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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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电大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校党委工作机制,提高学校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张掖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组(党委)工作的意见》及有关党内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委是全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全面领导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条学校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张掖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党委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进行议事和参与学校“三重一大”的决策;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学校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第五条党委职责及分工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校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保证学校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得到落实。在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中自觉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二、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凡是本单位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和干部任免管理等事关全局的工作决策,都要由党委研究决定。
三、抓好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队伍为目标。注重对领导班子的引导、评价,建设高水平的领导班子团队。
四、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交流教育、考核、监督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提升电大软实力。
七、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和指导支部的理论学习、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委成员分工。党委书记负责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和协管工作。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讲政治讲纪律守规矩
第六条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必须自觉地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市委的权威,对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雷厉风行抓好落实,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市委报告,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必须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每半年向市委常委会集中汇报一次工作,全年向市委书面报
告工作总结。
三、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请(休)假,必须提前向市委、教育局党组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四、党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保守党的秘密,不得对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妄加评说、乱发议论,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省委、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四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党委议事主要通过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政府、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校党的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基层党支部、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基层党支部、群团组织的工作。
四、讨论推荐上报和审议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授予的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五、批准党委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定。
六、参与研究决策学校“三重一大”事项。
七、党委书记提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
非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三、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对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提高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
四、党委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提议,经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将会议议题印发到参会人员手中,并就相关议题与相关参会人员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参会人员要结合议题做好发言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五、需要表决的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集体决议。党委委员应发表明确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不同意的要记录在案。但一经形成决议,全体成员要坚决执行,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做出决定,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六、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或人事问题时,应逐一表决;对已做出决议的事项如需进行调整,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七、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委会议,应于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会后由办公室送阅会议记录。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下次党委会议上明确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八、对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召开党委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通报并经集体讨论确认形成正式决议。
九、办公室负责做好党委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各委员根据分管工作负责执行,并组织有关科室实施。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或报请党委会讨论。