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租赁,且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②审核乙方的装修方案,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③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核准乙方的经营项目;④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进行检查和督促;.义务: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给予重视。

第八条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权利;

②经甲方同意的其他内容。

.义务:①依法经营,必须办好经营小卖部所需的各种证件方可经营超市,办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营期间,要接受卫生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及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经营期间,如税务、工商、卫生、消防、物价等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②按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③乙方需在商店内进行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租用的房屋负有维护和修缮的责任,若有破损要及时维修。合同期满后,商店要按承租时的原样交还甲方。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不予负责;

④不准在铺面外摆卖,铺面门前实行“三包”;

⑤必须加强安全防患意识,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款,每次(以市十三中书面告知书份数算)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铺面,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已缴纳的租金:

.经营期间被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达到的;

.不经过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且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不经过甲方同意,私自转租或分租给他人的;

.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危害师生安全行为的;

.不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在正常营业时段无故休业超过天(含天)的;

.不按时缴纳租金或水电费的。

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须向乙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告知书,本合同自书面告知书送达乙方之时(校内公告解除合同告知书视为已送达)自动解除。乙方三天内搬出铺面。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三日内搬出铺面,并将小卖部返还给甲方,甲方按手续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拒不搬出铺面,每逾期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贰万元整(¥元);

.在合同终止后或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应保持铺面完好无损。若有损坏,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在搬离前整改恢复的,甲方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改变等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对乙方所进行的所有装修甲方不予补偿;可退还乙方已缴交但尚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退还未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停止租赁,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所进行的所有装修甲方不予补偿,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租金,可退还未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乙方在装修期间和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有关的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经营期间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内部设施设备和装修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将水、电线路接到铺面边上,铺面内部线路、管道由乙方自行处理;

.租赁期间,购买水表、电表及水电的维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铺面所在地(钦州市)人民法院裁决,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三条签字及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持一份,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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